“軍中茅臺”“軍工品質”
某些商家向顧客兜售“軍隊特供酒”
聲稱其品質和貴州茅臺一樣好
是否真的有“軍”字號特供酒?
售賣的商家又是否要擔責呢?
案情回顧
2023年11月,原告朱先生在上海某汽車用品銷售有限公司處購買了6瓶白酒,單價每瓶300元,共計支付貨款1,800元。白酒的產品標簽標注了“軍中茅臺酒”“非賣品”“慶祝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八十周年”“15年陳釀”“軍工品質 值得信賴”等字樣,存放白酒的紙箱上還印有“沈陽軍區指定生產廠家 沈陽軍區農業技術試驗培訓基地出品”“軍內專供 禁止買賣”“制造商:某市某糧油綜合加工廠”“產地:遼寧沈陽”等標識。商家介紹這是部隊用酒,質量與貴州茅臺酒一樣好。
朱先生買下白酒后,發現涉案白酒沒有標注生產日期、廠家電話等,屬于三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朱先生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上海某汽車用品銷售有限公司退還原告白酒款1,800元并賠償18,000元。
▲涉案白酒包裝圖片及購買小票
對此,被告上海某汽車用品銷售有限公司辯稱:涉案白酒外包裝印有生產廠家和生產許可證編號,該酒是按照相應的生產標準進行生產,并非假酒;白酒瓶身明確標示“非賣品”“軍中茅臺”,原告應當知曉該酒與貴州茅臺集團的“飛天茅臺”并不一樣,被告沒有故意混淆或誤導原告,不存在欺詐行為;被告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可以銷售酒類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因食用涉案白酒對身體健康造成傷害,故原告主張十倍懲罰性賠償缺乏依據。
法院裁判
上鐵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白酒屬預包裝食品。根據法律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等內容。本案中,被告銷售的涉案白酒包裝沒有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的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律規定,且被告未舉證證明涉案白酒的合法來源及產品符合質量標準,故應認定涉案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被告作為銷售者,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應認定其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于法有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上海某汽車用品銷售有限公司退還原告朱先生貨款1,800元并支付賠償金18,000元,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李斌
上鐵法院民事審判庭四級高級法官
一、“軍”字號特供酒均為假酒,消費者應提高防范意識
近年來,一些不法經營者冒用人民軍隊名義,銷售所謂“特供”“專供”等假酒牟取暴利,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滋長不良社會風氣,損害人民軍隊形象。對此,2022年7月6日,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六部門發布《關于禁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的通告》,明確線上線下銷售的“軍供”“軍隊特供”等標識、字樣的商品均系非法產品。因此,并不存在所謂的“軍”字號特供酒,消費者對此應擦亮雙眼,不要抱有獵奇心理,對標有該類標識的商品提高警惕,謹防上當受騙。法官在此也提醒廣大商家,應嚴格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對所售產品進行如實介紹,切不可為增加銷售量而冒用“軍”字號產品進行虛假宣傳。
二、司法應以“四個最嚴”護航食品安全
“舌尖上的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是必須守護的底線與紅線。黨的二十大報告將食品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強調要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不法分子偽造“軍”字號酒水進行售賣,不僅影響市場正常經營秩序,而且多是以低檔白酒灌裝、勾兌進行生產,以次充好,經營者也往往無法提供酒水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的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這些酒水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也會造成極大隱患。上鐵法院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司法保護,對此類行為予以打擊,以“四個最嚴”的態度切實筑牢食品安全屏障。
素材提供| 民庭 李斌 靳先德
責任編輯| 傅婷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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