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都是死刑的原因是什么?
內蒙古三歲女童被虐待致死案一審宣判:一死刑一無期!
12月6日,備受關注的“3歲女童遭生父及其婚外同居女友虐待致死案”在內蒙古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一死刑一無期!
事情經過:2023年12月21日,內蒙古呼倫貝爾滿洲里市一名女童甜甜(化名)疑遭生父田某龍及其婚外同居女友文某桃虐待致死,死亡時年僅2歲7個月。2023年12月21日,二人因涉嫌虐待罪、故意傷害罪被滿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2月,被告人田某龍與被告人文某桃同居后,將女兒甜甜從河北省老家接到內蒙古滿洲里市共同生活。檢方指控,在共同生活期間,被告人田某龍與被告人文某桃多次以打罵、凍餓、不讓睡覺、捆綁等方式虐待被害人甜甜,并在明知被害人已出現過身體不適、抽搐閉氣的情況下仍多次使用拳腳、拖鞋、皮腰帶、飯鏟、木條、數據線等工具毆打甜甜。2023年12月21日6時許,田某龍上班后,文某桃發現甜甜尿床,便用數據線對其進行抽打,并要求其去衛生間小便,后文某桃發現甜甜全身抽搐倒在衛生間,簡單施救后,與聞訊趕回的田某龍將其送至醫院,孩子搶救無效死亡。2024年1月17日,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顯示:甜甜系在全身多發性軟組織挫傷的基礎上,因胸部受到鈍性外力作用,造成右心房破裂,導致心包積血、急性心臟壓塞而死亡。
一審宣判:被告人文某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當庭表示不上訴。被告人田某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本人表示不上訴。
對此判決,李婷婷女童甜甜(化名)生母不服,她表示將提出上訴,要求法院判處田某龍死刑,為女兒討回公道。
一、李婷婷對判決結果不服,是否有權利上訴?
無權。
二、李婷婷對判決結果不服,如何表達其不滿?
李婷婷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也就是最晚在12月11日前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條上訴、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不服判決的上訴、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的期限為五日。上訴、抗訴的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
對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附帶民事部分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也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確定。
三、兩被告宣告刑期分析:什么最后結果會是一死刑一無期?
(一)故意傷害罪刑期分析
被告人文某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田某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兩人一死刑一無期的原因之一: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一人造成
根據2024年1月17日,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顯示:甜甜系在全身多發性軟組織挫傷的基礎上,因胸部受到鈍性外力作用,造成右心房破裂,導致心包積血、急性心臟壓塞而死亡。也就是說文某某當日毆打是構成女童田田死亡的直接原因,在本次毆打過程中田某沒有參與因此其對該毆打行為不負責。所以說在其沒有造成直接死亡結果的情況下,給予其無期徒刑可能已經是綜合考慮后能夠對田某最重的處罰了。
(2)兩人是否構成故意犯罪
“2023年12月21日6時許,田某龍上班后,文某桃發現甜甜尿床,便用數據線對其進行抽打”從該表述不能看出兩人對于本次毆打有共同故意,因此不能將本次死亡結果認作共同犯罪。但是甜甜死亡系在全身多發性軟組織挫傷的基礎上,因胸部受到鈍性外力作用,造成右心房破裂,導致心包積血、急性心臟壓塞而死亡。文某和田某之前的傷害行為對本次死亡結果有一定的關聯性,雖然對最后一次傷害行為無共同故意,但田某也應當對死亡結果負責。
(二)虐待罪刑期分析
被告人文某桃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田某龍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第二百六十條【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從裁判結果看,兩人虐待罪的刑期都是兩年,可能有人氣憤為什么不是最高刑期7年,此處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死亡結果已經在故意傷害罪中進行過評價,在虐待罪中沒有重復計算量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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