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信用,是生態文明的重要方面。生態信用體系建設,是提升全社會生態環境保護理念意識和積極性主動性的關鍵所在,是確保生態文明建設扎實有效推進的重要基礎。建立生態信用行為激勵機制,能夠進一步以市場手段促進企業、機構和個人積極參與降碳、減污、擴綠等行動。
在近日北京信用學會舉辦的學術論壇上,多位專家學者就生態信用這一話題,圍繞信用監管、信用管理、信用懲戒、功能和定位等角度展開討論。
薛方
首都師范大學信用立法中心研究員
北京信用學會副秘書長兼生態信用專委會主任
生態信用:從“人與人”信任關系到“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社會信用制度已經被中央確立為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如何順應全球綠色發展時代的要求,賦能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從2019年“兩山理論”發源地之一的浙江麗水開始生態信用體系創新實踐,2023年國內第一個生態信用學術組織——北京信用學會生態信用專委會成立,到今年四部委《關于發揮綠色金融作用服務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的印發,“生態信用”首次進入國家政策的工具箱。
作為中國特色的社會治理創新實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經過20多年的縱深推進形成的強大正外部性,使其成為“公地悲劇”等生態環境負外部性內化的對沖機制成為可能。而生態環境的不可分割性、生態產品的公共產品屬性和碳市場產品的虛擬性,則是生態信用制度源起的內在需求和必然邏輯。
生態信用體系特殊之處在于:一是基于制度性需求。不同于工業文明時代的產品由生產定義,生態文明時代的產品由需求定義,如綠水青山;二是源于系統性增信。由生態信用主體承諾,由政府、機構和平臺背書增信形成。例如,碳信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國家自主貢獻(NDC)等就是國家信用背書的特殊資產。也不同于當下作為約束機制的“環保信用”制度。生態信用將信用應用場景從公域規制拓展到價值創造層面:生態價值實現、生態資本生成和綠色溢價降低,尤其是成為金融資本向生態資本轉化的新支點,從而實現生態環境領域“信用有價”。
簡而言之,生態信用體系是由生態環保領域信用主體承諾,由政府、市場和平臺背書增信形成的生態資源保護、生態價值實現、生態環境治理等系列生態信用機制。
生態信用體系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生態文明建設融合創新的成果,首次將從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從“人與人”信任關系,拓展到“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新階段。在實現雙碳目標的政策、市場、科技、金融等路徑之外,能否蹚出第五條社會治理的路徑?在開創造人類文明新形態的新時代,能否成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和推動全球綠色轉型發展的公共產品和中國貢獻?
生態信用,值得探索。
高桂林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北京市法學會環境與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
北京信用學會生態信用專委會首席專家
全鏈條全生命周期信用監管體系研究
信息共享不暢、信用評價標準的不統一、信用修復機制的不健全是當前信用監管體系中一個突出的問題。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構建全鏈條全生命周期信用監管體系。
一是加強信息共享機制建設。信息共享是信用監管體系的基礎,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建立統一的信息共享平臺,制定統一的數據標準,加強信息安全保障。
二是統一信用評價標準與方法。制定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建立科學的信用評價模型,完善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機制,加強信用評價機構的監管,確保其評價結果的公信力。
三是完善信用修復與異議申訴機制。簡化信用修復程序,明確信用修復條件和標準,建立異議申訴機制并進行評估和總結,不斷完善相關機制。
四是強化法律法規支持與保障。完善信用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加強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推動信用監管法律法規的國際化,確保其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五是提升技術應用與數據安全水平。加強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提升數據安全技術水平,加強數據安全法律法規建設,提高我國在技術應用和數據安全方面的水平,增強信用監管的國際競爭力。
同時,加大監管技術創新與應用。首先,積極推進大數據與人工智能在信用監管中的應用。例如,利用自然語言處理技術、人工智能自動分析識別企業信息的信用風險信號。其次,探索區塊鏈技術在信用信息共享中的應用。確保信用信息的可追溯性和不可篡改性,提高信用信息的可信度和透明度,不斷提升賦能信用監管體系的效能。
侯佳儒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
北京信用學會生態信用專委會首席專家
生態信用是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重要一環
信用是社會交往的基石。生態信用的法律淵源可以推溯到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符合自然法的基本理念。在一定意義上,法律規則本身就是制造人際交往信用的有效手段之一。誠實信用強調誠實不欺和信守承諾,在生態環境領域,生態信用要求相關主體對生態保護的承諾必須履行。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體系一直隱而不宣,直至1907年在《瑞士民法典》中正式確立,這是對當時社會危機的及時回應。如今生態文明建設是國家重大戰略,在生態文明建設場景下,誠實信用原則通過生態信用實現理論擴展,即是在回應生態文明時代的法治新需求,自身也因而進一步發展。
生態信用是信用體系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生態信用制度在創造人際交往和組織運行的可預期性,信用規則能夠降低短期逐利與投機行為,遏制機會主義,增強社會對長期可持續發展的信心。生態信用推進了生態資源的監督與管理,將誠信與守法結合,為生態與經濟的平衡提供制度支撐,成為綠色發展的重要推動力。
生態信用是推進生態環境治理的重要制度工具。生態信用作為獨特的制度工具,在生態環境領域意義重大。生態工程建設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且風險高,信用體系可提供穩定預期,降低投資不確定性,增強資本信心。生態環境保護很多領域存在科學不確定性問題,生態信用通過評估和約束機制提升政策透明度和可信度,緩解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不安全感。生態治理強調多元共治,生態信用制度對企業、政府與社會的交互行為起到黏合和固化作用,能促進合作和促進責任共擔。通過法律與信用機制的結合,生態信用將成為應對生態風險和推動綠色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譚柏平
北京工業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教授
北京信用學會生態信用專委會首席專家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修訂中嵌入信用管理制度的規范表達
2020年生態環境部頒發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正面臨修訂。很有必要嵌入信用管理制度:一是部門規章設置行政處罰力度不夠,懲戒手段單一;二是同其他監管手段相比,信用管理能更多地調動了社會評價力量,是國家正積極推行以信用為基礎的社會治理新方式,能保障“放管服”改革行穩致遠;三是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碳交易監管模式,以信用約束手段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管理,能彌補法律手段的不足;四是豐富碳市場監管方式,為碳排放數據提供一種新的質量保障手段。
然而,如何編制“信用管理”也遇到了一些難點:如規定“黑名單”、市場禁入、權利限縮等信用懲戒措施,則涉嫌是變相的行政處罰,可能面臨信用濫用和泛化的聲討。一方面,根據國務院“國發[2021]26號”通知要求,“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實施懲戒的,要依法設定行政處罰,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義變相設定,規避行政處罰設定的要求。”另一方面,雖然行政法規《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了信用記錄制度,但作為部門規章引入信用管理制度的上位法依據,內容上還存在不足。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成功引入了信用管理制度,已經積累了不少經驗,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規定了信息披露制度;二是規定了項目業主、審定與核查機構的“雙承諾”制度,這是該管理辦法引入信用管理制度的一個亮點;三是借助市場監管部門的法律依據,規定了失信的審定與核查機構市場禁入制度,要求這些機構近五年無嚴重失信記錄等;四是規定了將相關行政處罰信息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辦法”的修訂如何嵌入信用管理制度?具體條款表述可側重如下內容:一是落實信用記錄制度,將違法主體的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依法向社會公布;二是對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的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三是充分發揮全國碳市場管理平臺的作用,將有關信用信息共享至平臺,作為環保信用評價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四是強化碳排放權交易監管方的信用監管職責,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守法和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重點排放單位、技術服務機構的環保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等。
(本內容為2022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年度項目[項目批準號22BFX128]的前期研究成果。)
陳海嵩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
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懲戒生態環境第三方機構數據造假
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懲戒數據造假。當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排放報告編制或者核查等職責的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現象比較突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危害生態環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一些第三方機構在業務招攬、現場采樣、實驗分析、報告出具、財務收支“全鏈條”都存在違法行為。目前我國環境保護立法中關于第三方機構的規定及法律責任較為原則,操作性、針對性不強,針對環境監測機構的規定更是存在一定空白,亟待在生態環境法典編纂中加以填補。同時還要充分運用大數據加人工智能的“穿透式”監管,用科技力量筑牢防范造假的防線,推動生態環境信用監管體系向縱深發展。
劉明明
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建立健全生態信用體系 提升企業ESG整體績效
環境、社會和治理(ESG)績效已經成為衡量企業綜合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生態信用體系是一種將企業在環境保護、資源利用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表現進行綜合評估的制度安排,通過建立統一的評價標準和信用評級體系,對企業的生態環境行為進行量化和定性分析,旨在推動企業提升環境治理水平、履行社會責任,并為企業提供綠色金融支持和政策激勵,從而實現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統一。
當前,生態信用體系在標準統一性、信息透明度及政策法律保障等方面仍存在不足,限制了其在全球范圍內的推廣與應用。未來的研究和實踐應更加注重生態信用體系與國際ESG標準的融合,探索技術驅動的信用評價模型,生態信用的市場化機制以及區域化與全球化的協同推進。同時,企業應主動承擔環境與社會責任,政府則需加強政策引導與法律保障,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生態信用治理格局。通過持續完善,生態信用體系有望成為推動綠色發展與可持續治理的核心工具。
周建勛
北京市西城經濟科學大學,副教授
以法制重塑環評信用的內生發展
環評信用是我國環境信用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環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到二〇三五年,我國基本實現美麗中國目標。而加快構建環保信用監管體系是美麗中國建設的保障體系之一。
當前,我國的環評信用建設是由政府率先主導下的外生機制作用的結果,但是,僅依賴政府推進存在諸多弊端,忽視了信用建設所需要的經濟基礎和倫理基礎,不利于培育市場主體環評信用體系的內生機制。“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內因是變化的根據,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在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的背景下,有必要探究環評信用內生發展的基礎條件,分析制約其內生發展的不利因素,對現行環評信用的內生機制予以法制重塑。
法制重塑環評信用內生發展機制,其目的是防范制度風險、維護環評真實和保障公平競爭。其基本思路是突破以往囿于環評編制的局限,打破將環評信用限于環評編制的固有觀念,以促進和維護環評信用內生發展為目標,通過多個基礎性側重點,重構環評信用監管體制,協調與其他環境法律法規的關系,同時,銜接未來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體例。
叢海濤
上海商學院綠色金融教授
系統性生態信用風險的防范機制研究——基于國際實踐
生態系統對于人類美好生活和經濟繁榮具有基礎性的作用。近年來,系統性生態信用風險引起了全球金融監管部門的擔憂,成為氣候變化議題之后又一個影響全球金融穩定性的重要議題。目前已有證據表明,生態多樣性損失、自然相關風險以及生態系統的不可持續性會對人類經濟和金融系統的穩定性產生重大的影響。
生態信用風險和氣候變化風險成為全球議題的發展進程具有較高的相似性。氣候變化方面,2006年的《斯特恩報告》報告指出:不斷加劇的溫室效應將會嚴重影響全球經濟發展,然后在2015年,全球196個國家共同簽署了《巴黎協議》。類似的,2021年的《達斯古普塔報告》闡釋了生物多樣性的經濟價值,并指出過去70年自然界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大規模惡化”,接著在2022年,全球200多個國家共同簽署了《昆明-蒙特利爾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
總體上看,發展中國家面臨更高的系統性生態信用風險。一般來說,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還比較依賴一些對于生態系統依賴度較高的行業,如農業、生命健康產業、采礦業等,能不能很好地防范系統性生態信用風險,對于發展中國家的宏觀經濟穩定和可持續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系統性生態信用風險的防范應對。通過相關文獻的梳理,IMF、NGFS(央行與監管機構綠色金融網絡)等國際組織對于生態多樣性與自然相關風險監管框架的案例研究,全面分析了系統性生態信用風險的傳導機制、系統性影響和內生性風險,并結合中國打造綠色“一帶一路”和建設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愿景提出了初步的政策建議。
馬識途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博士生
生態環境法治中生態信用的功能和地位研究
生態信用是信用主體因其生態環境領域的行為表現而獲得有關主體信任的資本。我國生態信用的制度化肇始于生態文明建設對強化環境規制的需求,在后續發展過程中,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化不斷完善,形成了由生態信用信息歸集、信用等級評定、評價結果利用組成的制度體系。
其通過監管后設促進生態信用主體強化自我規制,利用風險測算幫助環境監管者實現精準施治,并采用聯合獎懲填補市場在生態領域聲譽懲罰的失靈,實現了環境規制系統的整體優化。
在此基礎上,生態信用制度在環境法體系的應然地位可界定為三:一是可以作為環境法規范的基底與基礎性規范,二是可以法律化的社會信用為端口,以社會信用法律體系為接口,作為與其他部門法規范對話的平臺;三是借助信用修復和精準監管的理念,作為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具體化展現。
不過,生態信用制度目前的法治化程度尚且不夠。需要將《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至少抬升至部門規章層級,在其中添加信用修復和信用評價指標動態更新的有關規定,并對信用獎懲措施的“法源”展開評估與修訂,針對地方生態信用的碎片化問題引入協同立法機制,方能在形式和實質兩方面共同優化生態信用制度的法治化水平。
陳煒賢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我國生態信用風險法律制度的理論依據和實踐檢視
以信用為橋梁,由生態系統與經濟系統共同組成的生態信用網絡,能夠實現生態物品的經濟價值、生態價值以及社會價值,是融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生態文明建設的創新探索。
然而,目前在生態與經濟的雙重壓力下,生態信用赤字、生態治理赤字、生態資產赤字等生態風險問題交織共振,導致生態物品的負外部性特征愈加突出。通過理論研究和實踐檢視可以發現,我國生態風險評估起步較晚,尤其在生態信用風險法律制度構建方面,相關研究尚顯薄弱,制度創新與理論完善均存在較大的提升空間。
理論方面,結合風險治理理論和系統整體性治理理論,厘清風險源、風險載體、風險主體以及風險客體,有助于尋求嵌合解決生態信用系統中所產生的自生性風險的多元協同共治模式。
制度方面,需要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完善綠色金融評估標準、制定生態信用行為評估法規和明確生態信用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責任,進而平衡金融介入的授信風險與生態資源價值轉化的長期效益。
同時加強生態信用數據信息共享與更新等配套機制建設,通過定期檢測、評估和更新,確保生態金融數據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為生態金融決策提供依據。
【案例匯編】
【專家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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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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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源源
校稿:昊宇
來源:北京信用協會、源點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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