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幼教機構廁所內安裝隱藏攝像頭,正對小便池!
針孔攝像頭、隱藏攝像頭涉及什么犯罪?
事情經過:最近,一ID為@影子不會說謊的博主稱,有網友向他爆料,在江西九江,“有人將隱藏攝像頭裝到了幼兒園的廁所里”。為求證此事,該博主團隊假扮成想入園的家長,進入幼兒園參觀,最終在園內一心理健康輔導室內的單間廁所里成功找到了藏在水槽下、正對小便池的隱藏攝像頭。當地警方介入后,還在廁所旁找到了一臺信號擴放器。
12月8日晚,江西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區分局發布警情通報稱:2024年11月28日,我局接群眾報警稱:某幼教機構工作人員衛生間內發現微型攝像頭。接警后,我局立即派警到達現場固定證據并拆除攝像頭,同時組織警力開展偵查,于12月5日將犯罪嫌疑人邵某(男,32歲)抓獲。目前,邵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一、安裝針孔攝像頭、隱藏攝像頭涉及什么犯罪?如何判刑?
該類行為通常涉及以下四個罪名: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物品罪】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安裝針孔攝像頭、隱藏攝像頭構成犯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1、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2、構成《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
(二)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一百個以上的;
(三)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注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三條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3、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標準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以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為入罪必要條件。然而“嚴重后果”標準是什么并無明確規定。
通常情況根據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后果,來判斷給國家安全、企業單位經營、人身權利等帶來的危害結果,進而判斷哪些結果達到了應受刑法處罰的程度。例如危害國家安全或造成被竊聽、竊照單位商業秘密泄漏;嚴重侵犯他人隱私權、人格權;竊聽、竊照內容被廣泛傳播;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等。或是指由于行為人非法竊聽、竊照行為而致使竊聽、竊照對象傷亡、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嚴重損害國家政治利益等情形。或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他人自殺、精神失常;引起殺人、傷害等犯罪發生;使被竊聽、竊照單位的經濟情報、信息泄漏,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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