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江蘇經濟報》頭版頭條以《泰州高港法院“約法三章”引導基層自治善治共治》,報道高港法院基層治理經驗做法。
近年來,泰州市高港區法院持續深化“‘楓’景這邊獨好”工作品牌,創新“約法三章”源頭治理模式,以村規民約、自律公約、管理規約引導社會各領域自治善治共治,助力基層治理實現新提升。
“村規民約”——引導群眾自治
蔡莊村是江蘇省傳統村落、江蘇省美麗鄉村、江蘇省特色田園鄉村,是自然、人與人之間和諧與統一的代表村莊。“和合文化”儒家思想是蔡莊淳樸鄉風的根基,在鄉村治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為進一步實現以自治善治推動鄉村振興,高港法院多次組織走訪調研,梳理常見案件類型,并會同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就孝義文化、紅色文化、糧油文化深入研討,最終結合鄉村實情,指導蔡莊村修訂、完善原有“村約”,形成了新的《村規民約》和《村規民約之“十要”“十不要”》。新規約在原有基礎上新增尊師重教、勤儉節約等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內容,以柔性規范填補基層社會治理的空白點,從源頭上預防矛盾糾紛,為該村涵養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供有力指引。
高港法院還在蔡莊村創新設立“‘楓’景這邊獨好”訴源治理工作點,設立首個駐村“融合法庭”,進一步發揮村規民約在多元糾紛解決中的作用。今年年初,村里老馬與鄰居老丁因道路堆物影響通行發生糾紛,兩家關系惡化,平時惡語相向、橫眉冷對,老馬一紙訴狀告到了高港法院。承辦法官程華國到達現場后,耐心詢問雙方當事人具體情況。原來,兩家本是關系融洽的鄰居,距離僅窄窄的一路之隔,但自從去年老丁將農具等雜物放在路上后,兩家開始發生口角。老馬指責老丁擺放的物品影響了其他人的通行,老丁回擊老馬建房時也曾把建筑材料堆放在路面上,沒有資格指手畫腳。程法官通過“背對背”談話了解實情后,一方面以“親鄰睦鄰”“視鄰若親”的村規勸說雙方退一步海闊天空,鄰里之間應該“以和為貴”;另一方面用通俗的語言向兩人普及了民法典中有關相鄰關系的規定,并引導雙方換位思考,耐心細致地做思想工作,努力緩解雙方對立情緒。最終,時隔一年多,雙方心平氣和地坐在駐村“融合法庭”辦公點,老丁保證將隨意堆放在路面的農具等物品有序歸集在自家墻根,不影響鄰居的車輛和人員通行,而老馬也寫下了撤訴申請,表示今后會盡量與人方便。
近年來,高港法院始終按照“民主、公開、規范、有序”總要求,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鄉村治理,已經指導蔡莊村、陳家村、口岸社區、永勝社區等8個村(社區)修訂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并將村規民約應用到實際的糾紛化解中,激發基層治理內生動力。
“自律公約”——引導行業善治
繩網吊索具行業是高港地區的傳統特色產業,目前全區登記注冊的繩網吊索具類企業共計500多家,另有個體工商戶近200家,行業年產值超20億元,納稅近億元。近年來,隨著產品創新的進步、質量標準的提升、行業競爭的加劇,繩網吊索具行業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諸多問題。為進一步促進行業自律管理、自我服務,推動經濟發展,高港法院梳理近年來轄區內涉繩網吊索具企業民商事案件的共性特征,匯總繩網吊索具企業的法律薄弱點,實地走訪了多家代表性企業。在此基礎上,高港法院積極聯系高港區繩網吊索具行業協會,幫助指導協會修訂了《高港區繩網吊索具行業協會行規行約》。
在高港區繩網吊索具行業協會行規行約的制定交流會上,高港法院民庭羅樹平、陳茜等法官與多家會員單位代表共聚圓桌,就行規行約的性質、框架、內容等展開熱烈討論。該協會秘書長李燈山對討論通過的“行規行約”給予了高度肯定:“法院積極推動、指導本協會行規行約的制定,一方面使成員單位在今后的生產經營中有規可依,另一方面也讓協會將來的工作有章可循。”與會法官還就代表們提出的買賣合同、公司治理等常見法律風險問題一一答疑解惑。今年以來,為滿足繩網吊索具企業與日俱增的司法需求,高港法院積極開展普法沙龍、圓桌座談、走訪調研等形式多樣的司法服務活動,傾聽企業司法需求,主動開辟涉企案件綠色通道,指導訴訟程序,為企業紓困解難。
今年6月的一天,高港區一家索具企業的工作人員來到高港法院立案大廳,焦急地詢問如何訴訟。法院工作人員耐心地問清原委,原來該索具企業近期采購的一批鋼絲繩存在明顯的質量問題,鋼絲繩企業拒不換貨、退貨,會計卻誤將該筆鋼絲繩尾款20萬元支付給了對方。聽罷,法院工作人員向其介紹了涉企糾紛綠色通道,告知可通過訴前保全方式先行保全對方賬戶中的20萬元,保全后可先與對方企業溝通協調,如協調不成應當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30日內至法院訴訟。該企業工作人員在法院干警的指導下,很快遞交了訴前保全的申請材料,從裁定到執行短短24小時,對方賬戶中的20萬元就被凍結了。但高港法院并未一凍了之,而是主動聯系索具企業、鋼絲繩企業,并聯合工商聯、協會組織了一場法庭外的調解。在多方努力下,雙方企業確認共有12萬元貨物因質量問題需退貨處理,鋼絲繩企業將12萬元退還給索具企業,索具企業申請解除銀行賬戶的保全措施,雙方最終避免了一場費時費力的訴訟。
“管理規約”——引導府院共治
《國務院關于2023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綜合報告》提出,要加快推動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步入法治軌道。高港法院始終圍繞服務大局,高度關注地區國有資產管理風險,在深入研判國有企業創新合作、招商引資、貸款擔保等方面疑難問題的基礎上,指導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制定《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國有企業行業規約》,為國有資產管理提供新的指引。該規約共四個篇章,立足經營實際,要求重點加強對投資決策、產權及重大資產監管、改革改制等方面的審查,強化風險管控,并對公司各決策運營環節、各業務領域、各管理層級、各工作崗位做出風險提示和管理建議。
高港法院將關注國有資產管理作為一項常態化工作,通過梳理國有企業涉訴案件發現,國有企業標準廠房租賃合同糾紛占比最多,主要的訴求是要求承租方支付租金或租約到期要求騰退房屋。為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規范國有企業標準廠房租賃行為,理順租賃關系,推動國有企業經營性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相統一,明確國資監管部門、各園區(鎮街)、企業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高港法院推動出臺了關于廠房租賃的管理辦法。該辦法以“提高資產利用效益,實現資產價值最大化”為原則,從管理職責、實施程序、管理要求、監督檢查四方面,對區政府授權國資監管部門或者委托功能園區,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區屬各級國有企業提出了明確的工作要求。為便于實踐操作,高港法院還指導制訂《租賃協議模板(標準廠房出租協議)》,為區屬各級國有企業提供簽訂協議的示范文本,以盡可能事先防范國有企業標準廠房租賃中的法律風險。
今年以來,高港法院在與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各園區(鎮街)、區屬各級國有企業的交流中發現國有公司經營中的風險點。為此,高港法院深入各園區(鎮街)、區屬國有公司,開展5次專題講座,針對融資性貿易、合同簽訂履行風險等熱點難點問題為多家國有公司作實務性指導和建議。
村規民約、自律公約、管理規約是高港法院“約法三章”創新做法,為不同社會領域提供的實踐指引,不僅提高了矛盾糾紛化解效率,而且推動形成了更和諧的鄉村建設、更穩定的行業發展、更高效的資產管理。接下來,高港法院將持續推動“‘楓’景這邊獨好”工作品牌建設,切實發揮源頭治理作用,進一步擴大“約法三章”影響,實現社會基層治理現代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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