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典型案例:禁止采取凍結措施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具有什么特征?
閱讀提示:農民工工資的權利性質,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該權利能對抗普通債權,應予以優先保護。《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3條規定:“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因其他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那么,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具有哪些特征?實務中法院是如何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進行審查認定的?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具有專款專用的特征,該特征體現在:一是賬戶內資金系專款,即由建設單位支付總包單位的工資性工程款,該工程款數額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確定;二是賬戶內資金需專用,即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轉入除本項目農民工本人銀行賬戶以外的賬戶。
案情簡介
一、山東某公司與淄博某公司、某甲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周村法院于2022年10月23日作出(2022)魯0306民初2971號民事判決被告淄博某公司、某甲公司連帶支付原告山東某公司票據款150萬元及利息。
二、因被告淄博某公司、某甲公司未按上述判決確定內容履行義務,山東某公司向周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周村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案號為(2023)魯0306執228號。
三、執行過程中,周村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凍結了某甲公司在某甲銀行某支行XX賬戶內存款50000元(申請控制金額),于2023年3月7日扣劃該賬戶內銀行存款49999元。
四、隨后,被執行人某甲公司以案涉賬戶系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法院不得采取凍結、扣劃措施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退還扣劃款項并解除對上述賬戶的凍結措施。
五、法院經審查查明,某甲公司在某甲銀行開立了多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上述賬戶均在“備注”一欄中載明“該賬戶是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或載明“該賬戶是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某甲公司在某甲銀行某支行開立的XX賬戶“備注”一欄為空白,且周村法院在對該賬戶內存款采取凍結、劃撥措施時,協助執行單位未反饋該賬戶為專用賬戶。另外,該賬戶于2023年2月21日、2月22日、3月15日分別被山東省萊州市人民法院(2023)魯0683執保425號、426號案件、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2023)魯0213執838號案件輪候凍結。
六、審查過程中,異議人某甲公司向周村法院提交了建設單位青島某公司(甲方)、總包單位某甲公司(乙方)、某甲銀行某支行(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托管協議》(以下簡稱“賬戶資金托管協議”)及案涉賬戶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9日活期存款明細賬。其中,賬戶資金托管協議第六條載明:根據施工合同約定,甲方每月將工資性工程進度款劃入約定的托管賬戶,丙方確認資金到賬后對賬戶資金履行管理職責。活期存款明細賬載明: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19日期間,除建設單位青島某公司向該賬戶轉入多筆款項外,總包單位某甲公司亦向該賬戶轉入多筆款項,且與某甲公司其他銀行賬戶存在以下多筆資金往來:于2020年7月14日以“人工費”名義轉入某甲公司賬戶439686.71元;于2021年5月6日以“保證金”名義轉入某甲公司賬戶5萬元;于2021年6月11日以“人工費”名義轉入某甲公司賬戶15萬元;于2021年6月16日、6月17日以“人工費”名義分兩筆轉入某甲公司賬戶合計60萬元;于2021年6月29日以“人工費”名義轉入某甲公司賬戶90萬元等。
七、周村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魯0306執異40號執行裁定,駁回異議人某甲公司的異議請求。異議人未申請復議。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案涉賬戶是否為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資金能否被強制執行?審理法院認為:
1.根據《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具有專款專用的特征,該特征體現在:一是賬戶內資金系專款,即由建設單位支付總包單位的工資性工程款,該工程款數額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確定;二是賬戶內資金需專用,即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轉入除本項目農民工本人銀行賬戶以外的賬戶。
2.本案中,案涉賬戶既有總包單位某甲公司轉入款項,亦有向某甲公司轉出款項,該賬戶內資金與某甲公司其他賬戶存在多筆資金往來,不具備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特征,亦不符合《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要求。另外,《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專用賬戶名稱為總包單位名稱加工程建設項目名稱后加‘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總包單位應當在專用賬戶開立后的30日內報項目所在地專用賬戶監管部門備案。”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開戶銀行應當規范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立服務流程,配合總包單位及時做好專用賬戶開立和管理工作,在業務系統中對賬戶進行特殊標識。”本案中,案涉賬戶并不具備上述形式要件。故異議人主張案涉賬戶系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于法無據,在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況下,周村法院對上述賬戶內資金予以凍結、劃撥用于清償債務并無不當。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具有專款專用的特征,該特征體現在:一是賬戶內資金系專款,即由建設單位支付總包單位的工資性工程款,該工程款數額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確定;二是賬戶內資金需專用,即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轉入除本項目農民工本人銀行賬戶以外的賬戶。同時,根據《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還應具備在項目所在地專用賬戶監管部門進行備案、開戶銀行在業務系統中對賬戶進行特殊標識等形式要件。
2.依據《關于做好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有關工作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法院可以依法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采取預凍結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監管部門按規定解除對兩類賬戶監管后,預凍結措施自動轉為凍結措施,并可依法劃撥剩余資金。(見延伸閱讀案例1)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21號)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2.《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1〕53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總包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立的,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專用存款賬戶。人工費用是指建設單位向總包單位專用賬戶撥付的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工程款。
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2020年5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法院判決
以下是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在于,案涉賬戶是否為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資金能否被強制執行。對此,《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總包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立的,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專用存款賬戶。人工費用是指建設單位向總包單位專用賬戶撥付的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工程款。”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專用賬戶按工程建設項目開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開戶銀行不得將專用賬戶資金轉入除本項目農民工本人銀行賬戶以外的賬戶,不得為專用賬戶提供現金支取和其他轉賬結算服務。”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等,按時將人工費用撥付到總包單位專用賬戶。”
根據上述規定,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具有專款專用的特征,該特征體現在:一是賬戶內資金系專款,即由建設單位支付總包單位的工資性工程款,該工程款數額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確定;二是賬戶內資金需專用,即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轉入除本項目農民工本人銀行賬戶以外的賬戶。
本案中,案涉賬戶既有總包單位某甲公司轉入款項,亦有向某甲公司轉出款項,該賬戶內資金與某甲公司其他賬戶存在多筆資金往來,不具備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特征,亦不符合《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要求。另外,《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專用賬戶名稱為總包單位名稱加工程建設項目名稱后加‘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總包單位應當在專用賬戶開立后的30日內報項目所在地專用賬戶監管部門備案。”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開戶銀行應當規范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立服務流程,配合總包單位及時做好專用賬戶開立和管理工作,在業務系統中對賬戶進行特殊標識。”本案中,案涉賬戶并不具備上述形式要件。
綜上,異議人主張案涉賬戶系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于法無據,在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況下,周村法院對上述賬戶內資金予以凍結、劃撥用于清償債務并無不當,異議人的異議請求不能成立。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1-003
某甲公司與山東某公司執行異議案【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2023)魯0306執異40號】
裁判規則:法院原則上不得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及工資保證金賬戶)采取凍結措施。但是,如果對該賬戶不采取任何措施,被執行人可能借用該賬戶逃避執行,因此,法院可對該賬戶采取預凍結措施。在預凍結期間,農民工工資可正常支付,對農民工的權益并無負面影響;待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監管部門解除賬戶監管之后,預凍結措施自動轉為正式的凍結措施。
案例: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蘇執復10號】
江蘇高院認為:根據某公司提供的案涉賬戶的《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中國農業銀行對公活期賬戶信息》、《對公活期賬戶交易明細》,結合中山人社局沙溪分局出具的《關于某公司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的說明》,能夠證明案涉賬戶系某公司為XX水岸花園一期、二期項目設立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該賬戶中的資金為該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人民法院在查封、凍結某公司銀行賬戶資金時,不得因支付為上述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案涉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內資金。現朱某某系基于與某公司的另案訴訟而申請查封上述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淮安中院據此裁定解除對上述賬戶的凍結措施,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淮安中院亦向朱某某釋明可依據《關于做好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有關工作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申請法院對上述賬戶采取預凍結措施,待案涉賬戶對應項目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下,可依法申請執行該賬戶中的剩余資金,已充分保障其合法權益。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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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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