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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分包、轉包情況下農民工有權請求
施工總承包單位支付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4年第18次專業法官會議)
法律問題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審判實踐中,對于多次分包、轉包情況下農民工是否有權請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支付工資的問題,存在不同認識。
法官會議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4年第18次專業法官會議討論認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適用于多次分包、轉包的情形,理由如下。
第一,從文義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沒有規定不能適用于多次分包、轉包的情形。
第二,從立法目的看,本條規定的目的是在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轉包工程的情況下保障農民工的工資權益。為實現本條立法目的,多次分包、轉包的情形下,農民工工資權益亦應予以優先保護,不宜將本條規定的分包單位限定為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有直接合同關系的分包單位。
第三,從實踐角度看,同一工程多次分包或者轉包在建筑市場客觀存在,在多次分包或者轉包的情況下,從總承包單位到農民工之間相隔的合同主體更多,法律關系更為復雜,農民工工資權益更難獲得保障,更需要依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予以特別保護。
第四,從政策導向看,這有利于督促總承包單位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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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圖文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99輯、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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