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朋友們你們知道嗎?人民法院是無權做出違法建筑的認定的。后臺有小伙伴咨詢小政說:自己那兒的法院為了配合行政機關的拆遷工作,竟然在判決書中直接認定原告的無證房屋屬于違章建筑,這樣行政機關就可以規避行政賠償責任。今天鄉村振興調查員小政就給大家講講這是怎么回事兒。
其實,法院對于無證房屋是否屬于違法建筑是沒有認定權利的,哪怕原告確實沒有辦理任何的手續。從法律規定上看,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65條規定,對于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筑物,有認定和處理權限的規劃主管部門是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4條、75條規定,非法占用土地的建筑物,有認定和處理權限的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可以看到,常見的兩種違章建筑,其認定的職責和范圍均是行政機關。
從司法裁判來看,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征收范圍內的房屋,不能僅把無證建筑不予補償,若將房屋作為違法建筑處理,則必須通過法定的認定程序進行。
為什么不能賦予法院對于無證建筑做出違法判定的結論呢?一方面是沒有法律的依據,另一方面,當事人對于行政機關的違法建筑的認定和拆除均享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只有在復議或訴訟程序之后,違建認定才產生既定力。如果司法審查認定違建,則剝奪了當事人的復議和訴訟的權利。
各位看官您清楚了嗎?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依法維權,不能讓自己吃了啞巴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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