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原因導致企業取得土地多年未開發,行政機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合法嗎?企業面對此類行政處罰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某公司于2005年通過轉讓方式取得一塊工業用地,隨后因各種原因一直未開發建設。2018年,行政機關認定該土地閑置超兩年,依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規定,作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事實認定錯誤:依據《海南省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規定》第六條,動工開發日期一般以核發土地使用權證之日起1年計算,后經協商變更為2009年3月16日。然而,2009年行政機關暫停相關區域報建,且在2014年12月22日之前涉案土地所屬區域無控規覆蓋,導致企業無法報建。《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八條明確,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企業不能按約定開發的,屬于政府原因造成動工開發延遲。所以,本案屬于政府原因導致土地閑置。但行政機關未充分調查,僅以“閑置時間超過兩年”作出無償收回決定,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法律適用錯誤:因涉案土地閑置主要是政府原因,并非企業自身原因導致閑置滿兩年。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規定,土地主管部門應與企業協商擬訂如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等處置方案并報行政機關批準實施。但行政機關卻依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十四條作出無償收回決定,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程序瑕疵:涉案土地使用證自2012年12月9日被凍結,直至2020年9月27日仍處于凍結狀態。參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該凍結行為應參照查封登記性質。《海南省存量國有建設用地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土地被查封期間,行政機關不得以處置閑置土地為由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機關在土地被查封期間作出無償收回決定,違反法定程序。
本案提醒各位企業:密切關注土地相關政策法規的調整,如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以及各類調控政策等。當政策變化影響土地開發時,及時與行政機關溝通,明確自身權益與責任,避免因政策不明導致土地閑置風險。在土地開發過程中,對涉及土地閑置原因的各類文件、通知、會議紀要等證據妥善保存。如本案中企業與行政機關的溝通文件、規劃調整相關文件等,以便在面臨土地行政處罰時,能夠有力證明自身無過錯或過錯程度較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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