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已婚女主播拒絕和粉絲聊曖昧辭職,公司以違約為由索要違約費10萬元”一事在網上引發關注,那么事情經過究竟是怎樣呢?
12月17日,有媒體報道,河南南陽,一年輕漂亮的已婚女主播,收了粉絲的打賞后,被公司要求和粉絲搞“曖昧”,女主播嘗試了一段時間后,因家人反對提出辭職,不料公司以違約為由,一紙訴狀女主播告上法院,索要違約費共計10萬元。
據了解,曉楠長相甜美、能歌善舞,結婚后,她憑借自己的優勢,入職了一家傳媒公司,簽訂了3年的合同,合同中約定,曉楠應當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直播服務,但對于色情、暴力的內容有權利拒絕。
入職以后,在公司的運營和曉楠個人的努力下,她很快收獲了一批忠實的粉絲,甚至有人為了搶榜一大哥,頻繁的為她打賞。公司的運營看到后,為了能夠挽留的住客戶,直接要求曉楠和粉絲曖昧聊天,并且專門提交了一套相當低俗的話術,要求曉楠照著執行。
曉楠雖然心有不愿,但又迫于公司的要求,只能按照規定了嘗試了一段時間。另一邊,曉楠的老公發現她和粉絲曖昧的聊天記錄后,直接和曉楠發生了激烈的爭吵,并要求曉楠立刻辭職。曉楠為了保全家庭,只得向公司提出了離職的請求。
但是,公司看到這么大棵搖錢樹突然沒了,顯然是非常不樂意的,遂一紙訴狀將曉楠告上了法院,要求曉楠賠償損失費共計10萬元。公司稱,根據民法典第58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雙方之間簽訂的是三年合同,任何一方中途違約,都要承擔違約責任,現在曉楠違約在先,所以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賠償損失。曉楠辯解稱,合同中約定沒有色情內容,但公司卻強制她做違法的事,所以是公司違約在先,她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雖然雙方之間簽訂了合同,但前提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現在公司要求曉楠與粉絲曖昧,顯然違背了大眾的良俗認知,故曉楠有權利拒絕。最終,人民法院駁回了公司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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