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國外商投資法律框架發生重大變化。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作為落實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的重要舉措,為外商投資行為的透明化、監管與服務優化提供了法定依據。了解并遵守該信息報告義務,是外商投資企業在華合法合規運營的基礎。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2019年1月頒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的內容和范圍按照確有必要的原則確定;通過部門信息共享能夠獲得的投資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報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規定:“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的內容、范圍、頻次和具體流程,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高效便利的原則確定并公布。商務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共享,通過部門信息共享能夠獲得的投資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
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的投資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令2019年第2號,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規定:“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國家企業信 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的上述投資信息推送至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系統,及時接收、處理市場監管部門推送的投資信息以及部門共享信息等。”
? 該辦法明確了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的具體內容、方式、范圍和要求,是履行信息報告義務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實施性文件。
二、報告系統與類型
1.報告渠道
信息報告應通過企業登記系統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在線提交。
企業在辦理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時,同時通過登記機關的在線服務平臺完成信息報告。
對于年度報告,則在年度報告規定期限內(通常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https://www.gsxt.gov.cn/
2.初始報告
報告時點:應于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時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初始報告。
報告內容:企業基本信息、投資者信息、出資信息、業務范圍、行業分類等。
3.變更報告
報告時點:涉及企業變更登記(備案)的,外商投資企業應于辦理企業變更登記(備案)時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變更報告。不涉及企業變更登記(備案)的,外商投資企業應于變更事項發生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變更報告。
報告內容:與企業變動事項相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信息、投資交易信息等信息的變更情況。
4.注銷報告
報告時點:在辦理企業注銷登記或者企業變更登記后視同已提交注銷報告,相關信息由市場監管部門推送至商務主管部門,外商投資企業無需另行報送。
報告內容:企業注銷的基本信息、清算相關信息、資產債務處理情況等。
5.年度報告
報告時點:在規定時間段(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
報告內容:報送企業基本信息、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信息、企業經營和資產負債等信息,涉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還應當報送獲得相關行業許可信息。
三、不按要求報告的后果
1.處罰流程與后果
如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商投資者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報告義務,或提交虛假、不完整信息,將面臨以下后果:
① 責令限期改正
市場監管部門或商務部門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未按規定報送信息,首先會下達限期改正的通知。
② 行政處罰
若企業仍拒不履行報告義務或不改正信息公示問題,有關部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以及《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相關法律法規,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能繼續采取更嚴格的監管措施。
③ 信息公示與信用懲戒
若逾期仍不改正年度報告,該違法情形將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外公示。企業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影響其在華商業信譽,可能被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招投標、政策優惠申請等。
外商投資企業未履行信息報告義務的處罰措施體現了分級遞進原則。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重視并嚴格遵守信息報告制度,確保在華經營的合規性與信用記錄的良好狀態。
2.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2019年1月頒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的要求報送投資信息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令2019年第2號,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報送投資信息,且在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后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予以補報或更正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于20個工作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故意逃避履行信息報告義務,或在進行信息報告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誤導性或虛假信息;
(二)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就所屬行業、是否涉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企業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等重要信息報送錯誤;
(三)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報送投資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處罰的,兩年內再次違反本辦法有關要求;
(四)商務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情形。”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2024修訂)(國務院令第777號,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已納入企業信息公示的統一框架。對于未按規定公示年度報告或相關信息的外資企業,《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可作為法律依據:
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被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未辦理注銷登記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因此,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義務是中國外商投資法律框架下的重要合規要求。通過按期、準確、完整地履行該義務,外商投資企業可有效降低監管風險和合規成本,樹立良好的市場聲譽。相反,未能合規履行報告義務可能給企業在華經營帶來行政處罰、信用損失和監管壓力。外商投資者應充分了解該制度的法律依據和實際要求,并在實務操作中及時加以落實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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