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依法懲治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犯罪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檢察機關開展“打假治敲”專項行動、“檢察護企”專項行動,2024年1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共辦理涉新聞敲詐和假新聞案件159件423人。
最高檢劃出了重點領域:財經、環保、醫藥、民生、汽車。
同時劃出了高危企業類型:處于上市、融資等關鍵節點的大型企業。
最高檢還指出了當下自媒體等傳媒行業敲詐勒索的最新特點——
犯罪手段有隱蔽性、非接觸性。不法分子表面上是為社會正義發聲,但實際是為了斂財。有的打著“商業合作”的旗號,以簽訂合作協議形式收費規避風險,專人負責聯絡洽談,專人負責簽合同、做風險防控,企圖為敲詐斂財披上合法外衣,掩飾犯罪。
“現在的那些人,都很聰明。其實就是那個意思,但我們抓不到破綻。”當下,這是很多企業公關共同的維權困惑。
檢察系統通過公訴引導偵查等一系列手段,協同公安機關破解了辦案難點,并從中選出5個充分體現當前傳媒敲詐案件的新特點、新趨勢及辦理難點的典型案例,向全國公布,作為政法機關的辦案參考,和企業的維權參考。下面,對最高檢公布的5個典型案例進行逐一分析——
案例一:鄭某某等人敲詐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初,鄭某某指使姚某某應聘到A公司江蘇省徐州市門店工作。同年11月14日晚,胡某某假冒姚某某的男朋友,到姚某某工作的門店內假裝和其發生爭吵并在店內配料盒內小便,隨后姚某某故意使用該配料盒為顧客制作飲料,鄭某某同時指使王某拍攝視頻,薛某在店外望風。
拍攝制作負面視頻后,鄭某某、姚某某利用QQ軟件聊天,制造該負面視頻系鄭某某從網絡購買的假象。后鄭某某與汪某某通過電話、微信與A公司的工作人員聯系,以在互聯網曝光負面視頻相要挾,逼迫A公司支付人民幣600萬元購買該視頻。因A公司報案而未得逞。
案發后,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并就收集證據提出意見,引導公安機關依法及時全面固定微信聊天記錄、監控視頻等證據。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發現汪某某負責保存視頻,謀劃犯罪,故將其追訴。
期間,檢察機關還辦理3起侵害企業利益犯罪立案監督案件,為企業經營發展保駕護航。
2023年8月9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對鄭某某等6人判處有期徒刑6年到3年的不等刑罰。
分析解讀
此案涉及到近年來最新出現的“視頻打假”類自媒體。說明政法機關對此類自媒體新現象,已經開始關注。
負責保存視頻的也被追究了刑事責任判刑了,展示了當下政法機關“全鏈條打擊”的力度。
再一點就是,最高檢通報案例時提及的“3起立案監督案件”值得關注。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企業受到權益侵害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被害企業可以到檢察機關要求立案監督。
案例二:宋某敲詐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10月,宋某在自己運營的知名醫藥類微信公號“某某學術車”上發布了五家醫藥企業的不實或負面信息,迫使被害企業以“公關費”等名義支付錢款共計153萬元。
案發后,海州區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偵查,重點從兩個方面引導取證:一是從合同簽署的提議方、刪除相關負面文章的時間節點、溝通的具體內容等方面還原雙方協商的真實過程,查實宋某實施了脅迫行為;二是核實被害企業是否有網絡宣傳的業務需求、宋某是否實際提供宣傳服務等以確定“公關服務協議”的實質屬性。
政法機關還查明宋某系明知發布信息的虛假性。通過調查宋某的從業時間和工作經歷,發現其曾長期從事醫藥行業,具備核實信息真實性的能力,卻未核實從網絡獲取的企業負面信息的真假。通過調取聊天記錄,發現其明知平臺發布的“藥企黑幕”信息的虛假性,卻主動發布不實、虛假信息迫使企業支付財物以實現非法牟利。
庭審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宋某向五家藥企索取錢款是一種商業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檢察機關回擊:商業行為的本質是交易,交易的前提是自由、平等、互惠,被迫簽訂的無實質服務的“公關服務協議”,并未提供實質性服務,合作協議只是掩飾犯罪行為的“幌子”,本案不屬于正常的商業交易行為;所謂的“公關服務協議”簽訂后既未提供實質服務,且所謂的協議服務也并非企業所需,企業支付財物系基于脅迫。
2024年4月16日,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11年。
分析解讀
通報這起案例時,最高檢明確表態:通過自媒體發布負面信息,利用行業影響力導致被害企業難以通過公開真相、追究對方失實責任等救濟手段恢復正常經營,迫使被害企業簽訂無實質服務內容的“公關協議”,支付“公關費用”“合作費用”以“刪帖”的,應當認定為新聞敲詐行為。
結合上述最高檢的精神以及辦案過程,可以看出,政法機關將合同簽署的提議方、刪除負面文章的時間節點以及企業是否有找這家自媒體做正面宣傳的真實業務需求,都當做認定事實的重點,而不局限于“雙方是怎么談的”。即,即便是自媒體洽談過程中風控意識很強,從其他證據入手,也可以認定敲詐勒索罪成立。
該案被最高檢明確認定為“網絡大V”案,說明政法機關有通過樹典型案例,對一些“網絡大V”敲山震虎的意味。
案例三:朱某某等人敲詐勒索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等人以“反傳銷”“防騙”為名,利用企業存在的經營漏洞和問題,專門編寫、發布標題為“某公司涉嫌以消費為名進行傳銷”“某公司涉嫌股權非法集資”等負面輿情文章,被害企業被迫與朱某某等人簽訂“合作協議”并支付刪帖費用,朱某某等人得手后即將負面輿情文章刪除。2017年至2023年,該團伙采用上述手段對17家科技公司、網絡公司敲詐66萬余元。
案發后,檢察機關應邀提前介入偵查,提出從收款賬戶反查被害企業的偵查思路。
2024年6月17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朱某某等人有期徒刑10年2個月至4年3個月的不等刑罰。
檢察機關通過走訪調查,發現此類敲詐在初始階段,因行為違法程度較輕尚未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條件而未被刑事處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也不掌握情況而未能及時給予行政處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為加大類似犯罪問題的預防和查處,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網信部門發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
分析解讀
實踐中,一些自媒體摸準了某些企業存在違規違法經營問題、心虛怕事的心理,開設自媒體號“黑吃黑”。未來,這類自媒體號法律風險很大。
更值得關注的是檢察機關走訪發現的情況:一些自媒體雖然有敲詐行為,但尚未達到追刑責標準。檢方在通報中建議,行刑銜接,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包括行政拘留等。未來,被行政拘留的自媒體人可能會增多。
對于一些維權目標是震懾、懲治,而不一定非要判誰刑的企業來說,這是一個新思路。
案例四:羅某等人敲詐勒索案
基本案情
羅某等人注冊“某某財經”等賬號,于2022年3月至2023年4月,利用擔任傳媒公司管理人員、熟悉新聞傳播活動等條件和優勢,片面選取爭議話題有針對性進行負面敘事,以“震驚體”式標題先后發布130余家互聯網知名公司品牌的負面信息,并在談判過程中加大負面網絡帖文發布力度持續施壓,逼迫上述公司以“商務合作”的名義支付刪帖費用29.6萬元。
重慶市南岸區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介入偵查,要求提取團伙成員商議、策劃、實施犯罪活動的微信聊天記錄等關鍵電子證據。
2024年3月22日,重慶市南岸區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羅某等人有期徒刑3年10個月至緩刑。29.6萬元違法所得,被告人全部退贓。
分析解讀
這起案件,涉正規新聞媒體采編人員。
最高檢把這起案例作為典型案例,是為了讓辦案機關能夠“依法準確認定新聞記者以輿論監督為幌子實施的敲詐勒索犯罪”。
最高檢通報指出:檢察機關要嚴格把握以監督為幌子的敲詐勒索與輿論監督的界限,對新聞記者通過搜集、傳播負面信息相脅迫,敲詐勒索企業并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要從有無非法占有目的、明示或者暗示脅迫、交易的異常性、被害方給付費用的被迫性等方面準確認定。
案例五:劉某等人敲詐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8日至2021年6月10日,劉某等人在河北省多地對企業單位進行拍攝,然后冒充新聞單位工作人員,以媒體曝光或向有關部門舉報污染問題相要挾,共敲詐勒索74人94次,涉案金額12.61萬元。
案發后,河間市檢察院應邀提前介入偵查, 建議 做好扣押手機的電子數據恢復、信息梳理工作,全面篩查與案件有關聯的證據 。
辦案過程中,檢察官發現下游被告人轉移贓款的數額,遠高于現有犯罪事實涉案金額,遂開展自行偵查,通過調取、核對交易流水和交易日期,發現除公安機關移送的46起犯罪事實外,仍有其他犯罪事實,通過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最終將犯罪事實增加至94起。
2022年6月10日,河北省河間市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劉某等人有期徒刑4年10個月至1年的不等刑罰。
分析解讀
手機微信聊天記錄,是認定犯罪的重要線索來源和電子證據。刪了,只要手機沒扔,聊天記錄都可以恢復出來。
錢款交易記錄,也是認定犯罪的重要線索和證據。只要辦案機關細致認真,一筆筆都能查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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