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情況下實施的反擊,防衛未過限依法不定罪
-張加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無罪辯護案
摘錄《贏在二審與再審》原文:
爭議焦點:
隨身攜帶管制刀具,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防衛,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是否超過必要限度。
案情簡介:
2012年12月21日晚上,被告人張加某(本案例所涉人物均為化名)前往xx 縣玉龍橋為女朋友送夜宵,在去往女朋友家的路上,被黃某等人看見。因黃某等人與張加某存在過節,張加某曾經毆打過黃某等人。黃某便邀請曹某、許某某、敖某等人準備實施報復,并提前準備了鋼管和砍刀。
當天晚上9時許,被告人張加某在給自己的女朋友送完夜宵回家的路上,被黃某等人攔住,進行言語威脅和毆打,并用事先準備好的鋼管和砍刀,對張加某進行砍殺。由于黃某一方人數眾多,且全部都持有木棒,而張加某就只有一個人,張加某被黃某等人按住不斷毆打和砍殺。其間,張加某掏出隨身攜帶的劍進行亂刺,并最終刺到黃某胸部,經當地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張加某全身多處被砍傷,經過法醫鑒定為重傷。
事發后,張加某被刑事拘留。該案經過偵查,檢察機關以張加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提起公訴。律師接受委托后,通過深入分析案情,提出無罪辯護的意見。該案經過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最終以“張加某是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反擊,防衛未超過必要限度,構成正當防衛”為由,撤回起訴,并宣告不起訴。
訴訟代理文書:
張加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張加某的親屬的委托,并征得張加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作為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案的辯護人。
開庭前,本辯護人依法會見了被告人,詳細查閱了整個案卷材料,參與了剛才的法庭調查,對案件有了較深的了解。現提出無罪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參考,并予以采納。
在發表正式辯護意見之前,辯護人首先對在這起傷害案件中遭受不幸的被害人深表痛心。在此,被告人及其親屬也委托本辯護人向被害人家屬轉達其最深的懺悔。
但是,痛心之余,作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也有責任依法就本案事實認定,以及法律適用問題予以闡述,以協助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加某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決。
一、關于案件的基本事實及罪名問題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張加某于2012年12月21日晚與黃某、曹某、許某某、敖某等人發生亂砍,并造成黃某死亡的基本案件事實”沒有異議。但是,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有異議,認為:在本案中,被告人張加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該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同時,該條第三款還明確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因此,根據《刑法》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法律明確賦予了公民正當防衛的權利,也明確規定了正當防衛的條件,以及對嚴重暴力犯罪的無限防衛權。被告人張加某的行為,不構成防衛過當。
二、關于被告人張加某“防衛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刑法關于“正當防衛”的構成,明確列舉了五個要件:一是必須有侵害現實存在;二是侵害必須正在進行;三是必須具有防衛意識;四是必須針對侵害人防衛;五是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但是,就張加某的犯罪過程來看,張加某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1.在侵害現實方面
本案的侵害事實、現實客觀存在,被告人張加某的行為,目的是保護自身的生命健康權利。
正當防衛必須以“現實的不法侵害”為前提,但從本案不爭的事實來看:2012年12月21日晚上發生的打架行為,并不是一個聚眾斗毆行為,原因是被告人張加某是在給自己的女朋友送完夜宵回家的路上,不幸被黃某等人遇到,從而發生本次砍殺。在這一過程中,受害人黃某一方的人數眾多,且全部都持有木棒,但張加某這一方卻只有一個人,故該行為是一個典型的多人對一人所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而不成立法律擬制的“在聚眾斗毆中致人重傷或死亡的,以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的行為。
在上述過程中,被告人張加某雖然亮出了隨身攜帶的劍給對方看,但該行為完全是在警示對方,原因是:對方人數眾多,且全部都持有木棒,而張加某自已則處于十分孤立和無助的處境下。被告人張加某本以為通過談判就不會發生打架了,但是對方卻并沒有放棄繼續傷害被告人的意圖,反而故意以談判為名拖延時間,并邀約了其他成員參與和運輸作案工具,續而對被告人實施了圍攻砍殺,造成被告人全身多處受傷,且被鑒定為重傷。
因此,本案的不法侵害行為,是現實客觀存在的,并非假象。被告人張加某在遭到眾人圍攻砍殺,生命、健康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出于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掏出準備送給女朋友的劍進行還擊,并盡可能地以自己的行為制止不法侵害的繼續,或者最大限度減小不法侵害行為強度,其行為并無不當,也無任何非法目的。
2.在不法狀態方面
被告人張加某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從而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張加某被暴力攻擊的行為,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張加某為女朋友送夜宵回來時,被黃某等人用木棒圍攻,但由于張加某亮劍,從而未動手;第二階段為黃某安排了人員運輸了砍刀,并進行分發,續而預謀由許某某上前抓武器,黃某等人便蜂擁上前,對被告人進行猛砍。
事實上,在這一過程中,張加某是面臨多人砍自己,自己在受傷的情況下,才進行的還擊。同時,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張加某雖然將黃某傷害致死,但這一過程是發生在雙方砍殺的過程中。
因此,張加某的還擊行為,是基于黃某等人的嚴重暴力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這時如果張加某再不還擊,仍是赤手空拳地等著挨打,那后果就是必死于非命。同時,也正是因為張加某針對這種正在進行的嚴重暴力行為實施了正當防衛行為,其本人的性命才得以保全。因此,辯護人認為:張加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且在防衛的時機上也是合法的。
3.在防衛意識方面
被告人張加某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防衛意識。本案雖然是多人提著砍刀,圍著被告人張加某進行砍殺,但是被告人張加某開始并沒有進行任何還擊,被告人張加某是在用手摸了自己頭部,發現嚴重受傷,流著血的情況下,才實施的還擊。在還擊的過程中,被告人張加某面對的是多人的砍刀,四周的圍攻亂砍,殺傷力度較大的工具。在這種不法侵害下,出于本能的進行還擊,具有明顯的防衛意識。
4.在防衛對象方面
被告人張加某的正當防衛行為,是針對不法侵害者實施的,對象合法。本案的所有證據顯示,張加某當天是被多人無端地用刀猛砍,且對方人數眾多,四周將其圍堵。對方的所有動手人員,均是不法侵害人,黃某是不法侵害人之首。因此,被告人張加某針對這樣一個正在實施嚴重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實行正當防衛行為,對象是合法的。也就是說,張加某的行為并未傷及無辜。
5.在防衛限度方面
被告人張加某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強度合法。《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里所說的必要限度,是指行為方式、強度能夠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繼續。從本案的事實來看,被告人張加某是被黃某等七八人手持殺傷力度較大的工具-砍刀,并按照分工,蜂擁而上地對其進行砍殺。在張加某施以還擊后,黃某才喊跑,停止了對張加某的砍殺。因此,在這一狀態過程中,雖然造成黃某受傷死亡,但是,張加某的行為方式、強度,是當時制止黃某等人的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的,并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同時,就黃某等人的行為方式、強度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害結果,完全是屬于《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所列舉的“正在進行行兇······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辯護人認為,在此種情況下,被告人張加某享有無限防衛權,所采取防衛措施,并不構成防衛過當。
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加某雖然已將受害人傷害致死,但其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依法不構成犯罪。以上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定案時予以充分考慮,以彰顯我國法律的公正、威嚴、正義。
辯護人:張紹明
2013年7月25日
辦案總結:
該案的成功辯護代理,以及對辯護意見的撰寫,辯護律師緊緊抓住了問題的關鍵,并圍繞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以及是否構成防衛過當進行了充分論證。該辯護意見的成功之處,具有以下特點:
一、辯護意見主題突出,觀點分明
辯護律師在開篇前言部分,常規性地、簡要陳述辯護代理工作開展情況后,直截了當地提出,綜合全案證據,現提出無罪辯護意見,亮明了律師的全案無罪辯護觀點和基本立場。同時,辯護人在發表正式辯護意見之前,還首先表達了對被害人的哀悼,對在這起傷害案件中遭受不幸的被害人深表痛心,并代表被告人及其親屬向被害人家屬轉達其最深的懺悔!但是,痛心之余,作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也有責任依法就本案事實認定,以及法律適用問題予以闡述,以協助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加某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決。
二、辯護意見用語規范,言簡意賅
對于案件基本事實及罪名的辯護,辯護律師直接歸納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張加某于2012年12月21日晚與黃某、曹某、許某某、敖某等人發生亂砍,并造成黃某死亡的基本案件事實”沒有異議。但是,話鋒一轉,辯護人直接言明,在本案中,被告人張加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該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歸納精準,用語規范,文字精練。
三、辯護意見論述有力,說理充分
辯護律師結合我國《刑法》關于“正當防衛”和“防衛限度”的規定,緊緊圍繞五個要件:一是必須有侵害現實存在;二是侵害必須正在進行;三是必須具有防衛意識;四是必須針對侵害人防衛;五是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予以逐一展開論述,并從現實侵害、不法狀態、防衛意識、防衛對象、防衛限度等5個方面進行了說理,以此證明被告人張加某“防衛行為”的合法性。讓人看了該辯護意見之后,感覺說理很充分,辯護很精準,論證也很有力。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