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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二手車后,發現賣家隱瞞車輛事故情況,能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嗎?如果買家是二手經銷商,情況會有不同嗎?近日,長汀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二手車交易問題產生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雷某專門從事二手車買賣業務,并在某短視頻平臺直播售賣二手汽車。鄧某刷到雷某的直播后,與雷某取得聯系,欲將一輛特斯拉牌二手機動車出售給雷某,并通過微信向雷某發送該車輛在某APP上測評的車況截圖,該截圖標有“歷史車況報告不作為交易唯一參考,實際車況以實車檢測報告為準”字樣。在實地查看案涉車輛的車況后,雙方簽訂書面《買賣合同》,雷某依約支付購車款合計138000元。此后,雷某又通過另一APP查詢案涉車輛車況,顯示該車輛存在多部位維修痕跡、未結案事故次數1次、單次事故最大損失金額約191000元。雷某認為鄧某故意隱瞞車輛真實情況,屬于消費欺詐,遂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購車款并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
長汀法院經審理認為,欺詐的認定標準是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本案中,雷某作為專門從事二手車買賣業務的一方,其對買賣二手車的流程和車輛驗收應具備專業能力,且雷某在與鄧某簽訂二手機動車《買賣合同》前已知悉鄧某提供的車況報告系不作為交易的唯一參考憑證,并實地查看案涉車輛的車況,發現了車輛有明顯磨損的事實。綜上,雷某系在充分掌握車輛信息并對車況進行了現場查看的基礎上與鄧某達成以車輛現狀進行交易的合意,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鄧某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存在欺詐的故意及行為。另外,雷某提交的APP查詢的車況報告亦標有“僅適用于車輛歷史存疑事故,信息僅作參考,以實際車況為準”字樣,不足以證明案涉車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因此,長汀法院依法判決駁回雷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二手車交易市場良莠不齊,買賣二手車,一定要擦亮眼睛,做足功課。作為買家,應充分核實所購買車輛的車況,尤其是車輛來源、所有權性質、相關證照,是否發生過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必要時將銷售方的口頭承諾寫入合同并委托專業機構對車況進行檢測。二手車經銷商比普通消費者獲得二手車相關信息更方便,應當具有更高的審慎注意義務,在車輛交易時充分核實車輛的實際狀況,及時規避風險。另外,作為賣方,更應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切莫隱瞞車輛瑕疵,侵害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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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周小青 鐘春玲 -
- 編輯:黃穎嫻 -
- 審核:廖騰旺 -
- 監制:陳廣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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