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薛某從劉某的二手車交易公司以5萬元價格購得一輛寶馬7系,并與劉某簽訂《質押債權轉讓及使用免責協議》。協議載明:“在購買該債權時,乙方已知曉因該車輛存在所有權瑕疵,債權價格遠低于該車市場價格,如發生車輛遺失、被搶、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等其他情況,所有風險由乙方承擔……”2023年,某汽車公司稱其受涉案車輛抵押權人委托將涉案車輛從薛某處強行拖走。薛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返還其5萬元購車款。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中雖沒有約定占有、使用時間的長短,但明確了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主體,該約定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薛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署協議過程中應負有高度的審慎注意義務,其應當預見并承擔簽訂協議所帶來的法律風險。薛某在使用涉案車輛后被第三人取走,屬于簽訂協議時應當預見的風險,劉某并不存在違約責任,薛某應當按照協議約定自行承擔責任。
法官后語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車代步已成為尋常之事。雖然汽車市場百花齊放,但各大豪車品牌依然受到很多人追捧,不少年輕人不惜背上高額貸款也要成為豪車一族。本案中,薛某以低價購得二手豪車,雖滿足了自我虛榮心理,但卻忽視了背后隱藏的風險。大家在購買二手車時,需謹慎判斷合同內容并認真閱讀所有條款,對于不理解、不清晰、不合理的條款要及時與對方溝通修改,牢記“天上不會掉餡餅”,切莫只盯著“低價”,貪了小便宜吃大虧。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法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條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條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前條規定的義務。
撰寫人:杜勝男 審核:胡正強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