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法官理解我們,允許自行變賣設備,現在還清了債務,心里終于踏實了。”
“短短一個月內幫我追回了欠款,法院的高效執行讓我少了一件煩心事。”
在云安法院執行事務中心,被執行人張某和申請執行人朱某均向執行干警表達了謝意。
近日,云安法院在執行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創新執行工作方法,依法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處置機械設備,并以處置價款償還申請執行人債務,僅用一個月時間高效執結案件,獲得了雙方當事人的一致好評,取得了雙方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執行質效的“三贏”效果。
2022年11月,朱某與張某簽訂《土地及廠房租賃合同》,約定朱某將土地、廠房租賃給張某開辦碎石加工廠,張某需每月按時交納租金。因工廠經營不善,張某從2023年11月起拖欠租金,經催收后,仍無法依約履行,朱某遂訴至云安法院。
云安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張某應向朱某支付租金、占有使用費、稅費合共150萬元。判決生效后,張某一直未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朱某遂于2024年11月向云安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發現被張某放置在廠房內的機械設備已于訴訟階段被保全查封,且機械設備具有一定的價值。執行法官遂向張某發出督促履行通知書,督促其在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逾期不履行,法院將依法拍賣機械設備,屆時張某還需額外承擔評估拍賣費等額外費用。
張某收到通知后,立即聯系了執行法官,表示自己的確存在資金困難,并非故意拖欠租金,若通過司法拍賣程序處置機械設備,其擔心拍賣成交價格不高,希望法院能解除對機械設備的查封,交給其自行變賣處置。
根據此前查封機械設備時的實地查勘情況,執行法官對機械設備的價值有一定的了解。考慮到評估拍賣處置周期較長,司法成本較高,若首拍流拍進入二拍甚至變賣程序,起拍價格會偏低,對雙方都不利。經過綜合分析研判,執行法官認為依照常規執行程序對案涉機械設備進行評估拍賣并非本案執行的最優解,反而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監督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變賣,更有利于雙方當事人利益最大化。
執行法官隨即聯系申請執行人朱某,對其詳細說明情況。朱某同意將法院查封的機械設備交由張某自行處置,處置過程由法院主持,處置定價覆蓋本案債權。
幾天后,申請執行人朱某、被執行人張某、買家陳某三人共同來到云安法院執行事務中心,在法院的主持下,陳某將機械設備的轉讓款當場支付給了朱某,朱某隨即向法院遞交了結案申請書,法院立即將解封文書送到了張某手上。至此,案件得以順利執行完畢。
法官說法
司法拍賣是強制執行程序財產處置的重要方式,是兌現申請執行人勝訴權益的重要途徑,但成本較高且花費的時間較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九條之規定,要在堅持網絡司法拍賣優先原則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變價財產實際情況、是否損害執行債權人、第三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適當采取直接變賣或強制變賣等措施。被執行人申請自行變賣查封財產清償債務的,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變賣。本案中,法院在綜合權衡下采取被執行人自行處置財產的柔性執法方式,是深入貫徹落實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重要體現,突顯執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供稿:云安法院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柯麗瑩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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