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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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貸、交易等經濟活動中,抵押權作為保障債權實現的重要手段,被廣泛運用。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通常有權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然而,實踐中可能出現起訴時抵押權人未行使抵押權的情況。
如果起訴時未行使抵押權,還能主張優先受償權嗎?有期限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也就是說,若主債權訴訟時效已過,抵押權人未在此期間行使抵押權,其要求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主張大概率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0次法官會議紀要中明確:
在債權人僅起訴債務人而未一并起訴抵押人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制度已經不能適用,但抵押權仍有進行保護之必要。
參照適用《民法典》第419條規定之精神,應當將該條擴張解釋為,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受到法律保護的期間內”行使抵押權。
該受到法律保護的期間通常為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當主債權經訴訟程序被生效裁判確定后,抵押權的保護期間為申請執行期間②;在債務人破產時,抵押權的保護期間則為法律規定的申報債權期間③。
只要當事人在前述的保護期間內依法行使權利,抵押權就應受到保護。
周軍律師提醒,抵押權人應密切關注主債權訴訟時效,及時行使抵押權,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經濟活動中,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應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避免因對法律的誤解而產生不利后果 。
1、債權人要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3年內)提起訴訟,起訴時不要漏掉抵押人、不要隨意放棄“實現抵押權”的訴請,以避免今后不必要的麻煩。
2、如果債權人確因客觀原因僅起訴債務人未起訴抵押人,未訴請實現抵押權的,一定要在判決生效后的申請執行期間(2年內)通過訴訟或非訴途徑行使抵押權;過了2年,抵押權不受保護。
3、如果債務人破產的,債權人不能因為債務人“無產可破”或誤認為始終享有抵押權保障而放棄申報債權;不申報或過了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的,抵押權不受保護。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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