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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共七章,包括總則、任職資格條件、任職資格核準與報告、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監管機構的持續監管、法律責任和附則。
其中提到,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和廉潔從業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七)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與現行《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相比,征求意見稿在任職資格基本條件的判斷標準,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監管機構對部分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手段等多方面均有優化。
三大情形下不予核準高管任職資格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監管機構不予核準金融機構高管任職資格的具體情形:
存在不符合本辦法和金融監管總局行政許可規定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
自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警告、通報批評或罰款的行政處罰未滿一年的;
因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正接受有關部門立案調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的。
細化為具有時效性的限制性措施
從最新修訂來看,對于受過處罰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征求意見稿刪除了“被取消終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兩次以上的”規定,同時,將相關規定進一步細化為具有時效性的限制性措施。
新增“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任職前要求
在“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章節中,征求意見稿增加了“金融機構應當確保擬任人在任職前接受必要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具備相應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履職能力”的規定。
在“監管機構的持續監管”章節中,征求意見稿擬強化金融機構對有關信息系統的信息報送義務,明確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規定在相關信息系統中報送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受到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監管強制措施、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二)被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書面認定為不適合擔任董事(理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被撤銷、取消任職資格的情況。
同時,征求意見稿明確,監管機構應加強與中央及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溝通交流和信息共享,根據中央及地方黨委組織部門需要向其提供有關機構和人員情況。
分情形、分期限取消高管任職資格
在“法律責任”章節中,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監管機構對部分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手段。例如,征求意見稿明確,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監管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視情節輕重及其后果,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此外,明確了分期限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具體情形。最嚴重的情形是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十年以上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這些情形包括:
(一)違法違規經營,情節特別嚴重或造成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損失數額特別巨大或引發特別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三)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造成損失數額特別巨大或引發特別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四)向監管機構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情節特別嚴重的;
(五)披露虛假信息,嚴重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
(六)阻礙、拒絕、對抗依法監管,情節特別嚴重的;
(七)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風險的
征求
意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下稱高管人員)監督管理,嚴把人員準入關口,金融監管總局修訂形成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完善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條件規定,加強對擬任人合規和廉潔從業情況的審核把關,秉持嚴寬相濟、過罰相當原則,區分行政處罰的種類對相關人員任職作出限制,同時進一步壓實金融機構對于高管人員適格性管理的主體責任,推動高管人員恪守誠信,履職盡責、廉潔從業,促進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有效保障高質量發展。
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
金融監管總局將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辦法》并適時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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