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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人注意!
根據《法制與新聞》雜志
常州一企業主利用與領導干部的關系
5年間收受好處費2800余萬元
被告人通過當地黨政領導干部為平臺公司獲取從事融資租賃中介服務的機會
文/陳剛
江蘇常州一企業主利用其與黨政領導干部的人脈關系,為他人承接政府平臺公司融資租賃中介業務提供幫助,5年間收受好處費2800余萬元,最終被法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刑并處罰金。
時刻苦心經營“向上社交”
1974年出生的王某俊是江蘇溧陽人,是溧陽某實業有限公司的負責人,雖然其對外的身份就是當地一個并不知名的普通企業主,但他身上的氣場以及他的社交圈層次卻讓普通人刮目相看。
“人往高處走”是一句人盡皆知的俗語,意思是人只有不斷向高處奔走,追求更高的目標,才能獲得更多的機會,實現更加美好的人生夢想。這句俗語其實隱含了一個“向上社交”的暗示,即提醒人們要獲得更多的成功,就需要有意識地跳出自己普通朋友的交際圈子,去爭取更多與比自己更優秀的人相處的機會。
王某俊顯然領悟了這句俗語中蘊含的為人處世之道,也通過自己時刻苦心經營“向上社交”的實際行動屢屢嘗到提升社交朋友圈質量的甜頭。熟悉王某俊的人都知道他頭腦活絡,高層人脈資源豐富。而王某俊之所以能夠高攀了眾多的高層領導和企業大佬,跟他與眾不同的交際策略是分不開的。
王某俊擅長并受益于“向上社交”在當地是出了名的,許多在普通人看來比登天還難的事卻能在他的運作下變得易如反掌,而時間一久王某俊的知名度越來越高,主動托其找關系辦事的人越來越多,而王某俊也慢慢地變得神通廣大,無論是自己要辦的大事,還是他人請托的難事,大多都能在其眾多高層人脈資源的加持下迎刃而解。
王某俊之所以能夠通過“向上社交”獲得高價值人脈,自然得益于他對人際交往的研究和不斷實踐。所謂物以類聚,人以群分,王某俊深諳交際藝術中“同頻才能共振”的道理,為了融入上層交際圈,他刻意包裝自己,住豪宅、開豪車,經常出入高檔消費場所,還特意練就了一手打網球的絕活,從而使自己真正具備了上層朋友認可的交際資本。
王某俊與曾任常州市新北區某鎮副書記、副鎮長的朱某某(已判刑)有個共同的愛好,就是都喜歡打網球。而兩人自從一次偶然在網球場相遇后,很快就從球友發展成了相互幫忙的知心朋友。
2012年,兩人在一次打網球時相識。此后王某俊刻意打造的高貴人設立刻見效,讓朱某某很快就接納了王某俊,兩人也因此在結識不久后就迅速打得火熱,相互間交往甚篤。那么兩人到底熱絡到什么程度呢?“我倆經常一起互請吃飯,喝酒時互稱‘兄弟’。”朱某某證實。
朱某某事后對王某俊的一番評價可謂肺腑之言,也頗為耐人尋味。朱某某表示,王某俊給自己的感覺是混得很好,認識很多大領導、大老板;由于王某俊經常陪一些當地領導打球,一起打球的人就給王某俊起了個叫“王廳長”的外號。
朱某某既然能與王某俊以兄弟相稱,王某俊在時機成熟后借機提出的各種請托事項,朱某某自然就不會拒絕。朱某某證實稱,其在某鎮擔任副書記、副鎮長期間,王某俊來到該鎮跑融資租賃業務,雖然當時前來聯系相關業務的企業主很多,但因為其跟王某俊熟悉,就拍板讓王某俊做,最終王某俊介紹的公司在該鎮做了一筆業務,融資額共1.2億元。
融資租賃業務讓他賺取巨款
曹某某原是江西某金融租賃公司的客戶經理,2017年,其選擇從原單位辭職。曹某某表示,其之所以辭職,主要是想出來自己干融資租賃業務,從而掙更多的錢。而促成其離職的主要原因,就是其當年經過王某俊的介紹,在常州做到一筆融資租賃業務,并分到185萬元中介費。
曹某某與王某俊于2016年下半年認識。當時,曹某某代表江西某金融租賃公司來常州與另一名融資租賃中介田某某對接常州某公司的融資租賃業務,經田某某介紹,其與王某俊相識。
后曹某某在與王某俊聊天過程中獲悉,王某俊和田某某不在一個公司,項目實際上都是王某俊找到的,并由田某某具體運作。曹某某表示,王某俊對融資租賃業務并不熟悉,但其是本地人,在常州政府平臺的人脈比較廣。
后來,曹某某就主動聯系王某俊,也提出想在融資租賃業務上與其合作,由王某俊在常州尋找政府平臺融資項目,由其找資金方去做業務,做成后其給王某俊好處費,王某俊表示同意。
在具體運作過程中,曹某某先與平臺方、資金方簽訂聯合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上其不提供資金,簽訂合同是為了安排中介費。后王某俊通過向有關領導打招呼,或者直接通過平臺公司負責人幫助曹某某接到業務后,再由曹某某去具體對接業務。
曹某某證實稱,通過王某俊的幫忙,其在常州共做到13筆融資租賃業務。根據兩人事先的約定,曹某某事后按照每筆業務凈利潤的60%累計給予王某俊好處費1134.87萬余元。其稱之所以給王某俊好處費,是因為融資租賃業務中介市場競爭很激烈,有關業務要通過王某俊介紹才能接到,沒有王某俊的幫忙,其做不到業務。為了證明融資租賃業務難做,曹某某事后證實,其當時也曾到江蘇揚州、泰州和湖南株洲等地的政府平臺跑業務,但由于沒有人幫忙找關系,最終都沒有做成。
王某俊在供述中也承認,其找過與其相熟、關系密切的領導干部為其打招呼,承接到政府平臺公司的融資租賃中介業務,并交給曹某某等中介人員具體負責,業務成功后其按事先約定好的比例收取“好處費”。
東窗事發
被告人王某俊因涉嫌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于2022年7月5日被留置,2023年1月4日被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
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溧陽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王某俊接受曹某某、田某某等請托,利用與其關系密切的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便利或者利用上述人員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曹某某、田某某在承接政府平臺公司融資租賃中介業務中提供幫助,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曹某某、田某某等人好處費2815.93萬余元。
溧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俊在相關政府平臺融資租賃過程中,通過與其關系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承接融資租賃中介業務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
針對被告人王某俊的辯護人提出王某俊無罪的辯護意見,公訴人針鋒相對地指出,首先,在案證據可以證實王某俊與朱某某等人關系密切,王某俊即是通過利用上述與其關系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其次,相關證言均證實在融資租賃中介業務中,各公司之間競爭激烈,從后期有關中介人員為拉攏王某俊而給予其更高比例中介費“分成”,也證實中介公司之間業務競爭激烈。在融資租賃過程中平臺公司選擇中介公司屬于酌定職務行為,可以自主選擇,而由于王某俊利用其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打招呼,干預了平臺公司行使酌定職務行為,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其他中介公司獲得融資租賃中介服務的機會,為承諾向其賄送財物的中介公司或人員謀取了競爭優勢。
最后,王某俊并無融資租賃中介工作經歷,中介組織與其“合作”顯然不是因其有豐富的融資租賃專業能力和工作經歷,而是需要其在常州地區具有廣泛的人脈關系,即通過當地黨政領導干部為平臺公司獲取從事融資租賃中介服務的機會。法院經審理采納了公訴人的意見,對辯護人提出的上述無罪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2023年10月30日,溧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王某俊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十萬元;被告人王某俊退出的違法所得165.934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出的違法所得2650萬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俊不服,提出上訴。常州中院經審理后,于今年5月對外公布本案二審裁定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刊期|2024年12月下期(總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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