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執業證書》能出借嗎?朋友的這個忙能不能幫?
不能,這是違法的!
醫師、藥師掛證問題并非新鮮事,大家也知道這是違法的,但時至今日,仍有諸多此類現象發生。
對于租借他人資質證書開辦診所的情況,多數是由于本人沒有相應資質,進而構成非醫師行醫和醫療機構使用非醫療衛生人員開展執業活動。
一旦發生醫療糾紛,不管是不是自己開的處方,必定需要承擔相應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借證給同學開診所罰2萬
案例一:
某市衛生健康局衛生執法人員在對某口腔診所進行“雙隨機”監督檢查時,發現該診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的主要負責人陸某在最近一年期間無診療記錄。
后在進一步調查時發現,該口腔診所名義上由陸某開設,實際上由祝某經營和管理。陸某出借《醫師執業證書》給祝某開設個體診所的行為,違反了《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主管部門根據該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青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綜合監督執法局在對一家醫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醫院實際僅有1名醫師在崗,有12名注冊醫師未到崗執業卻下達醫囑、簽署醫學文書,還每月領取醫院發放的“工資”。
經進一步調查,這12名醫師與醫院達成了“掛證”的口頭協議,醫院使用多名非衛生技術人員假借這些醫師名義開展診療活動,甚至獨立值班、搶救患者、簽署死亡證明等,存在極大的醫療安全隱患。
對此,市衛生健康委監督執法局依法對醫院及當事醫師給予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廈門市湖里區衛生健康監督所執法人員在對某西醫內科診所現場巡查,發現一份《診所合作協議》。通過調查確認:賈某某與吳某某簽署《診所合作協議》,賈某某將本人《醫師執業證書》等租借給吳某某用以開辦診所,并擔任該診所的主要負責人,每月收取3000元報酬,協議約定租用期限10年。
賈某某將本人醫師執業證書出租給吳某某用以從事診所經營活動,該行為違反了《醫師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最終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第十四條第一款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
第五十四條第三款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借用他人《醫師執業證書》開設個人診所構成“非法行醫”嗎?
是的!實踐中,“非法行醫”的具體表現主要為:
(1)沒有執業醫師資格,而從事診療活動;
(2)有執業醫師資格但沒有取得執業證書而從事醫療業務;
(3)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之后,從事醫療業務;
(4)有執業證書但是未經批準擅自從事醫療業務。
需要注意的是,醫師個體行醫還需要另行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僅在醫療機構執業滿五年,并不當然的具有個體行醫資格,其擅自個體行醫的,仍然屬于非法行醫,將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非法行醫罪。
《醫師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醫師“掛證”風險大
對于出租(借)《醫師執業證書》的醫師,將依據《醫師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進行處罰。
《醫師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01 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醫師執業證書》應當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有上述行為的,注銷并回收《醫師執業證書》。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證書。
02 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診所負責人負責診所的實際運營和醫務人員管理,制定醫療活動運行規則和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督導執行。診所負責人和執業醫師需要對本診所的處方、病歷質量負責,并與診所經營者共同承擔由此造成的醫療損害責任。一旦發生醫療糾紛,不管是不是自己開的處方,必定需要承擔相應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白大褂在線(本文內容及圖片來源網絡,版權或知識產權歸原創者所有。除非無法確認,“醫務之聲”都會標明作者及出處。本平臺選用僅用于科普,不作任何商業用途。如有侵權煩請告知,我們會立即刪除并表示歉意。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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