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原本員工的訴求已經過了法定仲裁時效,公司無需賠償,但因律師未作出相應主張,導致企業敗訴賠償7萬多,公司要求退還律師費以及賠償損失,法院會支持嗎?
當企業被仲裁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有5種情形無需賠償:
(1)證明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可能勞動合同遺失了,但企業能證明簽訂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領取表等),不支持二倍工資。
(2)雙方不屬于勞動關系,實習生、退休返聘、勞務關系、非全日制用工等,企業能證明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無需支付二倍工資。
(3)員工的工作職責包含簽訂/保管勞動合同,不給自己簽勞動合同,要求賠償二倍工資不予支持。
(4)企業能證明多次要求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拒絕簽訂,企業不存在過錯,大部分法院不支持二倍工資。
(5)超過仲裁時效,員工仲裁要求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為一年,仲裁時效從用工滿一年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用工不滿一年的,自用工結束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
也就是說企業用工超過兩年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賠償二倍工資,無法得到支持。
但是,在仲裁過程中企業需要提出超過時效的主張,如果企業沒有主張員工超過時效,仲裁和法院一般不會主動審查時效,企業依然會被裁決支付二倍工資。
【案例解析】
員工要求賠償未簽合同二倍工資71500元
(2021)吉01民終7340號
姜某2018年11月入職吉林某文化傳媒公司任安裝員,公司未與姜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工資標準為6500元每月。
2021年7月姜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71500元、社保損失24000元。
公司請某律師代理本案件,律師費6000元,法院審理過程中律師主張公司為文化傳媒性質公司,其主要工作性質為專業渠道運營、營銷策劃類的工作崗位,而姜某的安裝員職務并非公司必需的勞動崗位,故不屬于公司主要業務的組成部分,公司與姜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認為,雖公司不認可與姜某之間成立勞動關系,但姜某舉證能夠充分的證明雙方之間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姜某入職公司后至離職,公司未與姜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屬違法,姜某主張公司給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11個月雙倍工資71,500元訴求合法,證據充分,應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姜某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71,500元。
公司要求律所退還律師費,賠償71500元損失
(2023)遼01民終21327號
公司敗訴后將律所訴至法院,要求律所返還律師費6000元、敗訴賠償的經濟損失71500元,以及承擔訴訟費用。
公司主張:公司與姜某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姜某訴請已經遠過仲裁時效,本應當駁回其訴請,公司與姜某勞動合同糾紛一案的代理人作為執業律師,應當明確,但其訴訟過程中并未主張這一觀點,反而采取其他與事實不符的訴訟策略,其訴訟策略存在嚴重瑕疵最終導致公司敗訴。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明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類似的其他案件也可以看出此類案件提出仲裁時效及訴訟時效抗辯均是駁回訴請,足以證明提出此類抗辯足以駁回姜某的訴請。
可見是因代理人原因導致案件敗訴,給公司造成了71510元損失,應當由律師予以賠償。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公司與律所形成的法律服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其內容未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現公司即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合同中約定了敗訴應退款、賠償,又未能證明其在訴訟中要求代理律師提出某種觀點,律師未予提出,故公司要求律所退款、賠償一事即無事實依據,亦無法律依據,本院對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均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738元由公司負擔。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738元由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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