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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屋的買賣,衍生出 95 萬元的歸屬之爭。當原告堅稱對方構成不當得利,被告卻拿出“口頭協議” 據理力爭,法院將如何判定這筆款項的去留?今天,律師帶您深度拆解這起復雜的民事糾紛,解讀背后的法律邏輯與維權關鍵。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房產背景
張明遠之女張琳,因母親李淑蘭生前購置的一號房屋,與母親生前的生意伙伴王強陷入了一場持續數年的糾紛 。2010 年 3 月 9 日,李淑蘭與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合同,以 453,672 元購入一號房屋,首付 181,672 元,貸款 272,000 元 。2017 年 3月 16 日,李淑蘭通過乙房產經紀有限公司,將房屋以 195 萬元出售給買家趙剛。然而,交易尚未完成,李淑蘭便因病離世,張琳作為唯一法定繼承人,接手處理后續事宜 。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張琳):張琳向法院起訴,要求王強返還 95 萬元購房款及利息。她稱,王強在訴訟期間聲稱與李淑蘭共同出資購房,哄騙她參與與買家趙剛的訴訟,并承諾追回房款后均分 。但在北京市通州區法院已駁回王強 “借名買房” 訴求的情況下,王強獲取的 95 萬元沒有法律依據,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
被告抗辯(王強):王強堅決反駁,不僅列舉多項出資證據,包括支付首付款 181,672 元、承擔 349,950 元貸款月供及生活費、墊付 10 萬元提前還貸尾款、出資 129,902 元裝修及購置家電,還指出張琳在過往訴訟中親口承認“房款一人一半” 的口頭協議 。他強調,通州法院的判決書也認定雙方曾約定各占房屋一半份額,因此自己獲取 95 萬元合情合理,不構成不當得利。
(三)關鍵事實認定
房屋交易脈絡:法院查明,一號房屋登記在李淑蘭名下,歷經兩次訴訟,買家趙剛最終向張琳支付 130 萬元尾款 。張琳收到款項后,向王強轉賬 95 萬元 。
出資證據爭議:王強雖提交出資憑證,但部分現金支付難以核實;張琳則質疑其資金性質,認為部分款項可能是借款或其他用途。
協議認定焦點:張琳在過往訴訟中的答辯內容,以及通州法院判決書對 “房款均分約定” 的表述,成為本案核心證據。
案件分析
(一)不當得利的法律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構成不當得利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方獲利、他方受損、獲利無法律根據。本案中,王強確實獲得 95 萬元,但爭議在于 “是否有法律根據” 。
(二)口頭協議的法律效力
盡管張琳否認口頭協議存在,但她在(2021)京 0112 民初 xx 號案件中的答辯,以及法院判決書對 “雙方約定各占一半份額”的認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根據 “禁反言” 原則,當事人在訴訟中作出的陳述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相反證據推翻 。因此,法院認定雙方就房款分配達成過合意,王強獲取 95 萬元具有合理依據 。
(三)出資與權屬的關聯性
王強的出資行為雖不能直接改變房屋登記權屬,但在雙方存在分配約定的前提下,其出資可視為對房屋權益主張的支撐。不過,若未來有新證據證明出資性質為借款或贈與,則需另案處理 。
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駁回張琳要求王強返還 95 萬元及利息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意味著,基于現有證據,王強獲取 95 萬元不構成不當得利,無需返還。
案件啟示
(一)口頭協議風險高,書面約定是王道
涉及大額財產分配,務必簽訂書面協議,并明確條款細節 。若無法簽訂書面協議,也應通過錄音、聊天記錄等方式固定證據,避免空口無憑引發糾紛。
(二)訴訟陳述需謹慎,禁反言規則要牢記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每一句陳述都可能成為定案依據。因此,陳述事實需基于客觀證據,避免前后矛盾,否則可能承擔不利后果。
(三)出資憑證妥善存,權屬約定早明確
共同出資購房時,除保留轉賬記錄、收據等憑證外,還應明確房屋權屬及收益分配方式 。若涉及借名買房,更需簽訂書面協議,防止權屬爭議。
這起案件提醒我們,民事糾紛中證據與法律依據至關重要。如果您正面臨類似困擾,歡迎咨詢專業律師,精準把握法律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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