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文章《毫不退縮:尹錫悅的警衛們,為何這么剛?》發表后,收到了許多留言,今天就先來回應一下部分留言,再接著更新韓國的最新情況。
上述紅框內的兩條評論,看似很有道理,實則不然。
我反問幾個問題,大家就知道了是為何了。比如,為何各國的司法系統都是多級審理制呢?
為何會有一審、二審、終審呢?為何上級法院有時會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呢?
這其實是一個法律解釋權的問題。
以涉嫌內亂罪為由而對尹錫悅簽發逮捕令的法院是首爾西區地方法院,但首爾西區地方法院的決定,也是可以被上級法院駁回、推翻的。
因為上級法院對法律的解釋權,是要優先于下級法院的。上下級法院常常會對法律有不同的應用和解釋。
各國之所以有多級審理制,就是因為單個法院的決定不一定就是對的,不一定就是合法的。
即使是終審法院的決定,也不一定就是對的。在終審法院中,對法律與憲法的解釋,往往與數人頭無異。終審法院自己推翻自己先前對憲法的解釋,自己推翻自己先前的判決,在一些國家,也不是新鮮事。比如,美國最高法院這兩三年來,就推翻了70年代的韋德案、80年代的雪佛龍案。
人們通過創設司法的多級審理制,通過上級法院與終審法院的多人審理制,以最大限度地確保司法的公正,確保法院的行為合法。
一些國家還有特赦制度,為何會有特赦制度呢?其原因之一,就是將特赦作為一種特殊的救濟手段。因為法院可能錯判、法律本身可能會有問題,當立法救濟與司法救濟都失效后,還有特赦可以作為最后保障。當然,特赦被濫用,則是另外一回事了。
大多數國家都由司法系統負責解釋憲法與法律,但是也有一些國家會將憲法與法律的解釋權賦予立法機構。在韓國,大法院(最高法院)與憲法裁判所(憲法法院)都有解釋憲法的權力,這兩個法院按理說互不統屬,但在實操上,往往互有糾葛。我在舊文《關于違憲審查,韓國政治的幾個問題(三)》與《尹錫悅“暴走”的根源,及韓國的另一個不定時“炸彈”》中有過詳細講述,感興趣的讀者可以去看看。
讀者留言說:“違不違法法院說了算,這是常識”。在多數情況下,確實是這樣,但往往又不是這樣。
又有讀者留言如下:
從這位讀者的留言內容來看,他對事態的發展還不太了解。
我在1月1日的文章《逮捕尹錫悅,非法且無效嗎?》提到過,尹錫悅的律師團隊認為逮捕令非法且無效。他的律師團隊是有幾個法律動作的,只是有些失敗了,有些還在進行中。
我為什么會認為逮捕令非法呢?我在1月1日的文章中已經詳細解釋過了,我希望,各位讀者可以去看看那篇文章,我是閱讀了韓國的相關法律后,才得出的結論。
根據《成立于運作高位公職者犯罪搜查處法》,“公調處”,也就是CIO,其有權調查的犯罪行為是那些涉嫌觸犯韓國刑法第3、11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41、225、227、229、355、356、357、359等條款的行為。
這些由法律所授權的調查范圍中,并不包括韓國刑法第87條至91條所說的“內亂罪”。對公調處而言,法律沒有授權的領域,就不應該涉及。
所以,這并非是讀者所說的“牛逼啊,法院簽署的逮捕令你說違法”。這是我看了韓國法律后,才得出的結論。不是我說它違法,而是韓國法律有相關規定。
接下來更新一下韓國的最新情況。
尹錫悅律師團隊發起了反擊,據《韓聯社》報道:尹錫悅律師團就被執行拘留檢舉公調處長等11人。
被尹錫悅律師團隊所檢舉的人中,就包括了公調處(CIO)負責人吳東運,還包括了國防部代理部長與警察廳代理廳長。
為何國防部代理部長與警察廳代理廳長也被尹錫悅的律師團隊所檢舉了呢?這就要回到我昨天的文章中了。
在昨天的文章中,我提到過:
根據《總統警衛法》第五條的規定:總統警衛處長在認為必要時,可以劃定一片地區為安全區,可以要求“相關機構”維持安全區內的秩序、進行交通管制、控制人員出入等。
而在該法案的的第二條第4款,則如此定義“相關機構”:The term "related agencies" means state agencies, local governments, etc. that the Security Service requests support and cooperation necessary to perform security work.
大意是:相關機構是指那些在警衛處的要求下,向警衛處的安全工作提供支持與合作的國家機構、地方政府。
在總統官邸內,有部分國防部與警察廳的人員,他們是派遣人員,在人事組織上隸屬于國防部與警察廳。他們為何被派遣到了總統官邸呢?當然是應總統警衛處的要求而被派過去的。雖然他們在人事組織上隸屬于國防部與警察廳,但是根據《總統警衛法》,當涉及到總統保衛工作時,他們要聽從警衛處長的指揮。
不過,代理防長先前曾指示國防部的派遣人員不要卷入到這起政治沖突中去。所以,當公調處去逮捕尹錫悅時,國防部派遣的軍人們并沒有去阻攔公調處。當時組成人墻以保護尹錫悅的200余人,都是警衛處自身的人員。國防部的軍人們雖然沒有組成人墻,但是警衛處動用了國防部的車輛裝備以組成路障,這算是雙方各退一步了。
其實,尹錫悅的律師團隊完全犯不著去檢舉代理防長。韓國軍隊不應卷入政治沖突,這在原則上,并沒有錯,代理防長的指示,也并沒有問題。雖然《總統警衛法》說派遣人員要聽從警衛處長的指揮,但是其他法律也規定軍人不得卷入相關政治事件,要在政府機構的沖突中保持中立。所以,這其實是一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事情。尹錫悅的律師團隊應該將重點放在公調處長吳東運身上。
公調處處長吳東運是去年5月走馬上任的,雖然他由尹錫悅任命,但是尹錫悅對他的任命,更多的是在行使一項程序性權力。
尹錫悅并不能隨意任命一個人去當公調處處長,而是必須任命推薦委員會所推薦的法律專業人士擔任處長。根據我查詢到的相關法律條文,推薦委員會由如下7人組成:
1)法務部長;
2)大法院(最高法院)行政部部長(該人通常為最高法院大法官:The head of the NCA, referred to as the 'Minister of NCA' (??????), is exclusively appointed by the chief justice of the Supreme Court from among the associate Supreme Court justices.)
3) 韓國律師協會主席;
4)執政黨推薦兩人為委員會成員;
5)在野黨推薦兩人為委員會成員;
所以,雖然公調處長由總統任命,但是這絕不代表公調處長會是總統陣營的人。
如同我在昨天的文章中所說的那樣:既然尹錫悅已經被停職,那么就讓憲法法院去決定他的命運好了。對于這一個多月來發生的事情,要一碼歸一碼。有些人因為尹錫悅企圖逮捕國會議員、禁止國會活動等違憲行為,就自動地將所有針對尹錫悅的行為合理化,這是不對的。
公調處的確無權調查內亂罪,公調處以“內亂罪”為由申請逮捕令,而后又拿著法院簽發的逮捕令去逮捕尹錫悅,本身就違法了,而且,前后兩次都違法。
現在,公調處又想到了另外一個辦法,他們想委托警方去逮捕尹錫悅。
根據《韓聯社》報道:警方正在研討執行公調處所申請的逮捕令在法律上是否可行,警方將通過法律研討和內部會議后,決定第二次執行拘留的具體方向。
逮捕令本身在程序上就是有問題的,所以警方不應該接受這樣的委托。
警方在經過研討與內部會議后,雖然沒有指出逮捕令本身就非法這一事實,但是警方也認為,在法律上,警方無權接受其他機構的委托。
什么意思呢?就是說,警方認為公調處的委托不合法。
這可不是我說的,是警方說的。
這公調處怎么總是在違法?
毋庸諱言,尹錫悅需要為其違憲行為承擔法律與政治責任,即使此次憲法法院駁回彈劾案,尹錫悅卸任后仍然會面臨一系列指控。戒嚴事件后,我的第一篇文章就是《等待尹錫悅的,將是彈劾與牢獄之災》。
但公調處的問題,也不小。同時,李在明也還有幾個案子在等待審判或終審判決。
我不會信口胡說,我昨天與今天的文章結論,是建立在韓國的《總統警衛法》、《成立與運作高位公職者犯罪搜查處法》的基礎之上的。雖然我看的是英文版,而不是韓文版,但是我經過了驗證,可以確保英文版無誤。對于大多數讀者而言,并沒有時間和精力去查詢韓國的相關法律,但是可以去看看韓國憲法的中文版,關于韓國憲法的資料,還是很容易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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