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一法院發布了一則《安檢發生爭議,下班后“堵截報復”干警,法院:拘留15天》的新聞,說的是,有人到法院開庭在進門安檢時發生沖突,因對負責安檢的干警不滿,庭審結束后在法院“門口”“蓄意堵截報復,阻攔下班回家的法警離開,實施言語威脅并動手推搡、糾纏攻擊。”,結果被法院決定司法拘留15天。新聞還特別指出,被拘留人員“拒不認錯悔改”。
在留言區,有人對法院如此果斷保護自己的干警點贊,也有人擔憂,本是保障訴訟秩序、依法依規進行的安檢,為何會導致個人之間的恩怨?
這則新聞,雖然不知道安檢沖突的具體成因,但讓煙語君想到了去年來自己跟法院安檢發生的兩次沖突,此前文章中也寫過,現概括如下,希望給到法院辦案辦事的、法院負責安檢的人員以及各法院領導有所啟示,警惕相關的沖突。
一、法警說最高法院規定錢包不能帶進法院
去年的5月份,到一法院去立案,進門安檢時,被法警告知,錢包不能帶進法院。因為之前也到過法院,都是沒有這條安檢規定的,因此就多問了一句,這安檢規定又變了嗎?
沒想到,就這句話,引來了旁邊一法警的立馬上前警告:你說什么?我就又復述了一遍問題,法警厲聲回應:這是最高法院的規定。我就又問,最高法院的哪個規定?法警指著寄存柜旁邊墻上的“安檢規定”說,你看,這不就是規定嗎?
法警指著的“墻上規定”,就是最高法院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可“墻上”明明寫的是,對隨身物品,通過X射線探測設備檢測后,“對有疑點的箱包”才是“還應用手工方式進行當面開包檢查”,“檢查完畢后,應協助理妥箱包,并提示受檢者取走自己的隨身攜帶物品。”
“墻上規定”里哪有直接不準帶錢包進法院的規定呢?筆者也指著“墻上規定”(即上圖中用紅框框出來的內容),對法警說,你看看這規定,哪是不準攜帶進入?
可法警再次肯定回答,根據這個規定,就是不能攜帶進去。旁邊又走來一女法警,大聲強調,不把錢包寄存了,就不準進法院!好漢不吃眼前虧,自己立案要緊,也就寄存了錢包。立案后專門去了一趟法院信訪接待室,奈何門口排著長長的隊伍,執勤的法警說,今天已經排滿了,明天再來吧。
寫了一篇《安檢不準帶錢包進法院,法警稱:這是最高法院的規定》的文章,過后有法院領導解釋,從法院開門到開庭時距離時間太短,為了避免排隊、安檢簡便,院里也就規定錢包之類的隨身物品一律不得帶進法院了;此外,法警的業務水平有待提高,所以現場答復不符合規定等等,今后他們一定這方面的整改。事情也就這也樣了。
二、法警說手機不能帶進法庭(基層法庭的法庭,不是庭審時的法庭),手機里有需要提交的證據也不行
去年的11月份,親戚家的漏水案件要開庭,案件分到了法院下面的一基層法庭。開庭時,三名證人申請出庭作證,可到了法庭安檢處,被安檢的法警告知,除了律師之外的所有人,手機均不得攜帶進入法庭(基層法庭的法庭)。
我就跟法警解釋,證人的手機里有需要開庭時需要提交的漏水現場視頻,屬于電子證據的原件,按照法律規定必須當庭提交質證的。可法警的答復是,這是法院的規定,有異議找法官說去,他們只是執行,不服從就不能進法庭,自己看著辦吧。
我就問其這么規定的依據何在?法警指了指安檢門內墻角處放著的一張“安檢規定”,上面還真的寫著,手機等隨身物品不得攜帶進入等等字樣。我又問,這可以拍照嗎?法警答復,不能拍照!
無奈之下,又聯系法官,法官的答復是,他們的規定就是手機不能帶進法庭,至于手機里保存的證據,自己想辦法吧。我又問,電子證據不能當庭提交,我們還能有什么辦法?法官答復,開庭時候再說吧!反正沒有專門通知法警,法警是不會讓手機攜帶進入法庭的。
事后,有法院領導解釋,他們也不知道下面法庭執行的安檢規定,跟上面法院的不一致,已經通知整改了。果然,再次到法庭,法警再沒有阻攔,手機就可以帶進法庭了。
以上就是煙語君近年來因安檢跟法警、法院發生的沖突。在網上,關于法院近些年安檢標準升級的文章已經是屢屢見到,有律師曾經發朋友圈表示,自己在代理某案件時,律師不僅要過安檢,還要換上法院的拖鞋。
法院進門安檢,目前全國性的統一規定就是,最高法院公開發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可是到了執行層面,以個人接觸及網上遭遇可見,各地法院則是標準不一。
網上的概括是,每個法院都有自己的一套安檢標準和規則,如今到法院,安檢標準嚴過登機。近期有傳票顯示,有法院已經開始測酒精度了,規定“開庭前24小時內禁止喝酒”,直接將《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和《人民法院法庭規則》中的“醉酒”不得進入法院的標準提升到了酒后的層級。
安檢標準不一、安檢規則變來變去,很容易引發糾紛和沖突,如果再加上當事人理解程度不同、負責安檢的法警法律水平或態度語氣問題等,是不是更容易引發糾紛和沖突?
猶如,煙語君跟法院領導溝通時提到的,不是故意不配合法院的安檢,也不是想著通過文章給法院造成不好的影響,只是如此的隨意提高安檢標準,已經給當事人造成了不良的訴訟感受,而正常途徑反映根本沒人理睬。
上述西安這法院的例子,除了警示那些不配合法院安檢的之外,也提出了警示,將所有進入法院的人員一刀切的進行“嚴格”安檢時,很容易造成安檢人員跟安檢對象之間不必要的個人沖突。司法拘留可以發揮一定的懲戒效果,可是能百分之百地消除矛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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