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讀者朋友們,生活中要是碰上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咱老百姓心里那叫一個憋屈,可不能就這么干吃啞巴虧呀!想要拿起法律武器維權,起訴他們,那就得清楚需要具備啥條件。今天全國法制調研中心調研員小政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精神,給大伙好好嘮嘮,這里面門道可不少呢!
1、證據是關鍵。得有明明白白的證據,證明咱向行政機關提出過申請,而且他們要么明確拒絕,要么逾期壓根不答復。咱可不能光打個 12345 口頭要求過履職,就指望法院認可,通常這可行不通,得正兒八經地給有關部門郵寄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書,并且把郵寄的封面妥妥保存好,這才能在關鍵時刻進行舉證。
2、再講講法律依據,咱要求行政機關做的事兒,在實體法上得有站得住腳的請求權基礎。比如說,發現違建,要求規劃部門出面查處,依據就是《城鄉規劃法》;要是碰到非法占地,讓自然資源部門管一管,那是依據《土地管理法》。沒有法律條文撐腰,訴求可就懸了。
3、一定要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這意味著你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事項是由該行政機關負責的。打個比方,人在成都,就只能找成都區縣的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總不能跨界讓重慶的有關部門來管成都的事兒吧,那不是亂套了嘛!
4、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做出的行為應當是一個具體的、特定的行政行為要求,我們提出的要求是具備實際、可以履行的。比如要求城管部門拆除違建,得指明是隔壁張三那一座違法建筑,要是籠統地喊拆除本縣范圍內所有違法建筑,這目標太模糊,行政機關都不知道從哪下手,法院也不認。
5、行政機關不履職侵害的必須是咱當事人自己的個人權利。就好比自己的承包地被人建房占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損,如果相關行政機關不作為那這妥妥的是侵害自身權益,可以起訴;但要是要求查處隔壁農田上的建筑物,跟自己權益不沾邊,這官司可就沒法打了。
所以說,想要打好這場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硬仗,可得把這些要點牢記心間,一個都不能少!大伙都明白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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