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淮下書生講了,明初“剝皮”刑罰并不是朱元璋發明的,而是繼承自元朝。但有人偏偏喜歡說是朱元璋發明的、首創的、恢復的,包括殉葬、濫發寶鈔、戶籍制度等等,都存在把責任全盤歸結在老朱頭上的現象。
蒙元
對于這種雙標的選擇性抹黑沒有別的辦法,只有拿史料去正本清源。正好上期有個朋友對于書生認為“剝皮”來自元朝的結論提出了質疑。
首先,后世對明初存在“剝皮”刑罰最主要的了解渠道,或者說影響力比較大的,就是清朝趙翼的《廿二史札記》的“重懲貪吏”條。
此條最后明確寫了,“案元世祖籍阿合馬家,有人皮一張,后誅阿合馬之子阿散,亦剝其皮,是元代已有此非法之刑。
《廿二史札記》
也就是說,連趙翼這種喜歡陰陽明太祖、明成祖的人,都明確說了,這種刑罰在元代就有了。
然后對方不樂意了,竟然拿我的觀點來反駁我,說你都說了,趙翼這段是引用的《草木子》的內容,而《草木子》這本書上面根本就沒有關于剝皮的內容,所以元朝不存在剝皮刑罰。
趙翼
好家伙,《廿二史札記》在證明明朝的“剝皮”時,就成了無可辯駁的鐵證,同樣證明來自元朝時就不可信了,如此雙標,令人發指。我都大大方方地承認明初存在“剝皮”刑罰了,怎么說元朝也存在就不可信了呢?
果然印證了我之前說的,好的東西就要,不好的東西就不要。
不過沒關系,你說《廿二史札記》不夠正,不可信,我還有可信的。《元史》夠正吧,畢竟修了兩次,一共才花了十一個月,雖然粗糙,文學性不如修了100年的《明史》,但是直接抄的原始材料,沒時間去潤色,史實可信度還是沒問題的。
《元史?本紀?世祖九》記載:“以阿合馬沒官田產充屯田,籍阿里家。戊午,誅阿合馬第三子阿散,仍剝其皮以徇。”
《元史?本紀?世祖九》
也就是忽必烈在整治阿合馬一黨時,誅殺了阿合馬第三子阿散,并且將他剝皮示眾。
而在《元史?奸臣?阿合馬傳》中,忽必烈在抄阿合馬的家時,從阿合馬一名叫引柱的愛妾的衣柜中,同樣搜出兩張用于詛咒的人皮。忽必烈于是下令把引柱和畫師陳某,以及阿合馬的另外兩名親信曹震圭、王臺判共四人,一起剝皮示眾。
《元史?奸臣?阿合馬傳》
這兩次一共五個人被剝皮,還都是忽必烈親自下令剝的,你敢說元朝沒有剝皮?這還是正史明確記載的,沒有記載的肯定更多。
我這正史的證據一擺出來,對方直接把和我的全部對話都刪除了。
事實上,在宋末詩人畫家鄭思肖的作品集《心史?大義略》里,就記載了蒙元“剝皮”的刑罰。
“斬剮又酷,或生剝罪人身皮,曰「渾脫」,又有三段殺,彼曰「札撒」,此曰「條法」;彼曰「大札撒」者,大條法也?!?/p>
《心史?大義略》
如果說上面忽必烈下令剝皮的五個人是特殊情況,那么這條記錄就很明確了,剝皮就是蒙元成制度的刑罰。
而原文中罪人被生剝的人皮,注意啊,還是生剝,被稱為“渾脫”。
渾脫
渾脫原指北方民族中流行的用整張剝下的動物的皮制成的革囊或皮袋。可用作渡河的浮囊,亦可作為盛放水漿飲料的容器。說明蒙古人擁有的“剝皮”刑罰,其實也是來源于生活。
盛放水漿飲料的容器
《元史?石抹按只傳》記載:“敘州守將橫截江津,軍不得渡,按只聚軍中牛皮,作渾脫及皮船,乘之與戰?!?/p>
《元史?石抹按只傳》
也就是說元朝將領石抹按只,曾以牛皮制作渾脫和皮船來渡江,并和敘州守軍作戰。
《心史?大義略》同樣記載了忽必烈籍沒阿合馬家時,把阿合馬的諸子全部斬殺,然后剝皮。
《心史?大義略》
因此,明初的“剝皮”刑罰,其實就是來自元朝的“剝皮”刑罰,這種刑罰,歸根結底還是來源于生活,你們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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