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證明沒有做的事?
王科棟律師,刑法100罪實務深解讀。
股神精準判斷買股票賺錢,怎么證明不是內部交易?這個是內幕交易案中最難的一個問題了,這也是很容易被定罪的一種可能。這兩年在我的團隊里邊,內幕交易案件就10多件,這個問題確實讓人頭疼,也是辯護當中難度最大的。幾乎每個案件都會存在這樣的問題。
怎么證明沒有做的事情?盡管你詳細說明你為什么買這支股票,你買這支股票的依據什么樣的信息,如何進行的研判決策,這跟你的炒股習慣如何的一致,沒有交易異常。最后辦案機關還會說,即便你證明了這些,你還是無法排除你跟知情人接觸了,那么你就是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其實到這,我們能聽出這個邏輯是很無語的,我們怎么能夠證明我們沒有做的事情?為什么內幕交易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里會出現這樣的問題?那么遇到這樣的情況,我們該怎么辦?
先說結論,在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的認定上,行政處罰的階段,推定也是非常嚴格的。它的標準是接觸聯絡型交易,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且被處罰人不能作出合理性說明,或者是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
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的,可以認定為內幕交易。但刑事處罰時必須要排除合理性懷疑,無法得出接觸聯絡人從知情處獲得內幕信息具有唯一性,無法排除接觸聯絡人相關證券交易活動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推定規則并不當然使用,這個也是有相關的無罪判決的案例的。
但在實踐中,如果公訴人或者是法官相信接觸聯絡人沒有獲取內幕信息,還需要很多的因素來證明。
·第一辦案人員至少要懂證券投資,了解股票市場。
·第二行為人有充足的合理說明和信息來源。
·第三相關交易活動沒有明顯異常。
同時具備以上條件,還要反復進行說明說服工作。
最后作為辯護人,確實想再給辦案人員提個醒,金融嚴管從嚴,也是依法從嚴。在接觸聯絡人和知情人否認內幕信息泄露零口供的情況下,簡單粗暴的使用推定規則,忽略個案中的交易規律,交易習慣、合理理由和合理信息來源、專業判斷等等因素很容易誤傷無辜的投資者,應當謹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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