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慶市巴南區政府公布《G65包茂高速巴南段“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4年7月9日23時41分許,在G65包茂高速巴南區境內上行方向1625km+104m路段,發生一起重慶固馳物流有限公司所屬渝D**0(渝D**0掛)號重型半掛汽車列車與多輛汽車擦掛碰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傷,4車受損。
通過對事故原因、相關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等綜合分析,經調查認定,G65包茂高速巴南段“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該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G65包茂高速巴南段“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摘選)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相關人員概況
1.胡*,渝D**0(渝D**0掛)號重型半掛汽車列車駕駛人,男,漢族,身份證號碼:5***6,戶籍地:重慶市***號。持有駕駛證號:5***6,檔案編號:5***9,準駕車型為“A2”型機動車的駕駛證。持有從業資格類別為“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證書。
2.張*(死者),川A**8(蘇E**1掛)號重型半掛汽車列車駕駛人,男,漢族,身份證號碼:5***7,戶籍地:四川省***號。持有駕駛證號:5***7,檔案編號:5***2,準駕車型為“A2E”型機動車的駕駛證。
3.甯**(死者),渝A**T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男,漢族,身份證號碼:5***3,戶籍地:重慶市***號。持有駕駛證號:5***3,檔案編號:5***0,準駕車型為“C1”型機動車的駕駛證。
4.傅*(傷者),渝D**5(渝D**6掛)號重型半掛汽車列車駕駛人,男,漢族,身份證號碼:5***7,戶籍地:重慶市***。持有駕駛證號:5***7,檔案編號:5***6,準駕車型為“A2”型機動車的駕駛證。
5.付**,鄂D**7號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男,仡佬族,身份證號碼:5***0,戶籍地:貴州省***組。持有駕駛證號:5***0,檔案編號:5***4,準駕車型為“C1E”型機動車的駕駛證。
6.彭**(傷者),鄂D**7號小型普通客車乘坐人,男,漢族,身份證號碼:4***7,戶籍地:湖北省***號。
7.李*(傷者),鄂D**7號小型普通客車乘坐人,男,漢族,身份證號碼:4***5,戶籍地:湖北省***。
(二)事故車輛情況
1.渝D**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識別代號:L***1,發動機號:5***7,使用性質:貨運,機動車所有人:重慶固馳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慶市南岸區龍門浩街道桂花新村168號1單元18-7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號:6***3。
2.渝D**0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車輛識別代號:L***8,發動機號:無,使用性質:貨運,機動車所有人:重慶固馳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慶市南岸區龍門浩街道桂花新村168號1單元18-7號。
3.渝D**5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識別代號:L***9,發動機號:7***4,使用性質:貨運,機動車所有人:重慶木生金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慶市巴南區東城大道399號附22號9-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號:P***0。
4.渝D**6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車輛識別代號:L***6,發動機號:無,使用性質:貨運,機動車所有人:重慶木生金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慶市巴南區東城大道399號附22號9-3。
5.鄂D**7號小型普通客車,車輛識別代號:L***5,發動機號:9***8,使用性質:非營運,機動車所有人:李**,地址:湖北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號:1***9。
6.川A**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識別代號:Y***7,發動機號:D***4,使用性質:貨運,機動車所有人:西安京東訊城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公司地址:成都市新都區中集大道227號2棟3樓28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號:6***5。
7.蘇E**1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車輛識別代號:L***3,發動機號:無,使用性質:貨運,機動車所有人:西安京東訊城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公司地址:成都市新都區中集大道227號2棟3樓28號。
8.渝A**T號小型普通客車,車輛識別代號:L***4,發動機號:1***3,使用性質:非營運,機動車所有人:甯**,地址:重慶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號:A***Z。
(三)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重慶固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固馳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5日,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地址:重慶市南岸區龍門浩街道桂花新村168號1單元18-7號(僅限用于行政辦公、通訊聯絡),公司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8MA5YQ6C79R,經營范圍:普通貨運(須取得相應許可證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等。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渝交運管許可字5***9號)。
(四)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重慶固馳公司,設置了安全管理機構,制定有《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制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等相關制度,但相關制度未嚴格執行落實,例如部分車輛維護保養記錄缺失。
(五)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7月9日23時38分許,川A**0(川F**0掛)號重型半掛汽車列車行駛至G65包茂高速公路(重慶段)巴南區境內上行方向1625km+78m路段時,追尾前方因故障停駛在右側車道與應急車道之間的晉M**6(晉M**1掛)號重型半掛汽車列車,造成交通中斷。
23時38分至40分許,付**駕駛鄂D**7號小型普通客車、甯**駕駛渝A**T號小型普通客車、傅*駕駛渝D**5(渝D**6掛)號重型半掛汽車列車、張*駕駛川A**8(蘇E**1掛)號重型半掛汽車列車4車相繼到達事發路段,并排隊停駛于追尾事故現場后方道路。駕駛人付**、甯**、傅*、張*轉移至事發路段應急車道內。
23時41分許,胡*駕駛渝D**0(渝D**0掛)號重型半掛汽車列車行駛至事發路段,車輛駛入應急車道,擦掛停駛于右側車道的渝D**5(渝D**6掛)號重型半掛汽車列車,撞擊應急車道內的傅*、張*、甯**,再撞擊停駛于右側車道與應急車道間的鄂D**7號小型普通客車,致使鄂D**7號小型普通客車向前滑移撞擊前方停駛的晉M**6(晉M**1掛)號重型半掛汽車列車。
(六)道路情況
現場位于G65包茂高速(重慶段)巴南區境內上行方向1625km+104m路段,大觀立交往石龍立交方向,路面性質為瀝青砼,設兩條行車道和一條應急車道,左側車道寬3.75m,右側車道寬3.75m,應急車道寬3m,可行駛寬度為7.5m。事故發生在夜間,事發時天氣陰,事故路面完好,道路線性下坡路段(坡度為3度),路面摩擦系數為0.6-0.7,無影響視線或行駛的障礙物,可視情況良好。小客車最高限速100km/h,小客車除外最高限速80km/h,最低限速均為60km/h。
(七)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情況
1.死者張*,男,漢族,身份證號碼:5***7,川A**8(蘇E**1掛)號重型半掛汽車列車駕駛人。
2.死者甯**,男,漢族,身份證號碼:5***3,渝A**T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
3.傷者彭**,男,漢族,身份證號碼:4***7,鄂D**7號小型普通客車乘坐人。
4.傷者李*,男,漢族,身份證號碼:4***5,鄂D**7號小型普通客車乘坐人。
5.傷者傅*,男,漢族,身份證號碼:5***7,渝D**5(渝D**6掛)號重型半掛汽車列車駕駛人。
(二)直接經濟損失
目前,善后賠償等工作尚未結束,直接經濟損失暫無法統計。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2024年7月9日23時45分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第一支隊巴南大隊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調派警力趕往事故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同步通知“119”“120”、拖車和重慶高速集團有限公司南方營運分公司趕往事故現場處置。7月10日6時24分許,現場處置完畢,交通恢復。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
事故發生后,胡*立即下車查看情況,發現右側行車道和應急車道有人躺著,地上有血跡,賡即撥打“110”電話。7月10日0時20分,經到場“120”醫務人員確認川A**8(蘇E**1掛)號重型半掛汽車列車駕駛人張*和渝A**T號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甯**已死亡。1時16分,被困的鄂D**7號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彭**、李*被救出,生命體征平穩,“120”醫務人員將其送往巴南區人民醫院醫治。渝D**5(渝D**6掛)號重型半掛汽車列車駕駛人傅*擦傷。
(三)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事故發生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第一支隊巴南大隊等單位及時響應,應急處置工作有序開展,責任落實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調查組綜合分析,認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渝D**0(渝D**0掛)號重型半掛汽車列車駕駛人胡*,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行駛至事發路段時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直接造成本次事故發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胡*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駕駛制動性能不足未能滿足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7.2.2條“行車制動應保證駕駛人在行車過程中能控制機動車安全、有效地減速和停車。行車制動應是可控制的,且除殘疾人專用汽車外,應保證駕駛人在其座位上雙手無須離開方向盤(或方向把)就能實現制動”的要求,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
胡*的上述違法行為直接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發生,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駕駛人甯**、張*、付**、傅*及鄂D**7號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彭**、李*不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
(二)事故相關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
1.《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渝正港[2024]法(病理)鑒字第***號),甯**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毀損傷死亡。
2.《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渝正港[2024]法(病理)鑒字第***號),張*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及胸部毀損傷死亡。
3.《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2024]痕鑒字第***號),渝D**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轉向系、傳動系、行駛系性能事發前應有效;前照明燈事發前連接應完好;制動系每個車輪制動蹄片表面與制動鼓內柱面磨損異常致使制動性能不足,不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7.2.2條的要求。
4.《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2024]痕鑒字第***號),渝D**0掛號車的轉向系、傳動系、行駛系性能事發前應有效;制動系每個制動蹄片表面與制動鼓內柱面磨損異常致使制動性能不足,不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7.2.2條的要求。
5.《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2024]痕鑒字第***號),渝D**5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轉向系、傳動系、行駛系、制動系性能有效;前照燈(遠、近光燈)能點亮。
6.《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2024]痕鑒字第***號),渝D**6掛號車的轉向系、傳動系、行駛系、制動系性能有效;尾部示廓燈能點亮。
7.《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2024]痕鑒字第***號),鄂D**7號小型普通客車的轉向系、傳動系、行駛系、制動系性能事發前應為有效;左右前照燈連接完好。
8.《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2024]痕鑒字第***號),川A**8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轉向系、傳動系、行駛系、制動系性能有效;該車前照燈(遠、近光燈)能點亮。
9.《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2024]痕鑒字第***號),蘇E**1掛號車的轉向系、傳動系、行駛系、制動系性能有效;該車尾部示廓燈能點亮。
10.《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2024]痕鑒字第***號),渝A**T號小型轎車的轉向系、傳動系、行駛系、制動系性能有效;該車前照燈(遠、近光燈)能點亮。
(三)間接原因分析
重慶固馳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主要表現為:
1.對事故車輛渝D**0(渝D**0掛)號重型半掛汽車列車駕駛人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執行,未通知胡*參加公司安全生產會議及安全例會、警示教育會等,僅對其采取線上教育,不能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能熟悉掌握公司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能有效提高其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
2.未健全本單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沒有對公司所屬車輛二級維護存在不維護或超期維護的安全隱患進行風險研判和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
3.未嚴格落實本單位《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也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車輛未進行二級維護導致制動系每個車輪制動蹄片表面與制動鼓內柱面磨損異常制動性能不足的事故隱患。2024年以來,該企業對事故車輛的日常檢查和督促維護保養走形式走過場,沒有發現事故車輛制動性能不足的事故隱患。檢查事故車輛均顯示二級維護已按要求落實,但實際事故車輛自2022年11月2日開展二級維護后未再進行二級維護。
4.主要負責人沒有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所屬車輛維護保養不力,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胡*,渝D**0(渝D**0掛)號重型半掛汽車列車駕駛人,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直接造成本次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負全部責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巴南區公安分局已對其立案偵查。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包**,重慶固馳公司法定代表人,沒有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所屬車輛維護保養不力,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區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理。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重慶固馳公司,作為生產經營單位,對事故車輛駕駛人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足;未健全本單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沒有對公司所屬車輛二級維護存在不維護或超期維護的安全隱患進行風險研判和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未嚴格落實本單位《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也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車輛未進行二級維護導致制動系每個車輪制動蹄片表面與制動鼓內柱面磨損異常制動性能不足的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區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理。
(信息來源:重慶市巴南區政府)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