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4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以下簡稱《管制清單》)正式施行。《管制清單》整合了多部法規、規章所附出口管制清單,以及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發布的10余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公告。隨著《管制清單》的出臺,關于無人機和無人機相關物項的出口管制公告相繼失效。目前對于無人機及相關設備的出口管制規定,主要集中于《管制清單》,本文將以《管制清單》中所列舉的對無人機及相關設備的出口管制物項為基礎,分析其與海關商品編碼的關系。
一、無人機及相關設備的出口管制范疇
新施行的《管制清單》將現行已列管的所有兩用物項系統整合為10大類行業領域、5種物項類型,以此方式進行系統整合,統一編配出口管制編碼體系,用于出口管制之目的。
出口管制編碼采用“阿拉伯數字+英文字母”的編碼方式進行編排,由“1個阿拉伯數字+1個大寫英文字母+3個阿拉伯數字”共5個要素組合而成,如 1C351、3A201 等。管制編碼的第一位代表行業領域,第二位代表物項類型,第三位代表管控原因,第4位和第5位共同用于物項排序。
具體如下圖所示:
每個編碼對應一個或多個管制物項,涉及多個管制物項或者多個編碼層級的,采用小寫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輪替使用的方式編制相應層級的編碼,如在編碼1C111 項下進一步編制 1C111.a.1、1C111.b.1.a 等。
根據《管制清單》,對無人機及相關設備進行出口管制,其管控原因主要是“與常規武器相關”及“臨時管制”。其具體出口管制編碼及管制性能指標如下表所示:
回到本文開頭所提的問題:以上《管制清單》所列舉的無人機及相關設備的海關商品編碼,與出口管制有何關系?海關商品編碼與出口管制編碼又是什么關系?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界定何謂海關商品編碼,其設立目的是什么?
二、什么是海關商品編碼?
海關商品編碼是在《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公約》(以下簡稱《協調制度》)商品分類目錄體系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進出口稅則》)為基礎,按照《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以下簡稱《本國子目注釋》)以及海關總署發布的關于商品歸類的行政裁定、商品歸類決定的規定,所確定的進出口貨物的稅則號列。商品編碼是商品進出口時必須要向海關申報的項目。
完整的稅則號列由8位或10位數字組成。數字直接代表了該稅號所在的章、品目及子目。前2位代表所在章;前4位稱為品目。前6位是HS國際標準編碼,第5、6位分別稱為一級子目和二級子目。6位數級別的編碼,直接在《協調制度》中列明,各締約國統一適用。第7—10位稱為本國子目,由各締約國根據本國需要編列。
《協調制度》按社會生產的分工,如農業、化工業、紡織工業、冶金工業等劃分為21類,“類”下按商品的屬性或用途分為97章,一般加工程度深的編排在后面。
商品名稱和其所對應的商品編碼共同構成稅目,稅目與稅率組成《進出口稅則》。《進出口稅則》是海關評以征收關稅的直接法律依據。因此,海關商品編碼的一個重要目的就在于征收關稅。
三、海關商品編碼與出口管制編碼有何關系?
如前所述,海關商品編碼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海關征收關稅,出口管制編碼則用于出口管制之目的。那么,能否以海關商品編碼來認定出口貨物屬于出口管制范疇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以下簡稱《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出口經營者應當了解擬出口貨物、技術和服務的性能指標、主要用途等,確定其是否屬于兩用物項;無法確定的,可以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咨詢,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答復。出口經營者提出咨詢的,應當同時提供擬出口貨物、技術和服務的性能指標、主要用途以及無法確定是否屬于兩用物項的原因。
由以上可知,確定擬出口貨物、技術和服務是否屬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范疇,依據的是出口貨物本身的性能指標、主要用途等。與此相對應,《管制清單》所列舉的無人機及相關設備均規定了詳細的性能指標,或者說技術指標,并對相關的技術做出了詳細說明。只有符合或者達到《管制清單》所列的性能指標或技術指標的無人機及相關設備,才屬于出口管制物項范疇。
那海關商品編碼是否也規定了如上的性能指標呢?我們以《管制清單》所列的出口管制編碼為9A012.e為例,其管制物項及性能指標為: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器”或“無人駕駛飛艇”,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無線電通信設備:
1.“無線電視距”傳輸距離大于50 km;2.一站控多機能力大于10架。已經失效的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31號(關于優化調整無人機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對該管制物項曾給出的一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為8517691002。
對于該海關商品編號,《進出口稅則》對其商品名稱描述為:其他無線設備,用于“接收、轉換并且發送或再生聲音、圖像或其他數據的設備,包括交換及路由設備”。可見,該商品名稱并無對商品性能指標的描述,《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本國子目注釋》對此亦無說明,當然也無從得出其是否符合或者達到出口管制編碼9A012.e的性能指標的結論。
那是不是所有的海關商品編碼都沒有對商品性能指標的描述呢?并不是。以出口管制編碼9A012.b.2為例,其管制物項及技術指標描述為:用于“無人駕駛航空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發動機:最大持續功率超過16 kW的航空發動機。已經失效的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31號(關于優化調整無人機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對該管制物項曾給出的一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為:8411221010。
對于該海關商品編碼,《進出口稅則》對其商品名稱描述為:功率超過1100千瓦,但不超過2238千瓦的渦輪螺漿發動機。其商品名稱對性能指標有明確的描述,并且84.11品目主要就是依據商品的性能指標來對商品進行歸類,確定商品編碼。歸入海關商品編碼8411221010的貨物,符合管制編碼9A012.b.2的性能指標,確屬兩用物項出口管制范疇。
結語
可見,無論是從設立目的還是設立標準、設立內容來看,海關商品編碼與出口管制并無必然聯系,商品編碼僅能作為判斷商品是否屬于出口管制物項的參考,而不能作為評判依據。判斷無人機及相關設備是否屬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范疇,最終還是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條例》,及《管制清單》所列明的性能指標和技術指標。
同時,根據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關于印發《軍品出口管理清單》的通知,軍用航空飛行器、軍用飛機發動機、機載設備、機載武器系統、飛行保障設備與設施等屬于軍品,其出口實行專營,需要辦理《軍品出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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