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鄂州市部分區域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
通 告
為營造綠色、安全、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湖北省燃放煙花爆竹若干規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號)、《鄂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擴大主城區及周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決定》《鄂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設鄂州花湖機場凈空保護(核心)區域的通告》《梁子湖區人民政府關于在全區部分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及《華容區人民政府關于在全區部分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等規定,現將部分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1.主城區及周邊:北抵長江,南至漢鄂高速公路,西至鄂州經濟開發區大閘社區、內河社區、樊川社區和周鋪村、范墩村、杜山村、月河村、旭光村、長堤村、杜溝村。
2.鄂州花湖機場凈空保護(核心)區域包括:臨空經濟區新廟鎮、燕磯鎮、楊葉鎮、沙窩鄉全境;鄂城區花湖鎮全境、澤林鎮涂橋村、陳橋村全境,碧石渡鎮龍會村全境,汀祖鎮除去楊王村、楊崗村之外的其它區域。
3.華容區禁鞭區域包括:葛華片區(含葛店鎮、華容鎮全域)和紅蓮湖片區(廟嶺鎮全域);段店、蒲團、臨江主要集鎮范圍;臨江鄉LNG儲備站,富地富江燃氣碼頭等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周邊25米區內。
4.梁子湖區禁鞭區域包括:太和、東溝、梁子、沼山、涂家垴、梧桐湖新區等主要集鎮范圍。
二、未列入禁鞭區的以下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黨政機關所在地;
(2)文物保護單位;
(3)車站、碼頭、飛機場等重要場所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以及其他重點消防單位或區域;
(4)重要的軍事設施和輸變電設施;
(5)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場所;
(6)幼兒園、托兒所、醫院、敬老院、療養院、教學、科研、生產等場所;
(7)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8)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或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
全時段禁止燃放。
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
煙花爆竹制品(含電子鞭炮)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五、在禁鞭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和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交管部門加強對煙花爆竹運輸環節的監管,加大查處非法運輸等違法犯罪力度。凡違規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處罰。
六、公安部門是禁鞭工作的主管部門,市文明辦及城管委、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民政等部門要嚴格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做好禁鞭工作。
七、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街道、社區及其工作人員要帶頭執行禁鞭規定,協助做好禁鞭工作。
八、對違反禁鞭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向行政執法機關舉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根據其行為和后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九、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遵守本通告負有管理和教育的職責。監護人未履行職責,致使被監護人違反本通告,造成國家、集體、公民財產損失或他人人身傷害的,由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十、經公安機關核準舉辦的重大慶典活動確需燃放禮花的,燃放禮花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發布公告。
本通告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非法運輸、燃放違法行為,舉報電話:110(市公安局)
非法生產、儲存、銷售違法行為,舉報電話:027-60876666(市應急管理局)
涉及偽劣產品,舉報電話12315(市場監督管理局)
特此通告。
鄂州市公安局
2025年1月16日
來源:鄂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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