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益陽法院高度重視以案釋法工作,切實發揮司法裁判規范、評價、引領等功能,努力以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的司法裁判引領社會風尚,培育和增強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和法律觀念。 2024年,益陽法院共有2個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6個案例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涉及刑事、民事、執行等領域,具有法律適用的典型性與參考性,現將上述案例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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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入選案例
1.競買人彭某會惡意參與競價被罰款懲戒案
審理法院:益陽法院
入選類別:最高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典型案例
【典型問題】
在網絡司法拍賣過程中惡意競拍,多次加價,在競拍成功后,又拒不支付拍賣款尾款,這種惡意競價行為不僅嚴重擾亂司法拍賣的正常秩序,妨礙司法活動的正常開展,也給執行案件的當事人造成了損失,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制裁。
【基本案情】
湖南省益陽市桃江縣人民法院在執行王某某尋釁滋事、非法采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書判決對被告人王某某非法開采的礦石予以追繳。 礦石的數量為640噸,每噸含金量0.63克。 在拍賣過程中,競買人彭某某惡意參與競價86次,以99901元的價格競拍成功后,又拒不支付拍賣款尾款,該行為嚴重擾亂司法拍賣的正常秩序,損害當事人權益。 湖南省益陽市桃江縣人民法院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相關規定,對彭某某罰款2萬元予以懲戒。
2.陸某訴某醬菜坊產品責任糾紛案
審理法院:益陽法院
入選類別:最高人民法院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陸某第一次在某醬菜坊店內現場購買案涉散裝食品,對案涉食品系散裝食品是明知的。某醬菜坊根據陸某要求,將案涉散裝食品進行包裝并郵寄,該包裝行為并不改變案涉食品屬于散裝食品的事實。某醬菜坊出售的散裝食品不適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故判決駁回陸某關于支付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制售散裝食品,既方便人民群眾生活,又解決就業需求,繁榮市場經濟。對于依法誠信經營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食品安全標準對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作出不同規定。散裝食品不適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在制售的散裝食品安全無害的情況下,不宜僅以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制售的散裝食品沒有標簽或者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就判決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本案較好兼顧了保護食品安全與保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合法權益,對于辦理同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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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
1.某市檢察院訴夏某安等15人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審理法院:益陽中院、湖南高院
入庫編號:2021-18-2-466-004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應當貫徹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對于破壞生態違法犯罪行為不僅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要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民事責任。認定非法采砂行為所導致的生態環境損害范圍和損失時,應當根據水環境質量、河床結構、水源涵養、水生生物資源等方面的受損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合理認定。
2.于某、彭某蓉組織賣淫案——組織賣淫中有引誘、介紹賣淫行為的如何適用法律
入庫編號:2023-05-1-368-006
審理法院:益陽中院、湖南高院
審判要旨:
1. 只要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組織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件。雖然司法實踐中大多數的組織賣淫行為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但是確實也有行為人組織賣淫并無直接的獲利目的,或者雖有組織行為但尚未盈利的。對此,只要符合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則應當以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而不考慮其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或者是否實際盈利。
2. 組織賣淫中有引誘、介紹賣淫行為的,擇一重罪處罰。組織賣淫罪與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在手段上有重合之處,均可以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一般認為,組織賣淫罪與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系法條競合關系,其適用原則為重法優于輕法。當行為人以引誘、容留、介紹的手段組織賣淫時,既可構成組織賣淫罪,又可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3.徐某峰挪用公款案——以借款形式提前支取工程款行為性質的認定
審理法院:南縣法院、益陽中院
入庫編號:2023-03-1-403-006
審判要旨:
挪用公款罪不以非法占有公款為目的,而是以歸還為前提,非法轉移公款的占有、使用,從而使公款處于流失的風險之中。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方違反與發包方簽訂的房屋竣工驗收后一次性付清房款的約定,通過疏通關系,以借款形式提前向發包方支取部分工程款,并在工程交付后將該借款作為工程款一并清算,屬于違約提前領取工程款的行為,不具有挪用公款罪的特征,不能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定罪處 罰。
4.張某軍非法行醫再審改判無罪案——非法行醫罪的主體認定
審理法院:赫山法院、益陽中院
入庫編號:2024-01-1-336-001
審判要旨:
已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但尚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不屬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5.夏某之訴李某耕、李某、龍某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具有社會公眾捐贈性質的募款是否影響受害人主張的侵權責任損失賠償數額
入庫編號:2024-07-2-374-003
審理法院:赫山法院、益陽中院
審判要旨:
“輕松籌”等類似募款具有社會公眾捐贈性質,與侵權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同,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減輕侵權責任的法定事由,故不應從受害人的損失賠償款中扣除。
6.唐某販賣毒品案——毒品交易未完成的量刑把握
審理法院:南縣法院
入庫編號:2023-06-1-356-052
審判要旨:
販毒者和購毒者做好了前期商談毒品種類、數量、價格、交貨地點后,雙方到達交易地點接頭進入毒品交易環節,但未完成毒品交付情況下被抓獲的,不宜認定為未遂。
來源:益陽法院網
編輯:劉示宜
責編:唐 衎
審核:陳正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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