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升學季的浪潮中,
一紙通知書牽動著無數家長的心弦。
當非正常渠道的請托交易遇上法律審視,
請托款究竟是不當得利,
還是非法之債?
法院又將如何厘清這場
特殊“教育投資”背后的責任歸屬?
案情簡介
原告王女士的孩子適逢小升初,她最大的愿望是,孩子能夠進入某學校學習。在一次偶然的機會,王女士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劉先生,劉先生稱他有“門路”能幫王女士的孩子辦理某學校的入學資格,但需要支付43000元用于打點關系,并承諾如最終入學未能辦成,將全額退款。
王女士按照劉先生的要求將43000元匯至案外人朱某的賬戶,但最終請托事宜未能辦成,遂報警處理,經公安民警調解,案外人朱某退還王女士18000元,剩余25000元王女士索要未果,故將劉先生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宿豫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引導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否則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本案中,原告王女士向被告劉先生給付43000元目的系請托上學,意圖通過“找關系請托辦事”規避義務教育招生入學規定,可以確認系違反公序良俗發生的給付。因此本案系原告王女士違反公序良俗給付要求返還給付款項引起的糾紛,不屬于因不當得利產生的不當得利債務返還請求權糾紛,也非民事法律應予調整和保護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合法民事權益。原告請求返還案涉剩余25000元款項,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對其訴訟請求依法應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蒿澤群
宿豫區人民法院來龍法庭審判員
基于違規目的實施的行為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假若得到法律保護,則與司法裁判的指引、評價、教育功能相悖。上述案例中,原告通過“找關系請托辦事”規避相關規定,其行為的目的和手段違反了公序良俗,損害了公共利益,法院對違規請托人主張的權益予以否定,體現的是裁判對其給付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彰顯的是司法對公共秩序的維護和善良風俗的尊重。
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讓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無可厚非,“初衷”雖好,但方式方法也要合法合規。通過“托關系”“走后門”途徑入學,違反了國家教育招生政策,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正值升學季,在此提醒廣大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鼓勵孩子通過規范程序、公平競爭取得入學資格。要充分了解學校的入學政策,通過正規渠道咨詢和辦理入學手續,不要輕信所謂“內部指標”“代辦入學”等謊言,以免造成經濟損失,耽誤孩子上學時機。
文:宿豫法院
校編:陳雅君
審核:李瑞武
如果您喜歡我們推送的文章,請將"宿遷中院公眾號"加為星標,分享您喜歡的文章并點擊頁面下方的“在看”“點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