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醫保局、自治區衛健委聯合發布了《關于取消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用藥品種和數量限制有關工作的通知》。
圖源:新疆醫療保障局
通知中表示,國家《三級綜合醫院評審標準實施細則(2011 年版)》已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廢止,其中關于醫療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品規數已不再作為對醫療機構的評審指標要求,各級醫療機構應取消藥品進院品種和數量限制。
通知對及時調整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用藥目錄做出明確規定,要求各級醫療機構要落實合理用藥主體責任,自國家新版醫保藥品目錄公布后 2 個月內及時召開專題藥事會,且每年藥事會議不少于 2 次,充分考慮新增藥品的臨床應用,優化醫療機構藥品供應目錄,合理確定院內藥品品規數量。
此外,新疆在通知中也表示,要優化完善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考核機制,將合理使用的談判藥品單列,不納入醫療機構藥占比、次均費用等影響其落地的考核指標范圍。
同時加強對醫療機構臨床用藥行為的指導,督促轄區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談判藥品,不得以醫保總額限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限制、藥占比、DRG/DIP 支付方式改革、已納入單行支付管理等為由影響談判藥品落地。
此前,多地醫保局發文取消用藥數量的限制。丁香園對此進行了深度解析(點擊查看往期內容部:又一地發文!多地取消醫院用藥數量限制,怎么看待?)
圖源:各地發布,丁香園整理
此次通知自 2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對于最新版醫保目錄,新疆提出各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應于 2025 年 2 月底前召開藥事會,及時調整本機構用藥目錄,暢通國家談判藥品進院渠道,并于 3 月底前將召開專題藥事會及藥品配備情況報告屬地醫保、衛健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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