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參考案例《廣東富某建設有限公司訴廣東金某集團有限公司、新興縣新某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入庫編號:2024-01-2-115004)》(以下簡稱《參考案例》)的裁判要旨明確:“實踐中,消防及空調安裝工程,不僅包括消防和空調設施設備安裝,還涉及大量管網鋪設等隱蔽工程,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總工程項目上,與項目工程本身的關聯性高,屬于建設工程范疇。因此,當事人因履行消防及空調安裝工程合同發生的糾紛,不宜認定為承攬合同糾紛,應當認定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該案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與承攬合同糾紛的區分規則作了明確,為類似案件的管轄確定提供了指引。
實踐中,關于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等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糾紛的管轄確定仍存在爭議。因此,有必要結合相關規范性文件、《參考案例》的裁判要旨,進一步梳理并明確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糾紛的管轄確定規則。
part. 01
一、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理解
不一導致相關規范的適用統一性
受到影響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子案由,且與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等處于同一級別案由。可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不包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等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糾紛。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中指出:“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精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并不限于本案由中的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包括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這里也將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等部分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糾紛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而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等則應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然而,實踐中各地法院存在不同觀點和做法。例如,有的法院將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指明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甚至工程款債權轉讓、債務人與受讓人因債務履行發生的糾紛也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可見,由于對《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存在不同理解且尚無法律明文規定,實踐中對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等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糾紛是否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進而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存在分歧,這也對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適用統一性造成影響。
part. 02
二、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進行目的性擴張的必要性
目的性擴張一般是指法律文義所涵蓋的情形不能貫徹該規范的意旨,顯有越過該規范文義的必要,以將其適用范圍擴張至該文義原不包括的情形。基于此,目的性擴張的前提便是基于規范意旨有必要將本不屬于某一條文適用范圍的案件納入該條文適用范圍,并且無法通過擴大解釋將案件納入該條文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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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將部分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糾紛納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認定范圍
一般認為,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規范意旨在于方便法院調查相關不動產狀況及后期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也指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價評估、質量鑒定、留置權優先受償、執行拍賣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轄有利于案件的審理與執行。”概括而言,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范意旨主要有二:一是便于法院查明與建設工程緊密關聯的案件事實;二是便于法院后期對建設工程本身進行執行。基于此,至少部分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糾紛應納入《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認定范圍。例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監理服務通常在建設工程所在地開展,服務內容一般是工程質量控制、施工安全監督等,為查明案件事實,由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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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解釋無法滿足法律適用需求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也并非《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規定的案由,因此有觀點認為,該條款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亦并非僅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通過擴大解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可以囊括其他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糾紛。然而,從文義的角度來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文義范圍至少無法涵蓋諸如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換言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已經突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文義范圍的極限,無法通過擴大解釋將前述糾紛納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認定范圍。
因此,嚴格遵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文義范圍確定管轄有悖于規范意旨,有必要對其進行目的性擴張,使其認定范圍能夠涵蓋更多的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糾紛,以實現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范意旨。
part. 03
三、以“事實查明或案件執行與建設工程本身的緊密關聯性”為標準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如前所述,有必要通過目的性擴張拓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認定范圍。當然,并非所有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糾紛均可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否則與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純粹買賣合同糾紛都可能被納入認定范圍,將導致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糾紛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范圍不當擴大。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目的性擴張需緊密圍繞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范意旨展開,進言之,可以“事實查明或案件執行與建設工程本身的緊密關聯性”為標準認定《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具體而言,事實查明或案件執行與建設工程本身的緊密關聯性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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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標的是否直接轉化為建設工程的組成部分
所謂直接轉化,是指不經過中間事物徑直轉變。由此能夠排除將諸如為施工而訂立的建材、設備等買賣合同糾紛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可能,避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認定范圍的不當擴大。當合同標的已經直接轉化為建設工程的組成部分時,諸多案件事實需依托于建設工程本身方得以查明,這一點在《參考案例》的裁判要旨中亦有所體現。因此,當合同標的直接轉化為建設工程的組成部分時,一般應肯定事實查明與建設工程本身的緊密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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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核心履行內容是否大部分在建設工程項目現場進行
合同核心履行內容系指為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或缺且在人力、物力、時間等履約成本中占比最大的履行內容。當合同核心履行內容大部分在建設工程項目現場進行時,諸多案件事實也需依托于建設工程本身方得以查明。因此,當合同履行大部分時間在建設工程項目現場時,一般也應肯定事實查明與建設工程本身的緊密關聯性。據此,例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雖然需要前期一定的實地勘察,但其核心的設計工作卻大部分在設計單位內完成。故而,不宜將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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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執行標的物是否明確為建設工程本身
此處的明確,系指假設當原告訴訟請求得到支持時,執行標的物必然是建設工程本身。由此能排除將諸如可能導致建設工程作為執行標的物的借款合同糾紛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可能,避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認定范圍的不當擴大。當案件執行標的物明確為建設工程本身時,如果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外的法院管轄,將增加后期執行的成本。因此,當案件執行標的物明確為建設工程本身時,應肯定案件執行與建設工程本身的緊密關聯性。
來源:人民法院報
編輯:咕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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