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羅乾波
出品 |波哥看樓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1月15日對外發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據波哥看樓市觀察:
在該文件全文23條+4211個字中,皆是比較拗口和嚴謹的法律條文,不仔細去看和體會,很容易迷失在字里行間而昏昏欲睡,再加上與《民法典》和《公司法》等相關內容的交纏和勾連等,要想快速有效把握住其中的意思,也需要花一番功夫才能做到,不然,就會云里霧里、似是而非。
最近,我們也拜讀了官媒、律師和業內眾多朋友的有關解讀,各有角度、各有其妙,然而,整體上看,基本都是就某些具體條款或問題來闡述的,在總體的把控上語焉不詳、或基本沒有。
比如,律師朋友們喜歡一條條來分析和解讀,但是有顯得“法里法氣”,很多人看后,依然是百轉千回的;
比如,很多官媒等喜歡從具體的某些主要現實問題來分析,可是,也難以囊括23條的所有內容,而流于局部性的解讀,等等,不一而足。
誠然,千人千面,無可厚非。
在昨天的文章中,我們已經從宏觀和社會學角度做了一些分析,今天,再從整體邏輯上去進行一些不同角度的闡述,以便于大家能夠更好地把握住住其中的精髓。
今天的主要問題是:
如何更透徹地理解23條新規的內涵,而有效跟自己的實際生活結合起來?
畢竟,無論法律和政策,都來自于生活,也必須要歸結于生活,不然,都將能變成空中花、水中月。
好了,接下來就來初步簡析一二,以供各位參考。
◢其一,基于事實,解決問題,形成指引,以事理邏輯為核心,不參雜感情,冷靜而冷血。
這點,大家應該很好理解,就不多講了。
因為,法律或政策等一旦成文,就必須要考慮到更廣泛的普遍性,是基于絕大多是客觀情況做出的思考、界定或約束等,是一個以多制少的模式,不然,就會失去其立足的客觀基礎。
而就離婚這個社會性客觀事實而言,由于婚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情感完全或大尺度破裂等,感情是談不下去了,最后,都將歸結到利益層面,這是人類生活中的一個自古以來的實際。
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并不是國內外的法律要這樣干,而是人類共同的現實需要。
故而,一些網友說本次的23條離婚新規太炸裂和顯得非常的冷血等類說法,在波哥個人看來,他們的觀點實際上并未真正透徹搞懂其中的本質,有較強的主觀性和片面性,有流于表面之嫌。
一言以蔽之:
破鏡難圓,回歸于利益的合理分割,反而有利于雙方相忘于江湖,而易于讓各自從傷悲及郁悶的情感中有效走出來,對個人、對家庭、對社會等都是一個積極的舉措。
東邊日出西邊雨,道是無情卻有晴。
這是第一個基本原則,如果能理解不了,你必將會更加困惑或為情所傷。
◢其二,五大婚姻或類婚姻關系,條分縷析,讓民眾不再迷路。
最近,看到很多的文章,在其眾多的論述中,是感覺有點搞笑的,大多都沉溺于某些具體的細節中了,其問題也五花八門,在邏輯上混亂不清。
例如,我有一個小三,生了一個兒子,后面小三又結婚了,這個兒子的撫養問題如何解決?
例如,他有一同居女友,曾經送房松車,后面他離婚了,以前的房車還能拿回來嗎?
據波哥看樓市觀察,上述婚姻法23條新規里面,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沒有,此次完全將5類婚姻或類婚姻關系做了一次全面的大解構,以前數十年來的各類主流或擦邊的情況,都已經歸納成五大類情況,皆進行了清晰的界定和闡釋。
重婚+假離婚+同居+再婚+初婚,這五類情況,在23條內容里,完全納入了一盤棋,并各自相應做了有效的針對性的設計,把現實生活中的不同情況進行合理和全面的統合,對比以前,是一次重大的優化和變化。
相對過去的相關法律類文件,本次的23條更加全面和徹底,第一次在國家層面將上述5大類情況擺在桌面上了,各類情況下的眾多人不再迷茫了,正視、正見,才能得正果。
為什么這樣講?
據波哥看樓市觀察:
●“重婚”,人人喊打,大家都知道,無需多言;
●“假離婚”,在財產轉移和樓市限購后特別多,同時,由于相關利益的驅動,由假變真的案例也此起彼伏而引發出眾多的社會問題等;
●“同居”現象頻發,所牽扯的糾紛也非常多,不得不考慮;
●“再婚”,所導致的繼父繼母及其子女的復雜關系和有關利益的牽絆等,在現實生活中也是一個相對大比例的情況,都要照顧到。
在加上,更值得觀察和考慮的“初婚”情況,此為社會的主流和正常行為更需要去保護雙方之間的各自合理合法的利益。
以上五種情形,皆為現實社會中的客觀存在,在后面的兩個情況之外的其他三個方面,前面的三個關系,欲完全去禁止,都很難做得到,這些事情早已超脫了法律范疇,是人性和情感等的交織體,十分的復雜,屢禁難絕,你又能有什么辦法呢?
只能,依據各自不同的情況,去分而疏導和治之。
譬如,在假離婚上,如果在法律層面支持,那么,結婚證和離婚證就會變成一張廢紙,誰還會去相信呢?
法律,也就變成了兒戲。
◢其三,首先合法+付出、價值和利益的主次和對等原則,一以貫之,邊界更加清晰。
縱觀全文,在上述23條婚姻發新規中,除涉及孩子歸屬及其相關權益的7條外,其余16條都可歸結為財產方面的劃分和界定方式。
下面,簡單歸納一下。
第1、2、4+18和19條,主要側重于不同的婚姻及其關系的狀態,從重婚、假離婚、同居和再婚四個方面做了相應的清楚界定,不同情況,在相關條款中都能找到具體的指引。
其他的11條,主要從財產、股權、繼承權和家務承擔及疾病5個方面來分別約定的,其中,在財產上的第5-8條,充分考慮了房產加名和給予、直播打賞、財產贈與和房產由出資方享有的四類具體情況,在財產的分割上明確了具體的操作路徑。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股權方面,無論是某一方持有的股權還是雙方共同投資下的股權,在處置方式上,又充分參考了公司法等文件的精神,有一定的超脫,跟房產、現金等處置模式不太一樣,這點大家一定要注意區分。
在涉及股權處置的方面,主要有兩條——“第9和第10條”,參見下圖。
為什么會這樣?
主要是因為股權涉及到公司和商業實體的經營等問題,如果因為夫妻雙方的離婚等糾紛或鬧劇等,如果按上述其他財產的處置方式,就很容易把一家公司或上市企業搞殘廢和搞崩潰等,這就有點用蚊子來打大炮的感覺了。
最后傷害的企業、產業和經濟方面的問題了,故而,婚姻法新規對此做了有效的區隔和相應的攔截,而將其限定在一定的范圍內了。
另外,就是在房產資產和現金兩個方面的變化上,也一一做了有效的針對性和交叉性的方式設計,讓大家更加清楚了。
例如,張三和李四是夫妻,張三背著李四給“第三者”小王送了8萬塊錢;李四發現后,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張三的贈與行為無效,并有權要求小王返還財產。
例如,小明和小紅結婚后,小明又與小王重婚。后來,小紅去世了,但是小明與小王的婚姻依然無效;如果小王結婚時并不知道小明已婚,小王可以要求小明賠償損害等。
如上,歸納而言,上述的條文,除股權外,其他財產的處置,實際上暗含了一個基本原則——在婚姻的合法性內,誰出資誰受益,為第一性原則;不合法的情況,依據法律的要求,可在一定范圍內根據不同實情來酌情考慮。
下面,再來簡單歸納一下。
據波哥看樓市觀察,本次婚姻法新規的23條內,在事實和邏輯層面,進行了有效的統合和歸納,但是在具體的行文過程中,又進行了打散性的陳述,而變成了一條一條的文字鋪排模式,如果按順序去閱讀,短時間內很難將其拼合成一張大圖,很容易陷于局面層面的認知中。
而顯得支離破碎或盲人摸象。
然而,經由眾多精英搞出來的重要法律文件,不可能就是期望達成這樣的肢解性的效果。
因此,如果,讀過書或有一定思考能力的話,決然不會去簡單視之。
近日,有不少粉絲在我們后臺留言,希望我們去解讀一下這個政策的內涵,能讓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有效弄懂其中的主要意思,基于此,今天,波哥對此,主要從文件的主要及其核心邏輯上進行了以上的一些簡單解讀,在思考和觀察的角度上,和別人不一樣。
因為,我們認為,要真正搞懂一個文件,在其框架內一一對應,非常的普通,很難達到力透紙背的效果,這都是比較淺層的認識;如果,再能回過頭來觀察和思考文件的結構及其邏輯,會有更深的認知;當然,第三,如能從其中看到更多更深更遠的東西等,而從本質上來揣摩等,那么,你就能洞察一切,超然物外。
對此,古人云:
“看山是山,看山不是山,看山還是山”,這三層境界,也適用于本次23條新規的認識。
什么意思?在此就不去啰嗦了,此略。
最后,摘錄一下李宗盛《凡人歌》中的歌詞來作本文的結尾,感覺比較合適,如下:
你我皆凡人,生在人世間;
終日奔波苦,一刻不得閑;
既然不是仙,難免有雜念;
道義放兩旁,利字擺中間;
多少男子漢,一怒為紅顏;
多少同林鳥,已成分飛燕;
人生何其短,何必苦苦戀;
愛人不見了,向誰去喊冤;
問你何時曾看見,這世界為了人們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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