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當事人來說,勝訴了卻只得到一紙判決,并不能真正維護自己的權益,被執行人拒執現象普遍存在,致使勝訴的判決卻是一張白紙,僅僅是一個形式上的權益,不僅有損勝訴方的合法權益,對司法權威及政府公信力也是極大的挑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我國已經明確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下稱“拒執罪”),但在司法實踐中對該罪的適用率卻不高,仍有大批量的被執行人在逃避或抗拒執行,致使生效的判決執行大打折扣。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13號,以下簡稱《解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對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有重大作用。
《北盈律所·專題研究|“終本”之后,對被執行人將采取哪些措施?|終本再執行實務專題研究系列(四)》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基礎上,《解釋》進一步列舉了十項“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五項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包括了妨害執行、因拒不執行致使申請執行人自殺、自殘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惡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虛假和解、虛假轉讓財產權益;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等等涉及人身及財產方面的條款。
此外,《解釋》還增加了“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這一兜底條款。
關于從重情節,《解釋》規定,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關于從輕情節,《解釋》規定,在提起公訴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解釋》規定,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可以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不少的被執行人在訴訟開始之前就預料到自己會敗訴,所以提前完成了財產轉移。此條規定將將逃避執行義務的時間節點明確提前至“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可以對被執行人通過“打時間差”轉移財產的行為進行有效的規避。
《解釋》規定,案外人明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與其通謀,協助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論處。
《解釋》規定,對被告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訴時,對其故意毀損、無償處分、以明顯不合理價格處分、虛假轉讓等方式違法處置的財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交由執行法院依法處置。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偵查移送情況對涉案財產進行審查,在提起公訴時對涉案財產提出明確處理意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對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原文
北盈律所·專題研究|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如何處理|終本再執行實務專題研究系列(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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