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微信等
即時通訊工具的普及
人際溝通變得更加便捷
許多重要事務
也開始通過微信處理
然而
這種便利性也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圖源:廣西云-廣西日報
近日
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就審理了一起
與微信社交相關的詐騙案件
被告人陳某因出借
個人銀行卡用于
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被依法判刑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南寧某海鮮批發交易市場老板鐘某收到一條陌生微信好友申請。通過驗證后,對方自稱藍某,表示正在某酒店招待單位領導用餐,需要采購一批海鮮,并要求鐘某送貨至酒店。鐘某按要求備貨送達后,藍某卻未支付貨款。
次日,藍某再次聯系鐘某,詢問是否有東參等高檔海鮮。得知鐘某無貨后,藍某"熱心"推薦了一個名為"某某海味批發零售商"的微信賬號,建議鐘某先向其拿貨再轉售給自己。
鐘某隨即與該"批發商"商定貨物,對方要求預付一半貨款,共計36000元。于是,鐘某向藍某催要前日的20000元貨款,同時要求其預付新訂單的一半貨款36000元。藍某隨即發來兩張顯示分別為20000元和36000元的"轉賬記錄"截圖。
然而,鐘某賬戶并未實際收到款項。藍某解釋稱,這是因對公賬戶向私人賬戶轉賬存在兩小時延遲。鐘某核對截圖上的銀行卡號無誤后,誤以為款項已轉出,便按照"批發商"的指示,將36000元貨款轉入了戶名為陳某的指定銀行卡。
轉賬后,鐘某遲遲未收到貨物,貨款也始終未到賬,這才意識到自己被騙,隨即報警。警方根據線索,將接收貨款的銀行卡戶主陳某抓獲。經查,陳某涉嫌參與網絡電信詐騙。
調查發現,陳某在明知上游資金可能系違法犯罪所得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及密碼等提供給他人用于轉移贓款,并協助取現。其銀行卡被藍某等詐騙分子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其中涉及被害人鐘某被騙資金共計36000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銀行卡轉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提供本人銀行賬戶供犯罪使用,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據此,法院依法判處陳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件宣判后,陳某服判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現已生效。
另悉,藍某等詐騙分子,公安機關正在全力追查中。
法官說法
主辦法官 劉紹鋒
微信加好友要慎重。陌生人忽然加微信好友時,一定要認真確認對方身份,不要隨意添加,不要隨意向陌生人透露個人信息。
在移動支付時代,騙子的詐騙手法層出不窮。常見套路之一是冒充買家,謊稱已向賣家轉賬,利用偽造的轉賬憑證,以“銀行延遲到賬”為借口,誘騙受害人先行發貨或支付錢款。法官在此提醒廣大民眾:進行轉賬交易時務必提高警惕,切勿輕信社交網絡發來的轉賬截圖。發生交易時,務必通過登錄銀行官方APP、網銀,或前往銀行ATM機、柜臺查詢確認款項實際到賬后,方可進行后續操作,切莫因一時疏忽上當受騙。若發現對方身份或信息可疑,或不幸被騙,務必第一時間保存聊天記錄、銀行賬號等關鍵證據,并及時報警,依法維權。同時,切勿為蠅頭小利參與任何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如出租、出售銀行卡、手機卡等,此類行為可能構成盜竊罪、詐騙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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