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佳節
寄托著中國人
迎祥納福的美好愿望
在這個團圓的時刻里
有很多人肯定想
好好慶祝一下
但!是!注意啦!
元宵節
彭州市全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彭州相關部門將嚴肅查處非法生產、儲存、運輸、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一經查實,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予以罰款、拘留等處罰,造成刑事案件的將依照《刑法》嚴肅處理。
實施禁燃禁放專項行動。各鎮(街道)加強統籌安排,組織村(社區)整合力量,定人、定崗、定責,做好巡邏防控,以場鎮建成區、小區門口、空曠地帶以及城鄉結合部等區域為重點,加強元宵節當天煙花爆竹禁燃禁放宣傳引導和巡查檢查。
煙花爆竹是極具危險性的爆炸物品
非法生產、經營、儲存將
會對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
構成嚴重威脅
特別要警惕
非法生產、銷售、存儲煙花爆竹等行為
01
非法生產危害性
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危害性極大,極易造成群死群傷的災難性后果。從事非法生產煙花爆竹活動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產活動,同時也對社會公共安全具有潛在的、間接的威脅。
02
非法銷售危害性
非法購銷的煙花爆竹,未經有關部門依法審查或未辦理購銷等手續而直接進入市場,在經營成本上較為低廉且缺乏嚴格的管理,質量無法得到保證,極易引發安全事故。
03
非法儲存危害性
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窩點周圍環境、人員等較為復雜。若大量煙花爆竹堆放在狹小空間里,對周邊的居民構成極大的威脅。一旦遇到火星將產生極其嚴重的后果。
法律解讀
非法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
是指單位或個人
未經國家許可從事
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
無依法批準的煙花爆竹生產
經營企業或零售經營者
在轄區范圍內
所有的煙花爆竹生產、銷售經營、儲存行為
均屬于非法行為
01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455號令)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2
對非法銷售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03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來源:彭州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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