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小孩玩耍墜入下水道受傷,
誰擔責?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9日下午,家住益陽市赫山區某安置小區的2周歲幼童陳某某在家長陪同下玩耍時墜入一下水道井中不幸受傷,致其十級傷殘。系其法定監護人的陳某某母親遂將案涉工程的承包方某建筑公司及某街道辦事處訴至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上述被告共同對陳某某墜井產生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查明
為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該院承辦法官伍敏菁親自前往事故現場,了解到某建筑公司系該小區排水工程施工方,事故發生時案涉項目尚未竣工,小區內存在多處下水道井尚未安裝井蓋,本案受害者陳某某所墜入的下水道井僅用簡易木板予以遮掩。
法院判決
因此,法院在審理后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導致陳某某受傷的下水道系某建筑公司的施工區域,某建筑公司未設置明顯警示標注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僅用一塊簡易木板遮掩存在安全隱患,明顯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某街道辦事處將案涉工程發包給某建筑公司后,依據其合同約定,應當派遣相應管理人員駐工地,對某建筑公司未在施工地點采取安全措施的行為,應當及時進行提示或管理,存在管理上的失職,亦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陳某某年僅兩周歲,其監護人也應該承擔高度的注意義務。監護人讓陳某某在施工現場玩耍、脫離監護導致事故的釀成,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某建筑公司、某街道辦事處、監護人分別按照70%、5%、25%的標準承擔責任。判決送達各方當事人后,均服判息訴。
安全無小事,責任重于泰山。每一起安全事故的發生,都不是偶然,而是安全意識淡薄、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必然結果。一方面,施工單位必須深刻反思,切實履行安全責任,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另一方面,家長也要嚴格落實相關的監護責任,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提升孩子的自我保護意識,讓小孩遠離危險區域。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官網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昌子宣
2025年第25期之一
總第17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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