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犯了事
父親花錢找關系“撈人”
結果人沒“撈到”
反而上當受騙
案情回顧
小羅因涉嫌容留吸毒罪需要羈押于南城縣看守所。被告人張某知道后,主動聯系小羅的父親老羅,表示自己可以找關系幫助小羅從看守所辦理釋放手續。
2024年1月,張某先后騙取老羅四條粗支1916香煙、兩瓶五糧液酒、人民幣15000元。老羅識破張某的騙局后,張某通過其妹妹歸還老羅11500元,其余所騙財物均用于個人消費。
法院審理
南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鑒于被告人張某具有坦白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綜上,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官提醒
法律面前無特權
司法公正不容侵犯
為親人提供幫助和支持
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
不要相信所謂的有關系的“能人”
謹防人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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