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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罪犯莫某某宣告緩刑執行部分,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隨著審判長沉穩而有力的聲音落下,罪犯莫某某因違反社區矯正監管規定,其宣告緩刑的執行部分被依法撤銷,等待他的將是高墻內的鐵窗生涯。
在這個本應花好月圓、萬家團圓的元宵佳節,莫某某卻只能在冰冷的牢獄中度過,為自己的錯誤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2024年11月,莫某某因犯盜竊罪被蒼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這本是他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的寶貴機會。然而,面對這份來之不易的“自由”,莫某某卻選擇了逃避與抗拒。
蒼梧縣司法局在收到莫某某的法律文書后,第一時間便嘗試與其取得聯系,履行監管職責。但電話那頭,始終是冰冷的無法接通提示音。司法局并未放棄,迅速向縣公安局發函,請求協助查找。然而,經過縣公安局的多次努力查找,仍未能發現莫某某的蹤跡。此后,縣司法局又多次撥打莫某某的電話,并先后五次前往其居住的村小組進行實地查找,但均未果。直至2025年1月13日,莫某某依舊惡意逃避監管,仍未到司法局報到并接受社區矯正,嚴重違反了社區矯正規定。
蒼梧縣司法局秉持著維護法律公正、捍衛社會秩序的堅定信念,認定莫某某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為以儆效尤,縣司法局果斷依法提請縣人民法院撤銷緩刑。蒼梧縣人民法院經審慎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五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撤銷原判刑罰,對莫某某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六個月。
緩刑也是“刑”,是高墻之外的“自由”,是根據法律規定給符合條件的罪犯一次監外改過自新的機會。獲得緩刑的罪犯應當倍加珍惜這次機會,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監督管理規定,積極接受教育改造。只有這樣,才能在緩刑結束后順利回歸社會,重新開啟新的人生篇章。然而,莫某某卻心存僥幸、觸碰紅線、以身試法,最終將自己再次送入了“高墻”之內。
此事件也警示著廣大社區矯正對象:要時刻牢記自己的身份與責任,切勿心存僥幸心理,嚴格遵守社區矯正的各項規定。同時,相關部門也應繼續加強監管力度,確保社區矯正工作的有效開展,為社會的和諧穩定貢獻力量。
來源:蒼梧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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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太平微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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