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高法2024年發布的養老【糾】紛典型案例之一。案件告訴我們,養老機構需以“如履薄冰”的態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而經營者更應堅守法律底線,避免因疏忽付出沉重代價。
以案釋法491養老老人一氧化碳中毒案
本案是高法2024年發布的養老【糾】紛典型案例之一。案件告訴我們,養老機構需以“如履薄冰”的態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而經營者更應堅守法律底線,避免因疏忽付出沉重代價。
一、案情簡介
潘某入住某養老院并選擇一級護理服務。其房間位于三樓,窗戶右側緊鄰一樓某浴室的煙囪。事發當日凌晨,養老院巡查時發現潘某在床上昏迷,送醫后確診為一氧化碳中毒,經搶救無效去世。經住建部門現場勘驗,浴室排煙管道與老人居室窗口水平間距僅0.8米,且未設置防氣體逆流裝置。環境監測報告顯示,事發當日室內一氧化碳濃度峰值達800ppm,超出安全標準10倍以上。認定浴室在作業的過程中產生的一氧化碳,通過窗戶滲透至潘某房間,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判決結果及理由
法庭判決:
涉案養老院與浴室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同賠償潘某家屬所有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判決理由:
1.養老院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作為專業養老機構,理應預見到浴室煙囪距離老人房間過近,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卻未要求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放任風險存在;
2.浴室存在重大過錯:
作為浴室經營方,對排氣煙囪的安裝鋪設負有責任,其明知樓上房間有老人居住,卻未對排氣管的位置進行合理放置,也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忽視有毒氣體泄漏風險,違反安全操作規范。
三、案件的警示
1.養老機構,對于入住的老人具有安全保護義務,不能采取漠視、放任的態度,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經營者更應當提高安全意識,按照安全操作規范歸置設備設施,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配套設備、設施要及時進行整改,避免發生安全事故。提高安全防護意識,加強對安全隱患的整改,這既是經營者對自身的保護,更是社會責任的體現。
四、相關法律依據
1.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 民法典同時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 老年人利益保障法規定,養老機構應當保障老年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提供符合標準的設施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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