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聿和·好文 | 馬浩方 董燕 楊建軍:稅務審判專業化機制建設的實踐探索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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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簡 介


馬浩方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三級高級法官,法學碩士,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干,主要從事行政審判研究。


董燕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稅務審判庭庭長,三級高級法官,法學博士,主要從事行政審判、審判監督管理研究,曾主筆多個上海法院重點招標課題,多次獲優秀課題獎。


楊建軍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稅務審判庭審判員,法學碩士,承擔上海市法學會課題、上海市全面依法治市課題等12項市級課題,多篇論文發表在《人民司法》《上海審判實踐》等刊物。

摘要

上海法院稅務審判庭的成立,探索出稅務司法專業化領域的一條全新道路,適應了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和稅收營商環境建設的時代需求。從上海經驗可以看出,稅務審判專業化機制建設需要充分考量訴訟便利化、法治化、專業化要求,以涉稅爭議實質性解決為目的,做好集中管轄便民舉措、涉稅權利人訴權保障、源頭治理上的府院良性互動、專業人才培養上的院校合作、示范案例培育上的裁判標準統一,實現稅務執法的法治化和稅務審判的專業化,最終維護國家稅收安全,保護納稅主體合法權益,使涉稅市場主體有更多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關鍵詞

稅務審判;集中管轄;審判專業化

全 文 悅 覽

隨著財稅體制改革和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涉稅案件逐年增多,稅務司法的專業化問題日益受到各界的廣泛關注。特別是在世界銀行最新營商環境評估指標中,涉稅糾紛的專業化解決機制是一項重要指標。在此大背景下,專業化稅務審判機制建設成為司法實踐的迫切需求。2024年2月23日,全國首個稅務審判庭在上海法院揭牌成立,“上海模式”走出了稅務審判專業化建設的一種全新探索。上海稅務審判庭的成立標志著稅務審判專業化、稅務審判機構專門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邁出重要一步,同時也引發了關于稅務審判專業化的必要性和具體建設路徑的思考。

一、

稅務審判專業化機制建設的

時代需求與現實意義

(一)稅務審判專業化機制建設的背景需求

稅收作為國家公共財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來源,“上牽治國安邦,下系納稅人基本權利,關乎國家的長治久安”,在國家治理中起著基礎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黨的二十大報告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對當前我國對外營商環境提出了具體要求,提出要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要依法保護外商投資權益,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稅收營商環境是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激發經營主體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近年來,我國在稅務領域一直推進“放管服”改革,完善稅務監管體系,發揮稅收政策在吸引外國投資、促進國內投資等方面的積極作用。與此同時,2023年5月,世界銀行正式發布營商環境評估體系文件。“世界銀行營商環境的評估體系與評估方法,是優化營商環境之‘術’,當然值得我國充分吸收借鑒”。根據最新營商環境評估指標說明,“稅收指標”尤其關注稅務爭議解決的獨立性和專業性問題。在此要求下,稅務爭議解決成為衡量一個區域營商環境水平法治化程度的一項重要指標。而司法水平在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國家稅收權益與納稅人權益保護漸趨衡平化的當下,涉稅糾紛日益增多,納稅人訴訟救濟的需求快速增長;另一方面,在稅收征管領域,因涉稅金額巨大、法律關系交織、政策靈活多變等各種因素,涉稅糾紛的專業化和精細化對稅務審判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對極具專業性的稅務爭端,設立與之相對應的專門審理機構,順應司法專業化發展趨勢,將糾紛交由具備專門行業知識和審判經驗的人員處理,對稅務案件實施集中管轄、進行集約化審理,符合現代法治要求,是貫徹稅收法律、保護納稅人權利、實現國家稅權的有力保障。

(二)稅務審判專業化機制建設的重要意義

實施稅務案件集中管轄,建立完善稅務審判專業化機制的目的在于通過專業化稅務審判機構的設立、稅務案件的集約化審理,整合司法訴訟資源,統一涉稅案件司法裁判標準,提升稅務審判的專業化水平,節省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與由一般法院在不同審判庭之間分散處理涉稅案件相比較,專門的專業化審判機構更能體現司法能動性、裁判專業性和裁判示范性,對于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增強稅收安全和稅法規則的確定性具有重要意義。

1.構建稅務審判專業化機制是貫徹落實中央深入推進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黨的二十大對稅務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健全現代預算制度、優化稅制結構、完善財政轉移支付體系,以實現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目標。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再次提出要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健全有利于高質量發展、社會公平、市場統一的稅收制度,優化稅制結構;研究同新業態相適應的稅收制度,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等等。在此時代大背景下,人民法院通過完善稅務糾紛解決機制,能更好地發揮審判職能,高效審理各類稅務糾紛案件,監督和支持稅務部門依法行政,為推進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稅務監管體系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撐。

2.構建稅務審判專業化機制是對標國際最高標準、最好水平,著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大舉措。稅務司法專業化是優化營商環境的必要舉措。營商環境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軟實力,也是核心競爭力。打造法治化國際營商環境事關國家戰略實施、事關經濟社會發展。2024年上海作為世界銀行對我國營商環境評估的唯一樣本城市,對于展現中國營商環境的全球地位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根據世界銀行評估標準,行政訴訟渠道為“稅務法庭、稅務法院或設立專門稅務分庭的法院”或“獨立的外部專家、審查委員會或委員會”時,“第二級復議機制”指標可以得分。而法院和法官是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不可或缺的重要主體,擔負著向市場主體傳遞公平正義的重要使命。為對標國際最高標準、最好水平,必須補齊“納稅”指標“第二級復議機制”的短板,因此,在上海法院成立稅務審判庭,可以進一步提升稅務審判機構的辨識度和可視性,進而提升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成熟度評估指標。

3.構建稅務審判專業化機制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提升稅務審判水平和培養稅務審判人才的重要體現。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稅務糾紛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問題也越來越復雜,對稅務審判人才提出了更高的專業要求。而且,經濟社會進一步向專業化和精尖化方向變革,司法糾紛的日益細化需要更加專業化的審判方式。人民法院通過建立專業化的稅務審判機制,對稅務案件實施集中管轄,能夠以集中管轄、集約化審理促進稅務審判專業化水平的提升,對于依法保護廣大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具有一定積極作用。

二、

稅務審判專業化機制建設的

主要考量因素

人民法院推動稅務審判專業化機制改革既涉及法院組織架構改革,又涉及案件類型的管轄調整,必然要綜合考慮法院體制建設、審判職能發揮和案件管理等多方面的因素。

(一)司法改革角度:以便利化為重要著力點,重在便于法院案件審理和當事人訴訟

訴訟便利性,是人民法院推動司法改革舉措和保障當事人參與訴訟的感受度的重要方面。為更便捷、更高效解決涉稅爭議,通過構建稅務審判專業化機制,實施稅務案件集中管轄,需要綜合考慮人民法院人財物的配置、涉稅案件集約化審理的資源優勢、設立法院承受能力和審判水平,還需考慮對當事人訴訟所產生的影響。特別是集中管轄區域分布較廣時,對距離較遠當事人的訴訟參與和法院審理案件勢必會造成一定影響,有必要通過相關審判機制的構建,創造更多的便利性條件。

(二)營商環境角度:以法治化為落腳點,重在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國家稅收征管改革要求加強稅務審判專業化建設,從司法審查角度推動稅務機關執法水平和服務水平提升,推動稅收營商環境優化提升。2015年10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7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第6部分“構建稅收共治格局”第30項“健全稅收司法保障機制”中要求,加強涉稅案件審判隊伍專業化建設,由相對固定的審判人員、合議庭審理涉稅案件。2021年3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第6部分“持續深化拓展稅收共治格局”第23項任務“強化稅收司法保障”中提出,完善涉稅司法解釋,明晰司法裁判標準。確定由專業審判機構或人員來審理稅務案件,有助于在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中保持稅務執法與司法審查的標準統一。

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指標要求建立稅務審判專業化機制,提供明確清晰的涉稅爭議解決渠道。根據世界銀行最新營商環境評估指標,專業、公正的涉稅爭議解決機制是“納稅”項下的重要評估指標之一。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專業化的稅務審判機制能夠給予涉稅主體提供明確的權利救濟指引,提升稅法規則和司法裁判標準的確定性,有助于指引企業加強稅收合規建設和風險管理。

法治的核心在于提供確定性,而營商環境法治化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明確、穩定的法律規范體系可以有效增強市場的可預期性。在稅收領域,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建設不僅在于稅收行政執法水平的提升,更在于為涉稅市場主體提供專業、公正的涉稅爭議解決法律途徑。這也是構建稅務審判專業化機制的主要目的。對稅務審判而言,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就是要通過公正高效的審判,有效提升市場主體對稅收營商環境的體驗感滿意度,至少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1)訴權的充分保護,讓涉稅主體能夠及時有效尋求權利救濟。(2)涉稅爭議的及時有效解決,盡快減少涉稅爭議對企業經營的實際影響。(3)涉稅爭議的源頭減少,盡量避免涉稅風險。

(三)案件審理角度:以專業化為出發點,重在提升稅務審判專業化能力和水平

隨著財稅制度的不斷改革和依法治稅的深入推進,涉稅案件數量呈現日益增多的狀況,涉稅爭議內容呈現多元化和復雜化趨勢,對稅務審判的專業化提出了新的挑戰。稅務審判專業性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1)稅收法律規范較為龐雜,且歷史沿革較為復雜,需要對此系統全面把握。稅收法律規范涉及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等多個稅種,涉及各種不同的應稅行為,認定不同的應稅行為適用的稅率各有不同,而且適用何種稅種、何種稅率,甚至是否應予征稅,有時還需考慮稅收法律規范的歷史沿革。(2)稅務行政案件往往涉及行政、民事、刑事交叉,審理規則較為復雜。稅務行政案件中納稅人的應稅行為多為民事行為,稅務機關對該民事行為的認定是否可穿透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對其進行實質審查,進而據此實質課稅,是審判實踐中經常要面臨的問題。對納稅義務主體的認定等,也往往會涉及民事法律規范的適用。另外,很多稅務行政案件則會涉及行政、刑事的銜接和反向銜接等問題。(3)稅務行政案件的立案條件審查具有復雜性。稅務行政案件中的原告資格、先行復議的范圍等問題,實踐中均容易產生爭議。因此,應通過相關審判機制的構建,促進稅務審判的專業化建設,提升專業化審判能力和水平。

三、

上海法院稅務審判專業化的

實踐探索與機制建設

(一)稅務司法專業化在上海法院的落地與探索

2024年2月23日,經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設立稅務審判庭,集中管轄上海市以稅務部門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在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加掛稅務審判庭牌子,集中管轄由原上海市相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稅務部門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和以稅務部門為被上訴人或上訴人的二審行政案件。同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上海法院深入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專項行動計劃(7.0版)》,將稅務審判專業化機制建設作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

法治理想的實現必然需要通過一系列具體制度和應用技術來推動落實。沒有具體的制度和技術的保障,任何偉大的理想不僅不能實現,而且可能出現重大失誤。探索相對獨立的、專門化的稅務法庭,無疑是應對涉稅爭議解決獨立性和專業化的可行路徑。稅務審判庭在上海法院的設立,標志著稅務審判專業化機構在司法實踐中逐步落地,掀開稅務司法專業化的序幕。

(二)稅務審判專業化機制建設的上海經驗

上海稅務審判庭的建立有著特殊的戰略機遇,是在迎接世界銀行最新營商環境評估體系背景下應運而生的。這就決定了上海稅務審判庭與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之間存在天然的緊密聯系,構建公正、專業的稅務審判機制成為其源動力。以上鐵法院為例,該院以“完善稅務糾紛解決機制”為目的,積極構建與集中管轄相適應的稅務審判工作機制,從訴訟便民、涉稅爭議實質化解、稅務審判專業化等方面大力推進稅務審判專業化機制建設。

1.構建稅務審判專業化機制的基本原則。

上海稅務審判庭集中于稅務行政案件的集約化審理,在稅務審判專業機制建設上體現了鮮明的行政審判特點,同時融合了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要求,相關審判機制建設體現了以下4個原則:(1)便民原則。以方便當事人訴訟為原則建立和完善稅務審判工作機制,將稅務行政案件集中管轄對當事人的影響降到最低。(2)合法性兼顧合理性原則。稅務行政案件應堅持合法性審查原則,對被訴稅務行政行為的執法權限、執法程序、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同時,在稅款的計算、滯納金的收取以及行政處罰的裁量等方面,要兼顧合理性審查,對明顯不當或者嚴重不合理的,以適當方式予以糾正,切實監督支持稅務機關依法行政,維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3)實質解紛原則。通過稅務審判實質解決當事人的稅務爭議,是提升市場主體體驗感、滿意度的重要方面,也是促進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相關稅務審判機制的建立,應在立案、審理等各環節有助于稅務糾紛的實質解決,防止訴訟程序的空轉。(4)源頭預防原則。涉稅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根本目標應在于提高稅收管理法治化水平,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涉稅爭議。相關稅務審判機制的建立,應立足于法院的依法能動履職,加強司法、行政良性互動,助力提升稅務依法行政水平,努力實現涉稅爭議的源頭治理。

2.稅務審判專業化機制建設的主要內容。

(1)加強立審銜接,推出訴訟便民舉措,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落實好稅務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改革要求,加強與立案庭的立審會商,理順立案釋明、訴前調解、立審工作流程等,統一立案審查標準。一是設立稅務行政案件立案專窗,推進電子送達、在線訴訟,探索跨域立案、巡回審判等方式,為當事人特別是郊區當事人參與訴訟提供便利。二是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依法規制濫訴行為。對當事人不能通過其他途徑尋求法律救濟的,應在現行行政訴訟法律框架下,盡可能給予其救濟途徑;對涉嫌“職業舉報”等不正當行使訴權的當事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依法規制。三是發揮多元解紛功能,暢通訴調對接、行政復議先行等渠道作用。增加熟悉稅務業務的專業人員作為調解員參與訴前調解。在立案時加強釋明,引導當事人先行選擇行政調解、行政復議等行政機關自行協調化解方式,提高爭議解決效率。據統計,目前上海市在復議階段稅務機關的自行糾錯率達11%,協調化解率達32.4%,行政復議在化解稅務爭議中主渠道作用較為明顯。

(2)加強稅務爭議實質化解,全力做好協調化解工作,防止程序空轉。稅務審判應牢固樹立“以當事人為中心”“以庭審為中心”理念,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堅決防止消極審判、就案辦案、機械司法。對合法行政行為依法予以支持,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對經審查確屬違法的,依法予以撤銷或確認違法;對稅款計算錯誤等情形,且稅務機關沒有裁量空間的,探索適用變更判決;對于行政機關有裁量空間的,在撤銷被訴行政行為的同時可明確重作時應主要考量的因素,盡可能實質解決爭議,避免程序空轉;對于當事人實質訴求具有合理性的,努力通過協調化解滿足其實質訴求。上海稅務審判庭成立以來,一直把稅務爭議的實質解決作為審判工作重點,協調化解了一批涉稅行政案件,稅務行政案件的協調化解率維持在35%左右。比如,在一起納稅信用評級案件中,稅務機關的納稅信用評級系統根據相關納稅數據自動下調某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評價,對其后續經營產生較大影響。法院在案件審理中關注到該企業納稅數據異常受到國內外疫情影響,對外貿易交易受到限制,于是一方面與稅務機關溝通了解納稅信用等級評價規定,一方面向該企業釋明,幫助其補充經營受影響的證據材料。最終該案經協調化解,該企業實現納稅信用評級調整,稅務爭議得到實質化解。

(3)拓展府院良性互動形式,匯聚多方合力,提升稅務審判與稅務執法水平。立足于稅務行政案件特點,加強與稅務機關的良性互動,發揮稅務爭議行政復議的主渠道作用,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涉稅爭議,助力稅務審判與稅務執法水平提升。一是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旁聽、講評“三合一”工作機制為抓手,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及相關案件協調化解。2024年3月29日,上鐵法院稅務審判庭首案開庭,同時開展庭審、旁聽、講評“三合一”活動,兩被告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出庭應訴,上海全市稅務系統組織工作人員800余人參與旁聽。二是聯合開展共性法律問題研討和典型案例發布。對實踐中爭議較大的法律問題進行專題研討,形成共識;對相關典型案例予以發布,明確社會預期,減少相關行政爭議。截至2024年7月,已圍繞受票企業與上游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之間的利害關系、稅收滯納金的性質及金額計算、稅務檢舉人的訴權保障、涉小區地下車庫土地增值稅清算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等問題開展多次專題研討。三是加強稅務執法、復議與訴訟的有效銜接。通過加強與稅務執法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溝通,開展稅務執法、復議、司法業務骨干同堂培訓,安排稅務一線執法人員走進法院,零距離旁聽稅務案件審理,暢通多元化的涉稅爭議解決機制,規范、統一辦案標準,爭取從源頭上化解涉稅行政爭議。2024年5月20日至24日,上鐵法院與上海市稅務局開展稅務行政審判、行政復議、行政執法同堂培訓,就稅務行政執法與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稅務實踐與最新政策解讀、社保費征管體制改革與社保爭議處理等問題開展系統培訓學習。四是制發司法建議和白皮書。對個案、類案審理中發現的稅務執法問題,通過制發司法建議等形式向稅務機關指出,規范執法要求;同時,梳理分析一定時期內的稅務行政案件,制作發送稅務審判專項白皮書,統一執法標準。2024年6月,針對在一起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審理中發現的被告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及應訴中存在的被訴答復援引法律依據不夠全面、庭前舉證提交證據材料不夠完整、庭審應訴說理不夠透徹等問題,制發了首份關于規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的司法建議,并同步抄送上海市稅務局。被告某區稅務局收悉后高度重視,以書面形式反饋,表示將圍繞建議指出的問題組織自查梳理,加強臺賬管理、案卷管理、文書庫建設,優化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法制專題培訓,努力提升庭審應訴水平。上海市稅務局要求全市各稅務部門“高度重視稅務審判庭制發的首份司法建議書,聚焦問題建議,做到舉一反三、研究改進,既要在規范執法上下功夫,也要在應訴工作上提質效,全面提升本市稅務系統行政執法高質量發展”。

(4)創新院校合作模式,助力稅務審判專業化水平提升。邀請相關專家作為專家咨詢員,通過參加疑難復雜稅務案件研討、提供專家咨詢意見、開設專題講座等形式,提升稅務審判專業化水平。同時,與高校簽訂院校合作協議,建立“稅務審判專家工作室”,依托院校合作平臺,加強稅務專業審判人才培養和稅務理論智力支持。目前,上海法院兩級稅務審判庭與廈門大學法學院簽訂了院校合作協議,建立“稅務行政案件審判專家工作室”;與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開展稅收理論與實務研討,聘請多名教授作為法院稅務審判智庫專家。

(5)加強精品案例培育和法治宣傳,形成類案示范標準。全力培育形成具有廣泛影響的裁判規則和典型案例,加強成果總結和宣傳,讓市場主體有更多的司法獲得感和滿意度。一是籌建稅務行政案件分析系統,全面梳理、分析稅務行政案件整體情況,歸納總結類案裁判標準,形成示范性典型案例。二是從案苗發現、精心審理、深度挖掘到強化宣傳,分層次分步驟全力培育和打造精品案例,形成具有指導意義的裁判規則,明確類案處理標準預期,減少相關涉稅爭議。

四、

稅務審判專業化機制建設的

發展方向

當前,上海法院稅務審判庭的建立開啟了一條全新的稅務審判專業化建設實踐探索道路,專業化機制建設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是,隨著稅務行政案件集中管轄的深入推進,在管轄范圍、人才培養、涉稅爭議源頭治理等方面的一些問題和短板也逐漸出現,有待進一步提升。

(一)探索稅務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轄模式,全方位理順和化解涉稅爭議

從目前實踐案件情況來看,稅務案件很多涉及行政、民事、刑事法律關系交叉,案件處理較為復雜。在稅收征管中,稅務機關對經營行為、納稅義務主體、案件性質的認定往往涉及3種不同法律規范的適用,甚至涉及行政與刑事的銜接和反向銜接等問題。比如,實踐中對有關偷稅漏稅行為的認定,在行政、民事、刑事法律關系解讀上存在不同的認識,有不同的觀點,可能面臨裁判標準不統一的問題。法律好比一座建筑物,需要不斷地修補和增添支撐。在稅務案件中,人民法院應回歸司法解決爭議的根本目的,聚焦涉稅爭議實質解決,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探索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轄,從而統一司法標準,提高審判質量,維護涉稅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提升國家稅收安全保護的效益和效率。

(二)大力加強稅務審判專業人才培養,提升稅務審判專業化水平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新類型案件層出不窮,涉稅爭議類型呈現多樣化、復雜化,往往涉及各種不同的應稅行為、龐雜的法律規范、復雜的征稅規則。稅務案件天然的專業性和復合性的特點,對法官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提出了更高要求。法院對稅務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還承擔釋法的職能,具有對稅收法律予以漏洞補充的作用。在今后的稅務審判工作中,法官不僅要依法做到法律適用準確,更需要借助財務、會計、稅收、審計等專業知識論證待證事實,甚至在作出裁判時還需統籌考慮國家稅收安全、社會經濟發展、市場經營主體權益保護等多種因素,這就要求人民法院更進一步加強稅務法官群體的專業能力培養,使法官群體盡快從能力上由一般的行政庭法官轉變為具備稅法專業素養的稅務法官。

(三)聚焦涉稅爭議源頭治理,助力稅務執法水平提升

目前,稅務領域仍存在法律依據供給不足的問題,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較少且規定較為原則,有關征收管理、稅務執法程序等細化事項多是以稅務機關出臺的規范性文件予以規定,涉及納稅人權利保護規定不夠明確、權利救濟渠道不夠通暢。比如,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地位上實質不平等可能導致納稅人因害怕訴訟而負擔更嚴苛的監管,清稅前置和復議前置程序可能導致納稅人權利救濟得不到充分保障,等等。而良好的涉稅爭議解決機制可以提供一個有效化解糾紛的對話平臺和協商渠道,既有利于降低稅務行政相對人維權成本,又有利于疏導稅務行政相對人情緒和提高稅收遵從度。在涉稅爭議源頭治理、稅務案件法律適用和對納稅人權利保障上,人民法院還需要更進一步依法能動履職,注重和解、調解等方式實質化解涉稅爭議;在訴訟程序過程中加強合理引導和程序釋明工作,促使稅務機關客觀看待涉訴案件、轉變應訴觀念、提升應訴水平;注重稅收法律依據的適用,規范和明確對稅務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程度和審查標準,通過訴訟程序引導和促進稅務執法水平提升。

五、

結語

建立和完善稅務審判專業化機制,提升稅務審判專業化水平和司法服務水平,是優化法治化稅收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促使市場主體等涉稅當事人有更多的獲得感和滿意度。這是一項需要持續投入、不斷努力的長久工程,需要人民法院更進一步依法能動履職,不斷完善專業化機制建設,培養優秀復合型專業審判人才,推出具有示范效應的典型案例。

來源 | “集美大學學報哲社版”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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