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男子與工友聚餐
酒后離開翻越圍墻
進入某小區墜樓身亡
家屬要求物業公司、房地產公司
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房地產公司對
男子的死亡是否應承擔責任
一起來看湖南省永州市東安縣人民法院
審理的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8日中午時間,秦某某在A小區王某某的家中與多名工友聚餐飲酒,隨后秦某某離開工友家中,翻越圍墻進入B小區,后反復乘坐2棟1單元電梯,出入該樓房的7、8、13、15、16樓層,從16樓過道窗戶墜樓死亡。家屬蔣某某等人認為,物業公司、房地產公司未盡到法定義務,應承擔該事故相應的賠償責任,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事故由東安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經走訪調查、現場勘驗、尸表檢查,證實事發小區2棟1單元16樓過道的窗戶能夠打開,其他樓層不能打開,分析排除他殺。秦某某作為成年人,有足夠的安全認知和自我保護能力,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但未注意自身安全,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
秦某某在事發當天翻圍墻進入小區,并反復進出電梯等異常行為,物業公司作為管理者疏于管理,未在小區監控中及時發現并阻止,且案涉樓房16樓過道窗戶限位裝置已損壞,未及時發現并修復,未完全盡到管理義務,導致事故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對秦某某的死亡結果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即5%的責任。
該涉案小區樓房已銷售交付業主使用,并辦理了不動產登記手續,而事發窗戶系過道窗戶,安裝了窗戶限位裝置,僅可半開,房地產公司對秦某某的墜樓不存在過錯,與秦某某死亡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房地產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物業公司賠償蔣某某等人各項經濟損失60833元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法官提醒
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部分的使用具有安全保障義務,在日常管理中,對可能的風險點要做好定期的巡查,對可能出現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要著重排查,當設施設備發生損壞時,應發出公告并明確在合理的時間內修護好。物業公司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風險區域,應張貼安全警示標識,并通過各種途徑隨時向業主告知風險;對業主違規室外擺放雜物堵塞消防通道、門窗等行為,應及時排查、勸阻、消除隱患,并告知相關業主該行為潛在的風險和法律責任。 (來源:東安縣人民法院 作者:席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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