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7-2-490-004
孫某訴某裝飾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關鍵詞
民事 勞動爭議 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 二倍工資差額
基本案情
孫某系自主擇業退役軍人,于2021年3月30日入職某裝飾公司。2021年5月17日,某裝飾公司法定代表人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孫某支付4月工資加報銷5175.5元。某裝飾公司分別于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期間每月向孫某的銀行賬戶轉入相應款項。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大連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為孫某繳納醫療保險。孫某自認每月享受退役金9300元。2022年5月31日,孫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某裝飾公司支付2022年3月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同年9月30日,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孫某的仲裁請求。孫某不服,訴至人民法院。
遼寧省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日作出(2022)遼0212民初3706號民事判決:某裝飾公司支付孫某2022年3月工資3500元;駁回孫某其他訴訟請求。孫某及某裝飾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2023)遼02民終2394號民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令某裝飾公司支付孫某2022年3月工資4565.22元及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58855.22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孫某是自主擇業退役軍人,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也尚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關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6〕1號)相關規定,自主擇業退役軍人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亦能參加當地社會保險。某裝飾公司以孫某已享受退休待遇以及用人單位不能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張孫某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于法無據。孫某自2021年3月30日入職某裝飾公司,根據時任法定代表人的指示從事公司工程施工現場的監管工作,工作內容屬于某裝飾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孫某接受某裝飾公司的考勤、工作管理;某裝飾公司每月中旬左右向孫某支付上月工資,雙方成立事實勞動關系。對于工資標準,某裝飾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能提供其應掌握管理的員工工資清單和考勤記錄,對每月支付孫某款項的具體組成無法作出解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結合工資支付轉賬記錄及孫某相關陳述,認定雙方約定月工資為6000元,按照經公司考勤核對2022年3月出勤天數17.5天,計算某裝飾公司應支付孫某該月工資4828元。
在有法律明確規定鼓勵和扶持退役軍人就業的情況下,某裝飾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在與孫某建立用工關系時應依法履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不因其主觀認知混淆而免除。某裝飾公司二審自認同期也未與其他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亦未舉證證明系孫某個人原因所致,故孫某訴請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于法有據。
裁判要旨
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及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自主擇業退役軍人,具有成立勞動關系的法定主體資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不因其對勞動者身份的認知混淆而免除。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條、第10條、第30條、第8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第22條、第38條、第39條、第47條
一審:遼寧省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法院(2022)遼0212民初3706號民事判決(2023年2月2日)
二審: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遼02民終2394號民事判決(2023年5月8日)
(民一庭)
承辦的
成功將對方主張近億元火災損失打掉了7500萬,減損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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