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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掌握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標準與常規方法,經驗告訴我們,案件一經發生即成為歷史事件。證據是重現案件事實的基礎材料,證據達到怎樣的標準和程度才能準確認定犯罪事實?認定具體的犯罪事實有哪些常規的認定方法?
我國《刑訴法》已經作了明確的規定,《刑訴法》第195條第(一)項明確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作出有罪判決。除了這一條規定以外,《刑訴法》第53條第二款: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是對犯罪事實證明的要求。
雖然證明標準《刑訴法》作了明文的規定,在具體應用當中我們確實也感覺到相關的規定是原則性的,比較概括。如何在實際案件中予以具體把握,從目前的司法實踐情況看有兩種現象應當引起注視重視:
?第一,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將常見多發的案件應當具備的證據羅列成證據清單,然后按照這樣一個證據清單去進行具體的比對來確定是否將證據已經收集完備。
?第二,沒有證據清單,主要是憑司法實踐經驗,以證據的多廣來做判斷,證據數量較多形成內心的把握的時候就作出相關案件事實可以認定的判斷。
這是實踐當中比較常見的判斷證據的兩種路徑,應當指出用證據清單來認定案件事實,跟司法實踐需要是有脫節的情況的。因為許多案件,由于各種原因并不能完全將應當收集的證據收集到案。也就是說證據出現某些缺失,可謂是司法實踐當中的常見現象。如果堅持證據清單的標準就可能使許多的案件難以向前推進。另一個角度呢,如果不用證據清單,就是憑案件的數量多廣以經驗來感受,其不足之處也是較為明顯的,那就是這種經驗的判斷他的主觀性、隨意性、缺乏規范性和邏輯縝密性。在實踐當中容易暴露出問題,影響案件的裁判質量。因此,我們在法定證據標準的基礎上如何提出一條具體的司法實務當中的操作的標準,大有必要。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認定犯罪事實、證據數量的多廣不是重點,關鍵在于證據的內容及其證明力的大小,歸納說那就是相關證據能否形成一條完整閉合的證據鏈條。這是我們認定犯罪事實過程當中應當予以重點把握的關鍵。
證據鏈條的起點在哪兒?中間應當經過哪些環節?閉合的標志如何來把握?這些問題需要我們從司法實踐當中予以精細的總結,我們覺得證據鏈條的構建可以通過偵查的思路來向前推進,概括起來說那就是以查明受害法益為起點,以鎖定犯罪嫌疑人為突破,以查明犯罪的主客觀事實為關鍵,以排除沖突和矛盾點為必須,以查清罪前、罪后表現這些量刑情節為證據鏈條的收官。
具體來說就是對于絕大多數案件來講,構建一條完整閉合的證據鏈條大致需要5個環節。
?第一,準確查證被害人及其遭受侵害的合法權益。因為犯罪的本質就是侵犯法益的行為,沒有法益受到侵害,刑事追訴的起點合法性就成為問題。所以證據鏈條起于受害法益的查證有了受害法益。
?第二,應當查證誰實施了相關的危害行為因此鎖定犯罪嫌疑人,審查其到案的經過是否正常,應當是證據鏈條的第二個環節,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抓獲到案,我們刑事追訴的意義可能就大打折扣了。
?第三,抓到嫌疑人之后,要完整查證犯罪行為的主客觀事實情況,這一部分是證據鏈條的主干環節。行為查清之后是不是證據鏈條就可以收尾了呢?不是。
?第四,我們必須對證據鏈條構建過程中缺失或者存在疑問之處,給予進一步的查證或者必要的說明,這個環節必不可少,至此犯罪行為查證完畢。
?第五,因為我們國家的刑法及其相關的刑事責任,不僅要追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且還要追究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因此犯罪嫌疑人的罪前罪后表現應當一并查證予以證實,這樣我們就構成了刑事責任所需要的相關證據進行了從始至終的完整查證,進而形成一條完整閉合的證據鏈條。
構建完整閉合的證據鏈條中,需要強調的兩個點:在這個過程當中,從司法實踐情況看有兩點是需要重點強調的,第一點是在主客觀事實的查證過程當中,我們要高度重視犯罪事實基本要素的齊備性,也就說時間、地點、人物、事件這些基本事實要素,在犯罪事實的查證和證明過程中不可或缺,如果缺其一犯罪事實的真實性就可能受到影響。當然這些基本事實在證明的程度上可以存在差異,原則上以精確證明為必要,除非由于各種原因和環境很難精確證明,這個時候可以采用概括證明的方法。例如年代久遠的案件我們要準確查證它的時空條件可能就是十分困難的情形,但不能因為困難,連概括證明也予以放棄。因此精確和概括證明這樣兩種方式是可以選擇的,但是不能缺失,這是強調的一點。
第二點是犯罪行為過程的連貫性,也就是說對于絕大多數犯罪來講通常不會空穴來風或者曇花一現,通常都存在案件的起因、經過和結果這樣一個因果演進過程,只有把這樣一個因果過程進行了完整的查證,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及其相應的證據才是可靠可信的。如果中間出現了中斷,就必須深究其中的原因,給予合理的解釋。如果缺失不做解釋,我們的證據鏈條的證明力就會存在疑問,此點必須予以重視。這是如何構建完整閉合的證據鏈條,我們做上面的歸納。
第一種認定方法,那就是證據的印證方法,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它可以產生兩個方面的作用,一個就是單一證據的印證可以說明單一證據的真實性,一個證據得到了另外證據的印證,可以說明A證據的真實可靠性,這是印證的一個功能。然后第二個功能就是諸多證據之間如果相互連接、相互印證,它又產生第二個效果那就是證據鏈條的完整性在相互印證中得到補充和增強。所以說印證的方法可以產生兩個方面的效能,針對這種印證方法,從司法實踐情況看有三點需要引起我們重視。
? 第一,對于直接證據得到其他證據印證的時候,它的效能是雙重的。也就是說直接證據往往說明了犯罪事實的基本情形,內容較為充實又得到了其他證據的印證,他產生的效能既說明了直接證據的真實性又說明了證據鏈條的相對完整性,這是直接證據印證的雙重效能,應當引起我們高度重視。
? 第二,是對于間接證據來講,如果得到了其他證據的印證它的效能通常是單一的,通常只能說明間接證據的真實性。間接證據之間能否形成一條完整閉合的證據鏈條,不能通過單一的印證來判斷,而需要將多個間接證據串聯起來,專門做出分析是否彼此銜接邏輯貫通,再來判斷能否構成一條完整閉合的證據鏈條。這是與直接證據明顯區別的地方,應當引起重視。
? 第三,印證的過程當中我們還需要將兩類證據特別進行梳理,這個在司法實踐中大有作用,但有時候又容易被忽略。一是“先供后證的證據”,應當單獨梳理出來。二是“是非親歷犯罪不能說明的細節”,也應當專門梳理。這兩類證據單獨梳理出來產生的效能,既對證明力的加強具有重大的意義同時還有一個特殊的功能。那就是當出現翻供的時候,“先供后證的證據”、“非親歷犯罪不能說明的細節”往往可以說明認證翻供理由的需要說明的事項。如果不能對這兩種證據進行有理有據的清晰的解釋和說明的話,翻供就不能成立。因此這兩類證據它的特殊功能,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引起特別關注。如果我們不進行專門梳理而將其淹沒在其他證據之中,出現翻供我們可能就會束手無策或者手段單一,缺乏針對性,這是印證方法應當注意的三點情形。
除此之外,另外一種犯罪事實的認定方法那就是推定的方法。推定的方法從法理上講可以區分為兩類,一類就是法律規定進行的推定我們叫做法律推定;另外一類就是以經驗法則進行的推定,我們把它叫做事實推定,這里我們主要討論事實推定的認定問題。
大家清楚推定的方法通常包含三個要素,也就基礎事實,在基礎事實上運用常識、常情、常理得出推論事實、推定事實。這是第二個要素,有了推定事實之后,由于它的合理性是建立在常識的基礎上許多事情可能有例外,可能有特殊。因此歸納排除特殊例外的情況,允許反證,必須給予被推定者反駁辯解的機會,這樣使合理性、正當性得到完整性的補充和進一步的加強,這是推定的一般規則。
事實推定方法,目前存在的爭議問題:目前推定這種方法在實務當中存在哪些爭議問題呢?應當講對于主觀事實運用推進方法實踐當中沒有太大的爭議,關鍵是如何用好推定的方法,對于客觀事實能否運用推定方法,在理論和實務上均存在不同的見解。另外極力贊成推定方法可以運用于客觀事實的認定,但是其合理范圍和運用的條件如何,目前也缺少共識。因此需要重點研究,抓緊解決。為了說明證據鏈條如何構建以及事實推進方法如何恰切運用,下面呢我們就用兩個典型案例給予相應的解析和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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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的第一個案例就是司法實務中常說的言辭證據“一對一”的疑難案件,這里簡要案情。
案例一:2020年12月13日凌晨被害人朱某某到派出所報案訴稱,本月的11號晚上她應邀與一名在相親交友活動中認識的名叫杜斌的男子一起晚餐。她受邀約喝了半瓶啤酒即感到頭腦發暈,男子遂從包里取出一包白色的藥片說是醒酒藥勸她服了兩三片,原本兩人約好餐畢之后還要看電影的,但因后面感覺頭腦越來越暈男子便提出護送她回家。待進家門的時候,被害人陳述,意識已經模糊,之后就完全沒有印象了。半夜醒來,她發現杜冰赤身裸體站在床邊,自己轉身又昏睡過去了。直到第二天下午獨自一人醒來才意識到自己沒有正常的上班,手機里面還有多條單位同事發來的詢問的信息都沒有給予回復,自己可能遭遇了性侵迷奸。
公安局公安人員根據被害人的報案立即傳喚嫌疑人,杜冰借故拒絕來派出所接受調查。公安人員根據被害人提供的車輛信息,通過小區的監控錄像,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所開車輛,最后追蹤到犯罪嫌疑人實際是周某某并且將他抓獲歸案。
在進一步的查證當中公安人員從被害人的體內檢出了周某某的個體生物性物質,還從周某某的手機里面提取到了名為杜冰的海外名校的畢業證書,以及現在滬上花旗銀行任職經理的名片還有一張千萬的存款單的圖片信息,經核實這些內容均為虛構偽造。周某某到案以后他本人交代,他與朱某某系男女朋友關系,雖然只是第二次見面但是朱某某主動提出帶他來到家里,是在頭腦清醒的情況下雙方自愿發生關系,絕不存在迷奸的問題。
因此這個案件呈現的焦點問題就是,周某某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彼此沒有爭議。但是是否實施了迷奸以及是否自愿發生關系,兩人是各執一詞。對于這種言辭證據一對一的情形,我們如何展開判案的思路以及掌握相應的認定方法?
從社會經驗視角看
如果從一般的社會經驗和感受來看,這幾點事實可能會影響我們的判斷。你想周某某本人他也不否認二人之間存在男女朋友關系,第二,發生關系的地點是在女方的家里,第三,在被害人的身上沒有發現任何遭遇暴力強制的痕跡。第四,周某某實施了迷奸行為,但是相關的藥物呢,沒有實物證據予以佐證。所以說這樣的強奸行為能夠認定嗎?確實從證據角度講,就存在不少的缺失和疑慮,這是從經驗感受看。
從證據鏈條視角看
但是如果我們運用證據鏈條的思維來對本案現有的證據進行分析研判,能否得出其他的判斷?
? 第一,從本案的案發情況來看,被害人報案自己可能遭遇了性侵,相關的描述是清晰完整的,并且之后又在被害人的體內檢出了被告人的個體生物性物質。因此這個案件的案發,展開相關的刑事追訴應當是有理有據的。
? 第二,證據鏈條的第二個環節,既然可能存在被害人的被侵害的事實,那么何人所為?公安機關根據檢測到的個體生物性物質以及被害人的指證,將拒不到案的周某某抓獲歸案,這個過程也是合法有據的,合情合理,將人抓獲之后,我們就要進一步查證,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主客觀事實。
本案當中被告人本人矢口否認強奸事實,當中呈現的是否自愿發生性關系這樣一個主觀事實?確實出現了相應的爭議,那么我們知道主觀事實的認定方法通常是推定,因此以這樣的思路切入。
被害人的相關陳述呈現的基礎事實,能否進行有效的推定?從案件情況看,被害人陳述的犯罪的基本事實要素以及行為過程是齊備完整的,也就是時間、地點、犯罪嫌疑人、起因、經過和結果,內容大致都是成立的,且邏輯連貫,事理、情理符合。基于這樣的基礎事實,我們應當可以推定被害人遭遇了強奸的侵害。但這是推定的初步結論,必須給予被告人反駁的機會。被告人的反駁只有一句話,就是雙方是自愿發生,既不能從正面說明兩人之間第二次見面情感如何發展之快,第二次就可以發生性關系。既不能從正面說明相關的理由,也不能從反面證明發生了性關系可能是被害人誣告自己陷害自己。這種辯解也不能夠提出相應的理據,所以說運用推定的方法,根據被害人的陳述,能夠形成初步的結論,被告人的反駁沒有充分的理據,所以推定強奸事實成立是有依據的。在犯罪事實查證之后,我們根據證據鏈條的基本結構要進一步對缺失的事實進行查明。
本案中用于迷奸的藥品確實沒有查獲,但是是否遭遇了迷奸?相關的證據顯示,被害人沉睡至第二天下午,沒有正常上班的事實,是有多個人證、物證予以證明的。另外藥片沒有查獲,抓到犯罪嫌疑人是在第二天之后,是在公安機關傳喚拒不到案以后才將嫌疑人抓獲到案。這個期間嫌疑人顯然存在隱匿證據、銷毀物證的條件,時空條件,所以說藥品沒有找到可以得到相應的解釋,這是第四個環節。另外從第五個環節來看,那就是罪前罪后表現,周某某故意隱瞞自己的真實姓名、身份、虛構學歷職業經歷背景,這些事實均可以進一步佐證強奸的邏輯和表現。
如果是自愿發生男女朋友之間自愿發生關系是正常的戀愛需要隱瞞這些身份信息嗎?另外這些信息,這些虛構隱瞞事實的情況也進一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是較大的,它和強奸的事實之間形成了邏輯上的暗合。
因此本案當中存在的爭議事實也就是主觀事實,通過推定的方法可以予以解決。被害人的陳述按照構建完整閉合證據鏈條的要求能夠形成由始至終的事實連接,被告人的辯解不足以形成合理懷疑。言辭證據雖然是一對一的表現,但是按照證據的標準,推定的方法依然可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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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們再舉第二個案例進一步說明證據鏈條的構建以及推定方法的應用問題。第二個案件是實務中頗有爭議的所謂“孤證”案件。
案例二:2016年盛夏的某日下午1點多鐘被害人王某某虛掩大門到同村鄰居家打牌去了,大概4個小時以后,回到家中發現放在自己臥室床頭柜上的一臺筆記本電腦不翼而飛,價值1萬多元。因此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經現場勘查公安人員從遺留在床頭柜上的一段電腦連接線的金屬端口,提取到了個體生物性物質。兩天以后經技術鑒定報告出爐,查明了現場提取的信息與曾經犯盜竊罪的楊某某留在公安機關的信息比對一致。因此將其鎖定為盜竊犯罪的嫌疑人,經查證他現在就暫時租借在被害人同村的地方,將其抓獲到案以后,楊某某始終否認實施了盜竊行為。另外在他的暫住處也沒有查獲被盜物品筆記本電腦,那么楊某某對于實施盜竊行為是怎樣辯解的呢?他說他與被害人互不相識,素無往來。案發的當天下午他是獨自一人在家睡覺,其他的情況一概不知。
針對這樣一個案件事實呈現出來的證據情況,那就是直接證明盜竊行為的似乎只有生物性物質一個證據。既沒有其他的旁證人證也沒有被告人的交代,這樣的盜竊案件能否認定?我們通過傳喚、鑒定人出庭作證進一步發現這樣的證據情形,那就是現場提取的生物性物質是一個單一個體所流,不屬于多人混合遺留的情況。鑒定人的這一個說明,對于司法判斷來講是很有意義的。這就說明這個遺留的生物性物質很可能是最后的遺留,如果是混合遺留,那就可能有多人接觸。
既然是單一遺留,那就是在電腦失竊之前的最后遺留,這次一個信息值得引起我們重視。第二個信息,鑒定人員還說,遺留的這個單一性的個體生物性物質細胞濃度較高,這一點信息對于我們形成司法判斷又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如果說是微量遺留那就可能存在二次轉移的可能性,比如我和你握手,你將我的生物性物質可能帶到了其他的現場遺留那兒,這就叫二次轉移引流。當這種二次轉移引流通常是一個特征那就是微量引流不可能濃度較高。本案的細胞遺留濃度高,只能說明是直接接觸相關的物品才可能產生這樣遺留的結果。所以這兩點信息在司法實務當中,不一定寫入鑒定報告,但是我們按鑒定人出庭作證說明相關情況,對于形成強化司法判斷是非常必要的。那么這樣一個司法實務中呈現的孤證案件究竟能不能認定?
從證據鏈條的視野我們來進一步解釋。
? 第一,本案的案發情況應當是被害人確實遭遇了電腦失竊的侵害,因此啟動刑事追訴,案發正常。第二步,鎖定相關的犯罪嫌疑人是根據個體生物性物質來鎖定,所以抓獲嫌疑人也是合法有據。第三步,抓獲之后雖然被告人矢口否認盜竊,但是從他的辯解中也可能捕捉到有用的證據信息,這是我們應當引起重視的。即被告人辯稱自己獨自一人在家睡覺,這個信息中所包含的內容實際上說明了他有可能有作案的時間,因為這個信息不能說明在盜竊行為發生之時他在其他地方從事其他的活動,所以說作案的時間是具備的。
? 第二,作案的地點獨自一人在家睡覺。他所居住之處與被害人的房屋不足50米的距離,這就是說在4個多小時的時間里他是完全有條件接近犯罪現場。除了時空條件,他所呈現的這個辯解當中還包含一個信息,獨自一人在家睡覺是臥床不起嗎?是失聰失能嗎?均不是,他完全有自由的活動能力。
加之它的生物性物質遺留在現場,他既有作案的時空條件又有作案的能力,客觀上生物性物質遺留在現場,我們根據常識常情常理難道不能得出盜竊的結論嗎?所以說基于基礎事實的推論是可以成立的。在此基礎上我們還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解的機會。他的所有辯解除了獨自一人睡覺睡覺,沒有任何其他的解釋,這樣一種辯解顯而不能形成概括性占優勢的證明力,達不到這樣的程度就不能推翻推定的結論。所以說雖然是孤證案件,本案我們可以得出肯定的判斷結論,當然按照證據鏈條的構建思路。
第四步對于沒有找到電腦要進行合理的說明。從這個環節來分析,抓獲楊某是在兩天之后,應當講他有充裕的隱藏贓物,掩滅罪證的機會,所以說并不存在沒有找到電腦而構成對證據鏈條的重大的合理的懷疑。再者從罪前罪后表現來看,楊某本人是有盜竊前科的。雖然品格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但是對于強化法官的內心確信是有幫助的。另外他有盜竊前科,矢口否認犯罪事實也表現出這個人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所以說和前面的盜竊行為在邏輯上是形成一致的結論。基于證據鏈條我們就覺得這個雖屬孤證案件依然可以定案,因為既有推定方法的應用,也形成了完整閉合的證據鏈條。
通過上面兩個典型案例我們不難看出,推定的方法不僅可以運用在是否自愿這樣的主觀事實的認定之上,也可以將推進的方法運用到楊某是否實施了盜竊行為這樣的客觀事實的基礎上。關鍵要把握的要點是運用推定應當有足夠的基礎事實的認定和證據的支撐,在基礎事實之上嚴格遵循運用常識、常情、常理的三常方法進行推定,在這樣的基礎之上給予嫌疑人、被告人反駁、辯解的機會,這樣使推定的方法得到嚴格的規范的約束。
由此形成結論那就是,推定方法不僅可以運用于主觀事實,而且可以運用于認定客觀事實。但是對于客觀事實運用推定方法的條件、范圍應當嚴格限定。
總結多年的實踐經驗,這樣幾個方面的特征或者說條件是應當予以重視的。
? 第一,推定的客觀事實一定是客觀性證據相對較少的案件或者客觀性的行為通常發生在瞬息之間,客觀留痕較少,因此無論是由于復雜原因客觀證據較少,還是危害行為本身發生于瞬息,客觀痕跡遺留較少兩種情形,形成的結論就是并不存在公安機關應當收集而沒有收集證據的情況,這是客觀事實推定的第一個條件。
? 第二,對于缺失的那些客觀性的證據,如果要進行進一步的收集的話應當得出的結論是困難較多,代價極大,在實際司法辦案活動中缺少現實的可操作性。舉例來說內幕交易罪當中的泄露行為它就具有這樣的特點,泄露內幕信息發生于瞬息之間,但是客觀留痕較少。如果要具體證明泄露行為,除非對于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實施24小時的監控,那可以掌握,但是這樣的方法能夠運用到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來嗎,顯然缺少實際可操作性。這就是推定的第二個特征。
? 第三,現有證據已經形成了對基礎事實的支撐,呈現出一定的因果性具,有運用常識推定的可能性,具備這樣三個特征相應的客觀事實我們也可以運用推定的方法予以認定。
歸納說,認定犯罪事實我們既可以運用印證的方法也可以在符合剛才描述條件的情形下運用推定的方法。只有這兩種方法我們都嘗試之后,犯罪事實依然無法認定,才能予以放棄,予以做證據不足的處理。強化方法意識,減少經驗的判斷,減少僅憑經驗感覺的判斷,在司法實踐中予以相應的重視和強調是很有必要的。當然還有必要說,激勵運用推定的方法,也要將推定的事實帶入到完整閉合證據鏈條的進一步審查之中,只有最終形成完整閉合的證據鏈條,沒有疑慮,這樣我們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才是符合法定證明標準的。
今天的講解到此,謝謝大家。
視頻拍攝、剪輯:龔史偉
值班編輯: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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