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聽證制度作為一種相對不為大眾所熟知的行政程序,自2005年《信訪條例》修訂后首次被引入,旨在解決長期懸而未決的信訪問題,消除信訪人與行政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并提升行政執法的公信力。
信訪聽證是一種監督、協調、預防和引導機制,它通過提供一個公眾參與行政行為審查的平臺,讓公眾評價行政過程的公正性。這種機制不僅有助于解決重復信訪、纏訪鬧訪等問題,還能作為監督和糾錯機制,促使行政機關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從而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事件的發生。
信訪聽證的多重功能價值體現在保障公民權利與實現有序信訪的有機統一、司法人民性與專業性的有機統一、司法權威性與公信力的有機統一、以及化解社會矛盾與維護公平正義的有機統一。【1】
信訪聽證與行政聽證在適用范圍和程序上有所不同。信訪聽證主要適用于處理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通過聽證會的形式,采用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并提出辦理意見。而對于事實清楚、法律適用適當、程序合規的信訪事項,則一般不舉行聽證。
以《江蘇省信訪聽證辦法》為例,信訪人需以書面形式向處理機關提出聽證申請。機關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舉行聽證,并在決定舉行后的30日內進行。聽證會前7個工作日,相關方會收到聽證的時間、地點等通知。聽證結束后形成的報告將作為處理、復查、復核意見的重要依據。
信訪聽證通過讓當事人舉證、質證,提供了一個平和的環境讓各方充分陳述和辯論。這種面對面的交流有助于協調各方利益,減少矛盾與沖突,增加處理決定的社會可接受性,實現信訪處理的民主化、公開化和公正化。
信訪聽證會的參與人員廣泛,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專家學者、新聞記者及群眾代表等。聽證員人數通常為5至11人,確保總人數為奇數,以便于決策。聽證后的評議結論會公開宣讀,并通過媒體進行報道,利用媒體監督作用促進信訪人理性表達訴求。
盡管信訪聽證旨在解決復雜問題,但仍面臨諸多挑戰。首先,聽證并非行政機關處理信訪前的必經程序,行政機關在決定是否聽證時擁有較大自由裁量權,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信訪聽證的法律地位。其次,不同法律對行政聽證的規定存在差異,導致程序上的不一致和操作上的困難。最后,信訪聽證的結論缺乏法律約束力,其作為終結性意見的確定性不明確,影響了聽證的效率和公信力。
信訪聽證制度作為一種有效的行政監督和問題解決機制,雖然在實踐中面臨一些挑戰,但其在促進公眾參與、提高行政透明度和公正性方面的潛力不容忽視。未來,通過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操作程序,信訪聽證有望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公平正義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1】馬修道,王展.涉法涉訴信訪聽證的功能價值與制度 完善[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2(5):8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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