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高法2024年發布的養老【糾】紛典型案例二,這里來簡要介紹。
本案判決詮釋了"適老化改造"從道德義務到法律責任的轉化過程,彰顯了司法對老年人【權】益的特別保護,也呼吁養老機構強化合規意識,家屬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共同構建安全、有尊嚴的養老環境。
以案釋法492,未盡到適老化改造義務賠償案
本案是高法2024年發布的養老【糾】紛典型案例二,這里來簡要介紹。
本案判決詮釋了"適老化改造"從道德義務到法律責任的轉化過程,彰顯了司法對老年人【權】益的特別保護,也呼吁養老機構強化合規意識,家屬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共同構建安全、有尊嚴的養老環境。
一、案情簡介
時年78歲的馬某經專業評估后入住某養老院,當時對馬某的“跌倒”評定為低度危險,養老院據此僅采取標準防跌倒措施。入住二個月,馬某在通往衛生間的公共通道處意外跌倒,導致股骨頸骨折,經調查,事發原因是通道上一個高于地面數公分的井蓋所致,而該區域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識。
法庭審理后認為,涉案養老院存在三項明顯過錯:
1.未對院內凸起井蓋進行平整化處理,形成明顯絆倒風險;
2.未在危險區域設置警示標志;
3.未根據老年人身體特點調整通行路徑。
認定養老院未盡到適老化改造的法定義務,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但考慮到馬某自身存在平衡能力欠缺,最終酌定由養老院承擔60%的賠償責任,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及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8.6萬元。
二.案件的警示
養老機構作為提供養老服務的經營場所的經營者,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且相較于一般經營場所,養老機構還應結合養老服務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體狀況,對經營場所進行適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對老年人造成危險和妨礙的安全隱患。
本案為養老服務機構敲響三重警鐘:
首先,適老化改造不是道德倡導而是法律義務,養老機構必須建立定期安全隱患排查機制,整治那些地面不平、扶手缺失等常見風險點;
其次,風險評估不能流于形式,需動態檢查老人身體狀況變化,及時調整照護方案;
第三,基礎設施改造應與服務管理并重,既要完善硬件設施,也要加強人員應急培訓。特別要指出的,養老機構相較于普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承擔更高標準的安全保障義務。
對老年群體及家屬的啟示同樣重要:選擇養老機構時應著重考察安全設施,簽訂服務合同時要明確約定安全保障條款,事故發生后應及時保全監控錄像等關鍵證據。建議家屬定期參與養老機構的安全評估,共同構筑安全防護網。
三.相關法律
1.《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確立公共場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明確未盡義務導致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2. 《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4條規定,無障礙設施建設應與適老化改造相結合的基本原則。
3.《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養老機構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細化應提供的適老化居住環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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