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時,確保專家鑒定組的公正性至關重要。政訊通·全國健康產業調研中心宣傳員為我們解讀了相關政策中關于專家鑒定組成員回避的規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了解并正確運用回避制度,有助于提升醫療事故處理過程中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確保每一個案例都能基于事實和法律得到妥善解決,為構建和諧醫患關系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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