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海關財稅團隊謝婷婷律師
一、案例介紹
2018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間,當事人與另一當事人(另案處理)通謀,將本應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護膚品、化妝品等應稅貨物偽報成跨境電商零售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境,并由當事人在淘寶店鋪二次銷售牟利。根據查問筆錄、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2)遼01刑初30號、海關信息中心調取的跨境電商進口報關數據、稅款核定證明書、企業注冊資料等證據,經沈陽桃仙機場海關計核,當事人涉嫌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171951.37元。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海關認定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走私行為。根據《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25.79萬元人民幣。
二、處罰依據
1.《海關法》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二)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3.《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有本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三)偷逃應納稅款但未逃避許可證件管理,走私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偷逃應納稅款3倍以下罰款。……
三、律師評析
上述案例中,海關認定當事人將本應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護膚品、化妝品等應稅貨物報成跨境電商零售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境,再淘寶店鋪二次銷售牟利,是走私行為??梢?,此種二次銷售跨境電商商品的行為被評價為“偽報貿易性質”走私。
國家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設置了稅收優惠政策,個人單次交易限值人民幣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人民幣26000元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單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但年度交易總額超過年度交易限值的,應按一般貿易管理。消費者購買的電商進口商品,作為個人使用的最終產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二次銷售。 因此,相較于一般貿易,通過跨境電商零售貿易方式在限值內進口商品能夠享受進口環節稅收優惠,可以少交稅,故當事人為了牟利,將本應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護膚品、化妝品等應稅貨物報成跨境電商零售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境,違反了《海關法》的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偷逃了國家稅款,構成走私行為,進而被海關處以行政處罰。
就近期的司法實踐來看,絕大部分涉及跨境電商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被冠以“偽報貿易性質”之名,其入罪的常見依據是“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禁止二次銷售”。那么,禁止二次銷售的法律依據何在?其能否作為走私行為的要件?這些都是爭議不斷的問題。還需要提及的是,很多跨境電商推單行為至今仍被定性為偽報貿易方式走私,這樣定性與其危害性相當嗎?對這些問題的進一步探討可詳見海關律師團隊孫國東律師文章《跨境電商走私中的偽報貿易性質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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